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9年9月27日李亚伦律师手记 -
I-751 临时绿卡转正手续改善

- 李亚伦律师 12

2009年4月3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代理副总监纽费德(Donald Neufeld)发布标题为「婚姻终止前递交I-751申请表」的备忘录(2009年7月公布)中,对下面两个令人混淆的问题给予补救:

一、 已分居但还没有离婚的临时绿卡居民,其规定递交I-751的截止日期即将来临,而美国公民配偶不同意签名联合申请I-751表,临时绿卡居民有什么选择方式?(见备注)

二、 有可能改变I-751申请表由单方申请吗?例如婚姻是真实的,但在联合递交申请后离婚。

■87天内递婚姻无效件即可

第一个问题,以前的回答是,临时绿卡居民将被「卡」著无法动弹,直到领到离婚证后,再申请一份迟递的I-751申请表,要求解除临时绿卡身分。当然在那段无法动弹的时期,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能会发出上庭通知,要当事人到移民法庭上移送出境的庭。

移民局过去在2003年4月10日的「离婚案未完全办好前,申请免除联合签名的规定」备忘录中重申,仅因临时绿卡居民当初结婚时是真的,无法免除联合签名的规定,除非他已和申请的配偶正式合法分居或目前已在办理离婚手续。还有,被卡在这种情况下的人不准由外籍人士的配偶,以当初结婚是真诚的为由申请豁免,婚姻必须已经终止(除了配偶死亡)。

这份新的备忘录,虽然没有明确审批的做法,但移民局声称,如果移民服务局官员遇到一份因婚姻终止而递交的I-751申请,且目前外国人士正合法分居中或其离婚/婚姻无效诉讼正待审中,移民官员要寄出在87天内补交证据的通知,临时绿卡居民则有机会在这87天内递交最终离婚判决书或婚姻无效证的复印件来符合免除联合签名的资格。

让我们假设申请人「A」的婚姻是真实的,他的美国公民配偶拒绝在I-751表上联合签名。

「A」可以单独递交I-751表,并在表上第二部分的d项标明「我当初结婚是真诚的,但因离婚或婚姻无效以致婚姻终止」,这样他(她)可以及时递件,也有时间来完成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手续。

查看目前(制表日2009年8月13日)美国移民局服务中心处理案件时间表,I-751申请表要等六到七个月才会处理,再加三个月才有回音,这样从递件日起算到领取离婚证,将给「A」大约九到十个月的时间。

该备忘录指出,如果当事人在这段期间内建立免除联合签名的资格,移民局官员在裁决此申请书时将根据既定的程序。

因此,只要「A」能在这九到十个月内在州法院完成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手续,那么「A」的申请将被视为他(她)在递交I-751表前,已合法的离了婚 。如果「A」办不到,那么移民局会照一般程序接著处理,即寄出拒绝通知单,终止临时绿卡的居留身分,最后寄出上庭通知。

该备忘录还指出,为此原因而被拒绝I-751,移民服务局官员也将通知当事人,若在上移送出境庭内完成婚姻终止的手续,他(她)可在移民法官面前建立免除联合签名的资格。

这应该是最后不得已才走的路,因为若有其他选择,没人愿意去上移民法庭。

■允许申请人改变身分

第二个问题,递交I-751后变更身分的豁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办事处过去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允许在I-751审理期间中提出更改,有些则说,申请人必须重新申请I-751表并等候判决。

几年前我们有一个案件,申请人在递交联名签署的I-751后妻子过世,之后被安排去纽约移民局办公室面谈,移民官员对申请人表示同情,但不肯修正申请表、或允许在当地重新缴费申请,而只愿意暂时保留申请人的案件,等候申请人重新申请一份新的I-751、重新缴付费用,并由佛蒙特服务中心接案并裁决。

新的备忘录在另一个上下文中谈到这种情况说,若申请人已分居或已开始办理离婚或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且移民官员发出补证通知,则允许已递交联合申请的I-751申请人改变身分。

即移民官员特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正式离婚判决书或婚姻无效书的副本,连同一份申请信说明他(她)希望把这份联合申请表视为豁免申请,那么临时绿卡居民可在87天内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程序已经完成的机会,让他(她)有机会要求免除联合签名的资格,而不需重新申请。

这种情况下,移民官员将修改这份I-751申请表,表明当事人因已离婚符合免除联合签名的资格,再根据既定的政策予以裁决书。因此,我们几年前的案件若现在才办理会有不同的程序,这个新程序不但省时,省钱,并可安慰我们才失去妻子的客户。

虽然此备忘录仅直接涉及因离婚或婚姻无效而终止的婚姻,似乎没有理由不可延伸到因死亡而婚姻终止的案件。

此备忘录的重要性,是让只分居或正在办理离婚或婚姻无效的临时绿卡居民,以婚姻真实但已自行离婚而不需美国公民配偶联署签名,并及时递交申请免除联合签名的资格,日后移民局要求时再提供婚姻终止的最终文件。它同时授予移民官员修改I-751根据的权力,而不需要临时绿卡居民,重新申请及重新付费。这些改变必将受到广大移民的欢迎。


备注:
根据移民和国籍法案第216(c)条,临时绿卡居民的身分可根据下列I-751的申请方式予以解除:

1、由丈夫和妻子联名签字申请;或

2、如果外国人士当初结婚时是真诚的,但后来去世;或

3、如果外国人士当初结婚时是真诚的,但后来因离婚或婚姻无效而终止婚姻;或

4、如果外国人士当初结婚时是真诚的,且保持婚姻状况,但一直遭到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的殴打或极端残酷的虐待;或

5、如果终止外国人士的身分和移送出境将极端困难。

第二至五项不需要美国公民配偶在I-751申请表上签名。

 

 

1本文作者有26年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 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可惜,由于执政党在2004年的情报改革法案特别针对首地国际公司案件,使它作为先例的价值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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