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進入美國
未必具有調整身份的條件

何讀友來函:

本人在1993年間由墨西哥偷渡來美,在美國境內給移民局抓了,之後被律師擔保出來,並申請到A號碼(C8工作卡,一年期限)。加州移民局安排了上庭時間,由於我還未成年,又不懂移民法律,因此沒有出庭。之後我便到了紐約,申請政治庇護,並申請了第二個A號碼。在等待上庭的期間,我的代表律師搬到很遠的地方,不再受理我的案件,把庇護材料退還給我,因短時間內無法找到適合的律師,我再次未出庭。

近年來我有一個公民女友,並論及婚嫁。請問:

1. 我的未婚妻能否以她的條件,為我申請調整身份?
2. 如果可以,我應以什麼方法調整?

李亞倫律師回答:

您與律師必須將您之前的案子,來龍去脈了解清楚後,才能判斷未婚妻能否幫您申請。您與律師應該向移民法院和移民局,調閱您完整記錄的影本,如此律師才能根據資料,判斷下一步該如何進行。

根據您來信內容,有些議題還有疑問的,如您之前是否曾被判放逐、驅逐出境、移送出境等,以及實際上,您是否具有調整身份的條件,因為當初您是非法進入美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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