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7年11月11日刊登 律师手记 - 中国文化不同 影响婚姻真实性面谈

- 李亚伦律师 12

我们处理的「陈氏案件」 (BIA 10/9/07),最近在移民上诉局打了胜仗,虽然此案暂未公开,但它对未及时上诉和有关婚姻的真实性面谈时回答「不一致」的问题,提出重要讨论。当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怀疑申请人婚姻不是真实的,只是为了取得身分,会要求再次面谈,在纽约被称为「婚姻真实性面谈(Strokes Interview)」时,当问及婚姻关系细节,夫妇俩会被分开问话。此案判决有趣的是,它提醒上诉人要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寄发判决书的邮戳日开始算起30天内上诉,并引用许多在婚姻真实性面谈时提到无关紧要的不同处,用真正有力的理由来反驳此「不一致之处」。

此案涉及一对中国夫妇,移民局地区主任在2005年5月13日的I-130亲属移民申请拒绝书中,列举11个地方「不一致」(共有15项不同之处),包括受益人完全不知道申请人丈夫的入籍细节,或他的绿卡是如何获得的;受益人也不知道她公公的名字,或她的婆婆何时过世;她不知道丈夫与前妻生的三个孩子住在哪里;也不知道丈夫在两个星期前才和他的三个孩子在咖啡店见过面;她不知道丈夫与她结婚前住在哪里;其他如电话费帐单上是谁的名字?银行帐户存款余额多少?丈夫是否使用过银行帐户?两人的答案均不同。

陈氏夫妇2005年6月14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的申请,首先于2006年3月24日被驳回,说没有按时上诉。在向移民上诉局申请重新考虑时,我们递交由移民服务局发出的拒绝信上有邮戳的信封,显示邮寄日期为2005年5月16日,我们还指出依上诉规则第8 CFR第1003.3(a) (2)条规定,上诉人有30天的时间申请上诉状,此上诉状在判决书发出的第29天即已递交。

移民上诉局在2007年10月9日同意,根据章程和信封上的邮戳,上诉截止日为2005年6月15日,而此案的递件日期为2005年6月14日,故属及时递件。

上诉委员会的法律依据是认为申请人的解释合理,包括文字纪录上显示在谈及银行存款余额时,这对夫妇的回答一致,还有受益人和丈夫的孩子从未见过面。至于其他的不一致之处只在小地方有分歧,并明显地与中国文化不同有关,还有其他资料,另一半是不见得会知道的。上诉委员会接受申请人的解释,认为受益人不知道先生住在中国父亲的名字,是因为她依传统尊称他为「父亲」而不叫名字;而她不知道丈夫母亲过世的日期,是因为他从未告诉过她。上诉委员会更进一步批评地区主任没有提到这对夫妻回答一致的部分,也没有详细分析申请人递交的共同财务资料。


上诉委员会将此案发回地区主任重审,以便申请人和国安局可以提供所有有关证据,让地区主任充分考虑新的证据和当初面谈回答一致的部分,来签发一份新的判决。

 

1本文作者有26年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 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可惜,由于执政党在2004年的情报改革法案特别针对首地国际公司案件,使它作为先例的价值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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