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7年11月4日刊登 律师手记 - 解析第二巡回法庭的判决

- 李亚伦律师 12

这篇文章将探讨外籍人士没有在通知听证时间出庭,而因缺席被移民法官判移送出境令,及法庭寄发出庭通知或听证通知方式的最新发展情形。重点将放在最近第二巡回法庭的法规,对以平信而非挂号信发出的通知单,它不再推定外籍人士一定收到通知的可能,也没有提到由私人亲自递件的服务。这篇文章提及在不同时期,那些送信方式可被接受,移民上诉局及第二巡回法庭的判决,其他巡回法庭对此类问题重要案件的判例,及建议律师将如何以最好的方式,为外籍人士向法庭申请撤回因缺席而被判的移送出境令。

·在1992年前,以任何方式寄发法庭诉讼令(指控递解程序的文件- OSC)都是可以的,因为法规只说必须在合理的情况下通知外籍人士指控的原因,及将在何时何地举行诉讼程序。如果外籍人士没有出庭或没有通告收到通知,移民局会亲自派人递送递解程序的通知(OSC),亲自派人递送可用挂号信的方式完成。在法官判决缺席令前,一定要有挂号信的回条,证明外籍人士或其成人家属确实已收到通知。

·在1992年6月13日到1997年3月31日期间,通知单一定要亲自派人递送或以挂号信寄出。不可再用平信寄送。若亲自派人送件行不通,递解程序(OSC)的通知和日后的听证通知(NOH)都要用挂号信。实际上,要先以挂号信寄到收件人最新的地址,除非没有出席或没有通告收到通知才用亲自派人递送的方式。

· 在1997年4月1日以后,如果亲自派人送件不符实际,可用平信。事实上,只有当签发出庭通知(NTA)时,外籍人士的案件正在移民服务办公室处理才会亲自派人递送,譬如,已被逮捕或正在政治庇护办公室等候政治庇护申请判决书,否则出庭通知(NTA)或听证通知(NOH)一般都用平信寄出。

移民上诉局2001年的Matter of G-Y-R, 23I&N Dec.181案件中,上诉局说缺席判决令只能在外籍人士收到或可指控已收到出庭通知(NTA)的情况下签发,因为只有出庭通知单上才提到法定的法律义务。此案件的情况为,出庭通知是用挂号信寄到外籍人士多年前向移民局申请表上所填的地址,所以外籍人士没有收到,也不能指控他确实已收到出庭通知。上诉局说为符合第239(a)(1)(F)节通知地址的需求,要看他是否可以被指控确实已收到出庭通知。

先前移民上诉局1995年的Matter of Grijalva, 21 I&NDec.27案件中,上诉局判外籍人士可以因为被告或被告地址有可承担责任的人签收了挂号信回条收据,而被指控确实已收到出庭通知。

在移民上诉局2002年的Matter of M-D-,23 I&N Dec.540案件中,上诉局认为只要通知单是以挂号信寄到外籍人士的正确地址,虽然挂号信被邮局退回并盖著「无人领取」的印章,外籍人士可以被指控已实际收到出庭通知(NTA)或听证通知(NOH)。上诉局解释G-Y-R的案件判定外籍人士在某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地被控已确实收到出庭通知,因为虽然当事人没有亲自看到邮寄的文件,但通知单明显的寄到正确的地址,只因家人内部问题,通知单没有转到外籍人士手中,应视为适当地发出通知。被告没说地址不对,因为他在出庭前几个星期才提供地址,且那时他还住在那个地址,只是争论以挂号信寄出违反他的合法诉讼程序,因若以平信寄出他很可能会收到。上诉局认为是他自己疏忽又拒绝去邮局拿挂号信,且因家人内部不协调而没收到;上诉局还说,通知单以挂号信寄出更可证明信件适当地寄出,而无法证明邮局没有投递信件或投递不当。

地址若改要更新

第二巡回法庭在2006年的Maghradze v. Gonza-les、 462F.3d 150案件中有相同的论点,它说不管外籍人士是否阻挡听证通知(NOH)的投递,都将视为已适当的通知,没有资格申请撤销因缺席被判的移送出境令。此案 Maghradze被告在2001年11月被捕,他本人收到出庭通知(NTA),上面解释他有义务亲自出席所有的听证,且若改地址,按规定要向移民局更新地址。法庭在2002年1月寄给他一份听证通知(NOH),但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移民局。Maghradze被告在2005年7月递交申请撤销因缺席被判的法令,以及申请重新开案暂停移送和申请递交联合国公约反酷刑的案件(CAT)。第二巡回法庭认为,他的申请包括多方面法令,说他把两份申请当一份用,先要撤销法令并开始诉讼程序,好像先前的法定程序没做过一样,又要重新开案,但这需要依照重新开案的规定申请。第二巡回法庭最后判定移民上诉局的解释是对的,若外
籍人士没有照规定更新地址,可视为已收到通知并符合联邦8 USA Section 1229(a)规章的要求。

