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 2009年6月14日 问答

问答 1. 2. 3.


问答 1.

申请人成为公民后被申请人能否保留旧的日期

钟读者问:

透过公民女儿的申请,我在2002年9月移民并获得绿卡。2003年9月,我为儿子申请移民,并已批准,优先日期为2003年2月。我儿子在2005年1月结婚。我于2009年3月成为美国公民。请问:

是否可递交文件从先前的绿卡未婚子女改成公民已婚子女类别,并保留原先2003年2月的优先排期?如果可行,我应该用那一份表格,寄给那一个部门处理?

李亚伦律师答:

很高兴你成为美国公民。但不幸的是,你儿子在2005年1月结婚后,你在2003年2月为他提出的申请已自动失效了。当你再次为儿子提出新的申请时,你无法保留旧的优先日期。你为他递交新申请的日期将是他的新优先日期。你必须再次填写I-130亲属移民表并缴付申请费355美元。

如果你住在阿拉巴马、阿肯色、康州、德拉瓦、佛罗里达、乔治亚、肯塔基、路易斯安那、缅因、马里兰、麻州、新罕布夏、新泽西、新墨西哥、纽约、北卡、俄克拉荷马、宾州、波多黎各、罗德岛、南卡、田纳西、德克萨斯、佛蒙特、维吉尼亚、维京群岛、西维吉尼亚或首都华盛顿,你应该寄到全国福利中心的芝加哥信箱,地址为:

U.S.C.I.S.
P.O. Box 804616
Chicago, IL 60680-4107

如果你住在其他州,邮寄地址为:

U.S.C.I.S.
P.O. Box 804625
Chicago, IL 60680-4107

若利用快递或私人邮递服务公司,而非邮政局,不论居住美国何处,应该寄到:

U.S.C.I.S. Lockbox
Attention:SA1-130
131 South Dearborn -3d Fl.
Chicago, IL 60603-5517

问答 2.

丈夫犯了罪 可去AIT面谈吗?

周读者问:

我比我丈夫先在美国定居,现在已是美国公民,我丈夫在2007年以B-1观光签证来过美国。有一天他在加州的一个超市停车场与女儿发生争执,他把女儿推到地上,一位旁观者通知警察,警察将丈夫逮捕。我们支付了3000美元,他才被放出来,这是他仅有的犯罪纪录,之后,他回到台湾。我在2006年为他提出绿卡申请,他在2008年初收到美国在台协会的面谈通知,那时,他担心他的犯罪纪录会影响他的申请,所以不敢去面谈。现在我俩都已达70和80多岁,想要一起生活。请问:

1.我丈夫先前的绿卡申请是否还有效?他可以现在要求再去面谈吗?他先前的申请有效期有几年呢?

2.我是否应该重新递交绿卡申请?如果我重新申请要多久才会通知面谈及拿绿卡?

3.他的犯罪纪录要如何处理呢?


李亚伦律师答:

1.美国领事馆和大使馆在当事人没去面谈后一年,且面谈日起一年内也没有收到当事人进一步的回应,通常会采取终止此案的步骤,因此,你应该在这一年内和美国在台协会联络。如果有联络过,你丈夫应该能要求再去面谈,如果没有,而美国在台协会已开始终止此案的程序,你丈夫可以向他们解释没有去面谈的原因,然后美国在台协会会决定是否有充足的原因复原原案。适用的标准是他必须表明没有完成移民签证申请的原因,是在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

2.你丈夫可试著解释不出席和没有进一步与美国在台协会联络的理由,如果在台协会认为理由不足,你可以重新为他申请。因为你是美国公民,所以不到一年大概就会接到美国在台协会的面谈通知。

3.你应该自己有一份他的逮捕纪录和案件判决书的文件,以便了解是否他被定的罪会构成无法移民的理由。当你拿到他的逮捕纪录后,最好找一位有移民法律经验的律师查看一下,以便提供意见。

 

问答 3.

K-1表上没填女儿名字怎么补救?

黄读者问:

我为女朋友递交K-1未婚妻签证申请,她已收到广州寄出的DS-230和OF-169表包裹。

我最近才发现忘记把她女儿的名字填在K-1的申请表上。她女儿是1992年2月出生,我要如何更正这个错误?我是否应该等到女朋友来了美国和她结婚后再为继女在她18岁前递交文件呢?如果我为继女申请K-2签证,要等多久的时间?她是否会超龄(超过21岁)?

李亚伦律师答:

目前,你的未婚妻可和广州领事馆联络,试著把女儿的名字加入文件中,以便她可来美国。为继女申请K-2签证没有一份分开的申请表可填。当然因为你在申请表上没有填写女儿的名字,领事馆也许会对你俩关系的亲密程度感到怀疑。还有,你女朋友必须有女儿的监护权或父亲的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书,领事馆才会允许她的女儿与你女朋友来美国。

若你的未婚妻自己先来美国,女儿没有一起来,你可以与她结婚后再为继女递交文件。她应该没有超龄的危险,因为她将受到儿童保护法(CSPA)的保护。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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