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去年8月6日前已超齡
便無法受惠於兒童身份保護法

紐約焦讀友來函

我和太太、女兒一家三口,在1990年由我妹妹申請全家移民,批准日為1990年4月18日,全國簽證中心在2001年3月26日,把三份表格及文件寄給我們,並告知我們的移民申請已批准,要準備資料。期間我們按移民局的要求,把表格寄去,並由美國親友代付三人簽證費$780(一人$260),此外,我妹妹於2001年7月5日為我們三人提供了經濟擔保書。

2002年6月我們終於等到來信,通知我們於2002年7月30日,去廣州美領館簽證。萬萬沒想到,簽證時美領館以外女兒超過21歲為由,拒絕給她簽證。因此她一人留在大陸,至今我們內心萬分痛苦。請問

1. 兒童身份保護法,具體如何解釋?又如何執行?
2. 我女兒是否能受惠?或是有其它辦法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雖然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最終條例還未公佈,但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與國務院(DOS)至今已就該法發表五篇備忘錄,說明他們對此適用親屬申請的法案所做的解釋。根據他們的解釋,凡是請求案(petition)已在此法生效日2002年8月6日前已批准,孩子也在該日期以前就已超齡,該子女便無法受惠於CSPA。不過,國務院在CSPA第四篇備忘錄中指出,CSPA仍適用2001年8月6日至2002年8月5日期間被拒絕的案件,若其子女已申請簽證,且該申請還未做出「最終裁決」,因為國務院允許移民簽證申請人一年時間駁回拒絕裁決。然而,這種例外可能也只適用有限的案件,因為國務院曾在先前解釋中說明,超齡情形便可視為最終裁決了。

2. CSPA對間接受益人適用部份,BCIS/DOS的解釋容易令人質疑,不過顯然2002年8月6日時,您並無案件在等待處理中(除非2002年7月30日當天,您並未拿到移民簽證,而是在2002年8月6日當天或之後才取得),所以您女兒似乎無法受惠於CSPA。或者您可以為女兒嘗試其它辦法,包括以永久居民未婚子女方式申請她移民(過程很長);若她擁有某專業領域的學士學位,找一家需要您女兒為他們工作的公司,替她申請H-1B工作簽證,或如果她的技能在美很短缺,便可請需要您女兒工作的公司代表她,幫她申請勞工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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