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 2008年1月20日 问答

问答 1. 2. 3.


问答 1.

2000年12月21日前人在美境才可享受245(i)条款

网路读者问:

我于2001年3月底申请劳工纸并获得批准,也得到职业移民(I-140)申请的批准。我已申请在美国调整为永久居民的身分(I-485),但刚收到移民局的来信,要我提供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国的资料。除了2000年12月15日到2001年1月1日期间我去马来西亚旅游两个星期之外,从1999年以来我一直住在美国。那时,我以学生签证(F-1)身分去旅游,但回来之后没有回去上课。移民局从未因此事找过我任何麻烦。我已经给移民局我护照的复印件显示我旅游的资料。我的上司是一个好人,但如果我必须长期离开美国或没有工作许可证,他不会让我继续工作。我该怎么办?

李亚伦律师答:

你的情况有困难,因为法律很明确地规定于1998年1月15日到2001年4 月30日间申请劳工纸或移民签证者,为要享受245(i)条款的福利,本人于2000年12月21日当日必须身在美国。我不认为此条款有任何例外情形。如果你希望继续答覆移民局有关你调整身分(I-485)的问题,你可以把在2000年12月21日左右人在美国的文件证明寄给移民局,希望审查官员对你在那个特定日期不在美国的事实睁一眼闭一眼,或者寄回这些文件并附带一份完整的解释及争辩,你大体上符合245(i)条款。然而,这样解释和争论也许无法让审查官员对你的案件睁一眼闭一眼。

另一方面,如果你决定去领事馆办理移民手续而不在美调整身分,你应该了解很可能你不会有工作许可证,且有可能必须离开美国一段时间。即使你在美非法居留,看来你不受3年或10年不得入境美国的惩罚,因为F-1学生身分没有具体日期,没有具体日期的身分无法累积时间,故不受3年或10年不得入境美国的惩罚,除非你的申请收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发出的正式拒绝信或收到移民法官的法令。你应该可以要求撤销I- 485绿卡的申请,并要求把I-140职业移民批准单转到马来西亚的美国领事馆。

然而有可能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不会自动地把I-140案件转出,但会要求你提出一份I-824表把批准的申请文件转移他处。一旦你撤销I-485绿卡申请,你在法律上没有资格获得工作许可证。然后在排期开放时,你将必须开始大约9到12个月时间的领事馆作业部分。

我注意到,你还要面对另一个问题,那是你于2001年1月回到美国后,没有返校上学之事。除非你有一个无法上学的合理解释,领事官员可能会认为你入境时欺骗他们,并让你永远无法入境美国。除非你有资格以美国公民或绿卡的父母或配偶的生活将遭受极端困难为由,申请豁免。

 

问答 2.

来美从商的选择

网路读者问:

我在中国出生,但在20年前搬到智利,现在那里拥有一家200个员工的工厂。我对来美很感兴趣。我在美国已有固定来往的贸易公司,并有两家小公司愿意出卖部分股份给我。我有什么方法可申请长期签证或绿卡来美国呢?

李亚伦律师答:

你的选择将取决于你和你在智利的公司愿意如何帮你办身分。依你的情况,获取B-1/B-2 商务或观光签证来美不会有问题。但此类签证允许在美国短期居留。如果你想长期居留又不愿牵涉智利的公司,你可在成立、接管或拥有一半的美国公司股权。当其大部分生意属智利和美国之间的交易时,你或许可以申请E-1贸易商签证。E-1签证属非移民签证,允许当事人居住美国多年。

取得绿卡可透过投资美金50万或100万的商务企业并聘用至少10位美国员工。达此目标有多种方式可行,包括成立自己的公司或参与区域性投资计画。如果你希望成立一家与你智利公司相关的子公司(必须投资至少50%的股权),你会有资格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或总裁签证,然后透过这家美国公司担保,而不需申请繁杂移民程序及须长期等待的劳工纸。

万一这些选择你都不喜欢,你可以申请H-1B1新加坡和智利专业自由贸易协议签证,为需要你管理技能的美国公司工作。我假设你有学历及多年的管理经验。这家公司可在日后透过劳工纸程序以经理职位担保你申请绿卡。上述是在了解你的情况后想到的可马上采行的方法。

问答 3.

J-1交换学者签证过期后 申请职业绿卡的可能性

网路读者问:

我三年前从比利时以J-1签证来美参加烹饪学院课程。因为我来自中国,所以受到交换学者两年回国居住的限制,但我已于去年从纽约中国领事馆拿到豁免。我的身分在我的DS- 2019表2006年6月25日到期时过期,从那时起我一直为另一家餐馆非法打工。我来美国之前就有经验,且有一家餐馆希望为我办厨师绿卡。

但因为我是非法,也没有在2001年5月1日之前申请移民,我知道我不具245(i)资格,如果我在海外的美国领事馆绿卡面谈,我将受10年不得入境美国的惩罚。到目前为止,我没有被抓,移民局也没有寄信给我。我是否应该向餐馆说不要帮我申请,只盼望下位总统能通过移民合法化条款?

李亚伦律师答:

245 (i)条款允许于2001年4月30日前申请劳工纸或移民签证,且于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国的多数非法移民,在缴付目前的1000美元罚款后,留在美国调整绿卡身分。你说你不符合245(i)条款。然而依你的状况,你可以通知餐馆开始帮你办绿卡,因为除非你收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发出的正式拒绝信或收到移民法官的法令,你不受10年不得入境美国的惩罚。尽管DS-2019表上有到期日,但J-1身分本身没有具体的日期。3年或10年不得入境美国的惩罚时间,是从特定的身分到期日算起,但不是照F-1学生和J-1交换学者签证上写的「身分持续期间」(D/S)而定。

餐馆应该可以你为申请绿卡,并且你应该可以在海外的美国领事馆面谈领取移民签证。假设,你的劳工纸和I-140职业类别申请都批准了,且你在移民局没有其他不利案件,你应该在排期排到时接到领事馆预约面谈。你必须在面谈前提早返回海外,以便做健康检查或收集所需文件。如果你有其他移民资格,可在批准后依移民签证返回美国。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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