但第二巡回法庭有两个案例申请人判赢了,那是2006年的Lopes v Gonzales, 468 F.3d 81案件,第二巡回法庭判移民上诉局过分自主,没有考虑被告没有收到以平信方式发出的出庭通知。另外,在2006年Alrefae v Chertoff,471 F. 3d 353的案件,因没有通知单而申请撤回因缺席被判的移送出境令。此案的重点不在于是否以适当方式邮寄通知单(因为那是签发缺席判决的最初目的),而在外籍人士是否真的收到通知,结论是他没有收到。

Lopes案件法庭认为,是否移送出境的上庭通知是以平信的投递邮件方式或挂号信,移民上诉局不可采用和1995年Matter of Grijalva, 21 I&N Dec.案件一样的推定递送方式。第二巡回法庭提到Grijalva案的判决是当年移民局(INA)规定必须要用挂号信寄出,但规则后来改成用平信即可。第二巡回法庭解释法院对以平信方式寄出的通知,一直都推定外籍人士会收到通知,且只要纪录上记载通知单正确无误地填上地址,并依一般办公室的作业程序寄出,可推定信会被收到。此案,移民上诉局反驳推定论,说申请人收到通知,必须考虑所有的有关证据,包括间接的证据来决定是否申请人有反驳推定论的理由。第二巡回法庭认为,一份声称没有收到通知的宣誓书可能不够用来反驳推定论,但却唤起移民上诉局要对此事实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

平信发出的听证通知

Lopes案件,法庭审查过的有利因素包括证据,说他主动提出劳工纸的申请,适当地通知政府他的新地址,然后向政府递交调整身分的申请,那时他透露他有移送出境令。

Alrefae 案件,外籍人士声称没有收到以平信发出的听证通知(NOH),证据中指出外籍人士在重新安排移送出境听证日期的几个月内,就申请撤销移送出境令和重新开案;他自动去全国安全出入境登记系统(NSEERS)登记;他提供了一份警察报告来证明他家被盗窃后,他开始在朋友家收到信件。法庭指出,移民法官的错误是没有解释为什么他认为Alrefae提供的证据无法反驳推定论,而且也没有分开分析Alrefae声称的特殊情况和没有收到的理由。法庭也指出,移民法官应该分开评估Alrefae声称的特殊情况和没有收到的理由,也应该解释是否被告有资格以他声称的理由,即因他的朋友把信弄丢了所以他没收到通知,作为撤销移送出境令的条件。

第二巡回法庭在2007年Bhanot v Chertoff、474 F.3rd71的案件中说,当外籍人士收到一份出庭通知 (NTA),但没有收到更改出庭日期的通知,将上述两个判决定下一个界限概述。法庭提到在Lopes案件,推定论适用于有适当的地址,并依一般办公室作业程序寄出出庭通知,但第二巡回法庭还是批准了申请人的请求,因为移民上诉局在其判决没有考虑到档案中提到可反驳推定论的间接证据。法庭原先判定更改日期的通知是寄到申请人的最新地址,并采用已收到通知的推定论,而唯一可反驳的证据是申请人签署的一份宣誓书,上面只含简单的、且未经证实的声明,说他没有收到。第二巡回法庭说申请人递交的三份宣誓书,有两份是在移民上诉局上诉时才呈递,这样有损他本身的声辩,指移民上诉局滥用职权,因为移民上诉局不须考虑他在行政上诉时才第一次呈递的证据。法庭说申请人甚至没说他是否在原先安排的移送出境日期出庭,也没有向政府打听出庭日期是否有所更改。

一份未公布的Shao Ling Zhang v. Gonzales, No.06-2809-8ag 2007 WL1395096(2d Cir., 5/11/07)的判决,第二巡回法庭拒绝了申请人宣称她的信箱被人故意破坏,使她无法收到出庭通知 (NTA)的理由,而且她没有提出任何有关当局的报告,证明信箱真是被人故意破坏的。

在这个未公布的Matter of Beltran-Vanegas,2007WL15208838 (BIA 5/11/07)移民上诉局案件,被告指出,她没有收到出庭通知 (NTA)和缺席判令,因为她住的公寓常常有无法投递的邮件扔在地上,邮件遗失对房客而言是很平常的事,但移民上诉局不受理她的上诉,说她没有证据,连照片或其他房客证实她所说公寓的信常常无法收到的宣誓书都没有。

未收到上诉局判决书

另一份未公布的Jieng Bin Li v. Gonzales, 219 FedAppx. 64 (2d Cir. 2007)案件,提及一份向移民上诉局申请再发出判决书,因为从来没有收到,法庭批准此申请,认为档案中的证据显示,传送文件的复印件是在判决后好几个月才盖印的,而且外籍人士和代表律师都写了详细的宣誓书,代表律师声明他的办公室从未收到移民上诉局的判决书。

一份未公布的移民上诉局案件In Re Cardoza-Clavel,2007 WL2299668 (BIA 7/10/07),上诉局推翻移民法官的判决,且不再起诉 (七个案件就有一个),因为通知单没有用挂号信寄出。

