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 I-485調整身份
便可申請回美紙
紐約張讀友來函:
本人持H-4簽證,2002年9月10日申請I-485,並收到移民局寄來的收據,我的公司將派我去參加一展覽會,請問我可否申請回美紙?
李亞倫律師回答:
因您已向移民局申請 I-485調整身份,您便允許向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前身為移民局)申請回美紙(advance parole)
,以便因商務理由離美。在此假設,您的H-4簽證仍在有效期內,至少申請 I-485時仍是有效的,且1997年4月1日起的180天至一年,您的身份不是非法的,否則一旦您離開美國,將會分別受到3年或10年不得入境的處罰。
另外一點須了解的是,根據目前移民局的解釋,在美工作的 H-4 簽證持有人,即使有公民及移民服務中心發予的工作許可證,便不再 被視為H-4身份,因為有此身份人士,是不允許工作的。不過我在此提醒,只要
I-485 仍在審理當中,您在美國大部份情況,均被視為身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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