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副主任演讲为主的社区关系研讨会谈论许多有益的议题

- 李亚伦律师 12

自2006年2月起就担任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国内部副主任的迈可叶兹(Michael Aytes),于2008年2月29日被邀请到移民局纽约区办公室的社区关系研讨会演讲。叶兹先生负责管理美国及领土内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并监督其操作业务,以及有关的政策管理。主办人为纽约区区主任Andrea Quarantillo女士,她自2006年11月起担任区主任的职责,管理500位员工。那天他们两人谈论的内容由纽约区监督员和部门主管提供,并回答参与研讨会大众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全国和纽约的民众意义重大。

1 入籍

叶兹先生阐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2007年共收到一百四十万份的入籍申请,是常年数额的两倍。2007年7月就收到四十六万份的申请,而每个月典型的申请量仅为六万份。他强调出席面谈的重要性,他阐明如果当事人没去面谈,就会失去机会。在程序上,申请人应该对意外事项有所准备,包括入籍面谈安排在星期六,晚上,或其他不同地点。 这是为了要在2010年前将入籍审理时间缩短为五个月。

区主任Quarantillo女士阐明,纽约市不计划在星期六或晚上安排面谈,如果本区要作非凡措施,它将向宗教社团提出协助在假日处理案件。她也提到,纽约区目前正在面谈去年6月和7月递交申请的案件,但很可能要处理一段长时间才能处理完成。


2 采用旧的指纹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规定申请人的指纹有效期仅有15个月,且到时要重打的政策,受到批评,因为指纹不会随著时间长久而有所改变。 叶兹先生说未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会采用打过的指纹,但目前若指纹过期没有能力采用旧的指纹。

3 申请入籍时递交绿卡延期I-90的申请

从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标准忠告是,如果递交申请入籍时,绿卡仍有六个月的有效期,申请人不必申请绿卡延期(I-90)。我们一般给超过绿卡到期日的入籍申请人的忠告是他们可到当地的区域办公室盖一个临时永久居留的印章。 因此我们对叶兹先生的建议说申请人应该申请绿卡延期,因为法律要求外籍人士要随时携带有效的绿卡,感到吃惊。他说没有有效的文件是冒风险,特别是如果永久居民在那段时间需要旅行。他警告申请人不应该等到紧急状况才申请。

Quarantillo女士说纽约区对需要旅行的这类人士可透过信息单位(Information Unit)盖一个临时永久居留的印章。

4 回美纸和3年或10年不准再入境的惩罚

会场观众问叶兹先生为什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在美非法居留的人批准发给回美纸,在他们使用回美纸去海外旅行后,发现他们在1997年4月1日以后在美国非法居留180天或一年而受到3年或10年不准再入境的惩罚。他阐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不会先裁决这些案件,但会批准发给回美纸-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的案件情况作决定。我事后问叶兹先生是否他会考虑对那些收到回美纸但纸上没有警告词句(1997年后,有许多年发出的回美纸没有警告词句)的人给予豁免。他回答说那几年的政策依然是相同的,政策并没有把重点放在回美纸是否有警告的字眼。

5 被退回的亲属移民(I-130)案件

叶兹先生被问到为什么被退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要求撤销的I-130亲属移民案件,其处理状况缓慢。他承认此类案件的积案控制和处理过程必需完成,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正在查看解决的好方法。

6 以人道理由申请复案的案件

这些案件是亲属移民(I-130)申请案在批准后,申请人去世,但有资格依2002年家属担保移民法案以人道理由申请复案。叶兹先生承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会在收到抱怨的申诉后调查状况,但此类抱怨没有收据号码,很难知道这些案件的处理状况。

7 儿童保护法

依儿童保护法,子女就算已依儿童保护法的方式计算日期仍然超出21岁无法和他们的父母一起移民的人,可以在日后以“适当的类别”申请移民时,保留父母的原先排期。目前的实施方式,当父母移民后,为超龄子女递交新的亲属移民(I-130)申请表时要提出要求给予旧的排期。我对此类案件观察的结果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看来保留大多数的案件不予判决,而我最近收到的一份批准案没有给旧的排期,仅给申请亲属移民(I-130)递交日当日的新排期;故叶兹先生请我把这份案件寄给他看。

8 K-4身分的外籍人士,在他们的父母与美国公民的继父母结婚时已超过18岁

当美国公民与外籍人士结婚后,若他/她希望外籍人士尽快来美,可以为外籍人士申请非移民签证身份(K-3)而非移民签证。外籍人士小于21岁的子女也可以依K-4类别来到美国。 难处在那些父母结婚时子女已经超过18岁的人。 根据法律,他们没有和美国公民建立继子女的关系,所以这类的当事人无法在目前的章程下与他们的亲生父母一起调整为永久居民的身分。叶兹先生在2007年写的一份备忘录中陈述新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可以允许相似状况的K-2子女调整为永久居民的身分。 (K-1未婚夫/妻的子女属K-2类别。在K-1案件,双方还没有结婚,K-1是以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身分申请的)。我问叶兹先生是否他会考虑允许K-4调整身分就像他最近的备忘录允许相似的K-2调整身分一样。他说他不认为可以这样做,如果他可以这样做,他会已经做了。我还问他是否有机会看我早先以此为题寄给他的书信。他说他没有看见并问我是否可以放在我要寄给他的文件内。 [在我寄出这些文件后,我收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国内部主任办公室的一名政策官员的来电。 我们进一步的讨论这个问题,他并暗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下个月将采取步骤让这些类别的一部分人士得到慰藉]。

上面是研讨会中较有趣的题材,其他方面还提到包括没有依照出入境登记制度SEERS程序登记的中东和其他国家人士;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协助解决入籍案件; U和T签证的怨言处理;I-824随后追随申请案由当地移民局而非服务中心处理;有移送出境程序的I-130亲属受益人的对待方式;I-360宗教和欺骗案件;及人道主义回美案件的处理等等。由于叶兹先生和 Quarantillo女士的坦率的演说和答覆这个研讨会非常有益。

 

1本文作者有26年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 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可惜,由于执政党在2004年的情报改革法案特别针对首地国际公司案件,使它作为先例的价值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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