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讀友來函:

曾犯詐騙罪 且造成美金一萬元損失
便無資格申請永久居民

我於1978年來美,內人在聯合國工作,我以眷屬身份居留美國。兒子在紐約出生,現已屆22歲。內人工作因調動而可能要被裁員或提早退休,請問:

1. 如由兒子申請我夫婦倆以取得綠卡,但兒子尚未有全職工作,是否可行?
2. 我本人於1976年在香港因詐騙罪被判入獄兩年,於1977年出獄,亦即是有刑事罪案紀錄,有無可能申請豁免。由兒子申請綠卡,應如何申請豁免?
3. 在過去25年都是居住在紐約,其中有數年因工作被派往中國工作,對申請有無影響?
4. 我夫婦倆現在都住在紐約,我兒子現應如何進行申請我夫婦呢?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您22歲美國籍的兒子可以申請您夫婦倆,雖然他無全職工作,但只要你們夫妻二人能找一個共同擔保人,有能力也願意為你們提供聯合的I-864經濟擔保書即可。

2. 如果您曾犯詐騙罪,且此罪造成美金一萬元損失,您便因此重罪而無資格申請永久居民。重大犯罪案是無法豁免的。假如金額少於一萬元,您可能就有符合申請豁免的條件,不過這要在您若被禁止入境美國,您兒子將遭受極大困境的情況下才行。即使是您能達到極端困境的標準,還是要由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決定要不要批准您的豁免。

3. 長期住在美國又無明顯中斷居住期,便可能有資格在移民法庭上解除離境。此種解除離境視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之配偶、父母、子女(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所遭受困境的程度來決定。此標準為極不尋常或非常例外的困境,只有當您犯的詐騙罪不是重罪的情況,而且BCIS因此罪拒絕讓您調整身份時,居住期算法才適用在您身上。此外,您還必須和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之間維擁有良好的關係,才能建立基本的申請條件。

4. 您和您兒子可以為您和您太太遞交I-130表(外籍親屬申請)與I-485表(調整身份申請)聯合申請給BCIS曼哈頓辦公室,您的豁免申請也可同時一起附上,但不是一定要的。只要您犯的詐騙罪不是重罪,您可在面談是再交豁免申請,或是當BCIS要求時再將申請寄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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