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 2009年1月11日 问答

问答 1. 2. 3. 4.


问答 1.

永久居民回中国 如何保住身分

杨读者问:

我今年72岁,内人71岁。女儿为我们申请移民,2007年12月我们夫妻俩同时获得绿卡。我们想回中国处理家事和工作上一些事情并旅游。我们估计需要1年半到2年左右。回美后,我们将长期住下去。我听说需要办回美证或白皮书。请告诉我们如何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李亚伦律师答:

因为你们都是永久居民,你和你的妻子必须申请回美证。回美证可让你在海外停留不超过2年的时间。因为你已经在旅游前通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你打算长期旅游,虽然无法保证一定可以再入境,但它会减少入境遭遇麻烦的机会。

你必须人在美国时递交申请。递件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不鼓励申请人马上离境,因为申请人大约在1个月后会被要求去做脸部扫描和打指模。目前回美证的申请费是305美元,脸部扫描和打指模费用是80美元。目前移民局的处理时间大约要6个月。

回美证申请表应该寄到下列地址:

由邮政局递件:
U.S.C.I.S.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P.O. Box 87131
Lincoln, NE 68501-7131

由私人邮递公司递件:
U.S.C.I.S.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850 S. Street
Lincoln, NE 68508-1225

 

问答 2.

领绿卡未透露是共产党员 在入籍申请时如何处理

陈读者问:

我和妻子在1994年探亲来美。1998年妻子申请政治庇护获得批准。2004年我们两人均取得绿卡,现在正计画申请入籍。我在中国曾是共产党党员。自从来美后,我没有再与原组织联络。当我申请探亲签证和绿卡时,没有填报此事。如果我在申请公民时还不讲真相,等于继续欺骗。但我若如实填报,等于承认过去犯了欺骗行为,为此陷于实报和隐瞒的困境。请问:

1.如果我按实填报,移民局是否会因以前欺骗而取消我的绿卡?

2.如果我不按实填报,会有什么后果?

李亚伦律师答:

你的确处于困境之中。作为律师,我不能指点你去违反法律道德。我只可以指出你隐瞒曾是共产党党员之事,可以成为移民局重新审查你已批准的政治庇护案和绿卡申请案的理由。另一方面,这次再隐瞒事实若被发现,还会让你5年内无法符合申请公民的资格,因为在入籍申请表(N-400)上说谎,表示你的道德人品不良。

 

问答 3.

修女持宗教签证4年 是否符合移民资格

玛丽亚修女问:

我是修女,并持有宗教签证4年,这几年我没有离开过美国,我想知道我是否有资格申请绿卡?

李亚伦律师答:

天主教的修女已持有宗教签证4年,只要你能证明过去的2年你在做修女的工作,则有资格申请绿卡。申请特别移民宗教工作者的条件是:

1.当事人在申请前至少要2年是一个宗教教派的成员,此教派在美国有一个真实非营利、宗教的组织。

2.进入美国的目地是工作(你的情况)为此组织做宗教的行业。

3.在申请前持续地做这种行业至少2年的时间。

请注意,非牧师的移民签证,像你一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现在要求须由你的宗教组织为你申请并为你证明。直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其网站公布一份新的版本,可以使用目前的I-360申请表2008年5月27日版本。除了递交申请外,一位经授权的官员必须证实,已做好一定数量预防欺骗的检查。

问答 4.

B-2生孩子拿州福利 对日后签证的影响

苏读者问:

我持B-2签证来美国(没有经济担保人),在美逗留期间生了孩子。因为当时担心生产时有意外,所带费用不够医院开销,经过咨询华人医院后,我申请了怀孕生产州政府的社会福利。我的申请批准。

为此,我是否会被列上移民局的黑名单?是否影响我日后来美的签证?今后带孩子回美国须办什么手续?

李亚伦律师答:

我查看了非移民申请表(DS-156),上面没有问到有关向美国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领取须经过补助经济情况调查福利的问题。如果你以B-2签证入境美国,在入关时,移民审查官员通常不会问这类的问题。然而一个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当你要获取另一份非移民B签证时,将透露你的孩子是美国公民,那时的问题将是你是否具有申请B-2签证必要的非移民倾向条件。

DS-156表要你透露在美国的亲戚,包括所有的儿子或女儿,即使他们人不在美国,也要填是否有绿卡或美国公民的身分。日后要带你的孩子回美国,你可设法说服美国领事馆,你来美的目的是要把孩子带给他人照顾,且你在短时间内会回到你的祖国。

若此路行不通,你可托亲戚带孩子回美国,并附上一封适当的授权书和保证这位授权的人会在美国机场接他(或她)。请注意,在美国机场接孩子的人若没有身分那可能有麻烦。

另一方面,如果你计画孩子成人再让孩子回美国,他(或她)可申请美国护照,买一张飞机票回美国。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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