一份未公布的移民上诉局案件In Re Parsaram, 2007WL1492111 (BIA 5/15/07),家人称他们没有收到这份随后寄出的出庭通知 (NTA),上诉局说,家人没有提供宣誓书,家人在他们于2006年被捕前的七年中,也没有尝试去查证他们的移民身分。


除了第十巡回法庭,其他巡回法庭审理此类问题,都得到像第二巡回法庭的相似结论。如第四巡回法庭2006年的Nibagwire v. Gonzales, 450 F.3d 153,156;第五巡回法庭2005年的Maknojiya v. Gonzales, 432F.3d588,589(法庭判决);第七巡回法庭2004年的Joshi v.Ashcroft, 389 F.3d 732,735;第八巡回法庭2004年的Ghounem v. Ashcroft, 378 F.3d 740, 744-45;第九巡回法庭2002年的Salta v. INS,314 F.3d 1076,1079-80;但第十巡回法庭2004年的Gurung v. Ashcroft, 371F.3d 718,722案件除外。

第九巡回法庭最近的案例,Sembiring v. Gonzales,F.3d, 2007WL2406863,可用来代表所有法庭的态度,解释是否外籍人士已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克服平信递件是推定有效的,不但实际且配合常理,无须采用严格的规式。

提供其他资料佐证

在处理外籍人士因缺席声称没有收到重要的通知,律师在处理时最理想的第一步,是查看外籍人士的档案来决定递件的方式(是挂号还是平信),信封上的地址是否正确 (参见注一)。要查明这些资料,只要快速阅读移民审查办公室的出庭纪录即可。假设通知是以平信适当地寄出,律师在申请撤销缺席令时,不可只完全依赖外籍人士所写的没有收到的宣誓书,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其他人士的宣誓书当作间接证据,包括下列证据:

·由了解当地邮政递件的个人写宣誓书,举出信件没有送达或向邮政当局抱怨的特例。

·向邮政局或大楼管理部门抱怨邮政递送的证据。

·由所有住在一起的人写宣誓书,发誓没有收到美国政府寄给外籍人士的信,并解释为何可以这么肯定,譬如外籍人士特别交代要留意政府来信,若收到要马上通知。


·提供外籍人士地址的大厅中,邮件散落一地的照片。

·外籍人士通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改变地址的挂号信回条。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寄到外籍人士新地址的信件。

·外籍人士以最新的地址向移民局递交任何申请的证明。

·外籍人士向移民局递交的任何申请文件,不论是否有地址但对外籍人士有利的证明。

·在出庭通知(NTA)或听证通知(NOH)寄给外籍人士的那段时间,外籍人士寄信给移民局要求查询移民申请状况的挂号信回条。

·外籍人士参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先前的面谈或出庭的证据。

·如果重新安排的出庭日期比原定日期早,外籍人士在原定安排的出庭日期去移民法庭报到的证据。

·在因缺席被移民法官判移送出境令的短期内,就申请撤销缺席令或对此令提出抱怨的证据。

以上所提只包括一部分可提供为间接证据的例子来反驳信件适当地递送的推定论,法庭看来也愿意倾听这些争论,因为外籍人士也受到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合法诉讼程序的保护,法庭也认同用平信比挂号信(可追查送件行程)更容易有机会违反合法诉讼程序。因没有通知收据而申请撤销缺席令,虽然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但律师应该在移民法官面前出庭时即递交所有适合的证据,因为若因移民法官的不利判决而要尝试在上诉时才递交新证据,按照目前移民上诉局自2002年9月25 日当日或之后的规定,上诉时递交的新证据不予考虑(请参见程序改革法,67FRat7311-12,7315)。

注一:适当的地址问题最近在第七巡回法庭的Peralta-Cabrera v. Gonzales,F.3d,2007WL25660 34(7th Cir.9/7/07)案件中提到,法院批准复审并发回移民上诉局重审来取消因缺席而签发的递解令,此缺席令的签发是因法官说外籍人士可以因听证通知 (NOH)在1994年以挂号信寄出就推定他有收到,因为他没有通知当时的移民局,他的地址应该加入「由……转交」的字眼,所以邮局把听证通知退回移民局。政府的辩白是,外籍人士有责任通知移民局要投递邮件这几个字眼是不可缺少的,且只有外籍人士能提供完整地址,而他却让人无法和他联络;不过,巡回法庭认为外籍人士刚到美国,不知道这么多,他已经告诉移民局他住那里和谁同住,但无法告诉移民局要如何写信封。

注二:这篇文章于2007年9月 24日刊登在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的第84册、37号版。我们得到该出版社「West,a Thomson Business」同意在此刊出中译本。「Interpreter Releases」是一本领先的移民法定期周刊,刊登有深度、具充分理解的分析,对立法、规则、案件和移民局辅导等权威性的报导。


1本文作者有26年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 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可惜,由于执政党在2004年的情报改革法案特别针对首地国际公司案件,使它作为先例的价值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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