拿回美紙繞道第三國
並不能掩蓋回大陸的事實

紐約余讀友來函

我現年22歲,我父親通過政治庇護申請我母親和我來美,我們2000年1月來,同年交了I-485表轉身份。聽說綠卡要等到2006或2007年才能拿到,我今年3月申請回美證,回信說要等8個月才會拿到。

請問
1. 您的網頁說,政治庇護批准且綠卡還沒拿到的人,或已拿到綠卡者,回原居住國都很麻煩,是嗎?

2. 如果我拿回美紙從第三國回中國,安全嗎?

3. 因為我原護照上面有蓋章說我是refugee(難民),我換了護照有用嗎?我可以安全回美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經由政治庇護取得身份的人士,嘗試再入境美國時,恐怕很難向海關及邊界保護局(BCBP)人員提出充份理由,解釋返回曾遭迫害的原居住國之原因,檢查人員可能懷疑,其原居住國是否還存有被迫害的恐懼。

您身為間接庇護者(asylee dependent),而不是直接庇護者(principal asylee),所以按照道理,您應該比您父親更容易說服BCBP人員准許您回美。不過,我並未看到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曾就處理此種情形,發表任何指示,因此,除非他們有確切的文字,說明間接庇護者與直接庇護者不等同視之,否則最好的做法是不要回原居住國。

2. 拿回美紙繞道第三國,並不能掩蓋您曾回大陸的事實。回美紙只是一張准許您回美的紙而已,而不是護照,大陸和第三國極可能會在您的護照上蓋出入境戳記。返美時,您須同時備有護照及回美紙,才得以再入美境。

3. 對BCBP而言,您屬於間接庇護者案件,而從曾遭受迫害的原居住國取得新護照一事,讓人懷疑,您是否有任何恐懼,一旦回去大陸會遭到迫害?再次重複,我並不是說您返回曾遭迫害的原居住國後,再入美境時一定會有麻煩,但在BCIS對處理此種情況的間接庇護者,有明確指示以前,最好的建議即是不要回去大陸。

在此須指明,BCIS對庇護者回原居住國的立場雖不完全明確,但一般而言,是考慮其回原居住國的目的、所待的時間、庇護者是否可以永久居留於曾遭受迫害的國家,或視其在與該國公民相同權利與義務下,永久居留的可能性。


當兒子的申請升級後
可用較早的優先日期

紐澤西州施讀友來函

我是在2000年5月30日以公民身份,申請未婚兒子移民,他想與未婚妻結婚後一起來美,請問:

1. 我須要補充什麼材料給移民局?
2. 如何由第一優先轉為第三優先?
3. 如何知道原申請仍然有效?排期照舊?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由於您的案件目前仍在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等待審理中,您可以寄封信到處理您申請案的BCIS辦公室,附上您I-130申請收據及兒子結婚證書影本。
信中解釋您的孩子已結婚,所以申請案應重新分類。
2. 請參考第一題。
3. 當BCIS將您兒子的申請升級後,按規定,他們會用較早的優先日期給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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