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6年6月25日移民专页 - "年龄因素 难过的移民关"

李亚伦律师部分的评论

- 李亚伦律师 12

2003年9月,纽约移民律师李亚伦接到美国驻香港领事馆一封来信,发信人是该领馆移民签证部门的负责人。信中说,因为他办理的一名移民受益人的女儿超过21岁,故不能随父母移民美国。

这是一宗亲属移民案。申请人是美国公民,受益人为其在香港的兄弟。移民申请在1991年10月24日递交,27天后获得批准。由于要等候排期,直到2003年9月1日,他们才等到名额。不幸的是,他们女儿的年龄已是21岁又54天。

李亚伦根据《爱国法》(U. S. Patriot Act)和《儿童身分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把全家人放在一个个案中申请。他认为,前一个法律能使这个受益人的女儿获得45天时间,而后一个法律也让她得到27天时间,这样,她就能得到 72天的宽限期,远远超过那个多出来的54 天。可是,这个申请遭到拒绝。

李亚伦说,该案焦点是怎样处理受益人女儿超出的 「几十天」。如果法律允许减去超出的时间,这个女孩就能和父母一起赴美。过去,移民法规定很死,超过21岁就不能和父母同行。不过,布希总统于2002年8月6日签署的《儿童身分保护法》,改变了过去的儿童年龄计算方法,并允许在某些条件下让一些超过21岁的成人年龄「冻结」,以保持儿童身分。因此,这对那些被处理时间过长而延误的「儿童」非常有利。

移民律师称,实际上,移民法中有许多涉及到年龄的规则。《儿童身分保护法》的最大好处是把移民局处理的时间扣除,让这些孩子年龄冻结。冻结年龄有不同条件。例如,子女年龄的「冻结时间」,可以是首次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也可以是父母之一方的入籍时间,还可以是子女的离婚时间。因此,律师认为,那些子女年龄靠近临界点的移民申请人应该提前规划,以免影响到子女移民。

新法通过 造福众人

美国移民法对儿童的定义是21岁以下,如果属于儿童,就可以随父母一起移民美国,但如果子女超过21岁,就算成人,而成人就要归于另一个移民类别。

常见的情况是,父母提出移民申请时,孩子仍然在21岁以下。但是,在等待申请批准的过程中,孩子超过21岁,丧失了与父母同时移民美国的机会。这种情况被称为「超龄」(ages out)。律师说,这在华人中相当常见。这是因为申请移民的华人较多,名额较少,排期较长。

不过,2002年8月6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移民局网站(www.uscis.gov)披露,布希总统这一天签署《儿童身分保护法》。该法共有八个章节,是对移民法的补充,用来决定一个外籍人士申请直系亲属移民是否为移民分类上的儿童。

该法规定,以下几个日期可以把儿童的年龄冻结下来,分别是:递交申请的日期、父母入籍的日期、子女结束婚姻的日期。但是,在移民签证号码出现时(available),受益人必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移民局处理申请的时间可从儿童年龄扣除。提出政治庇护和难民申请的日期,可以做为其子女年龄冻结的日期。

该法最明显的好处是,它使移民局改变过去的儿童年龄计算办法。以前,如果子女超过21岁,就不能和父母一起移民,现在该法做了改变。例如,美国公民为未满21岁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请(I-130),如果移民局还未处理到该案,申请人子女的年龄仍然保持在21岁以下。

同样,如果申请人为永久居民,为未满21岁子女提出移民申请(I-130),申请人子女年龄可以把移民局申请处理所用的天数减去。如果子女仍然在21岁以下,可以享受儿童待遇。这个条款适用于亲属移民和职业移民的附带受益人。

没有规则 个案指导

该法生效后,移民局并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指导法律具体实施,而主要透过两个备忘录( memorandum)来指导各个移民中心的运作。备忘录自称是仅向移民中心官员提供案件作为例子,因为不可能预测和强调每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possible scenario)。


2002年9月20日的备忘录发给美国国内各移民中心,它明确规定,用提出移民申请的日期来决定美国公民子女的年龄。例如,如果美国公民为一个20岁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请,如果这个子女在21岁时没有办好,而且这个子女保持未婚状态,那么这个子女仍然属于移民法定义上的 「儿童 」。

如果父母入籍为美国公民,而且在入籍当日其子女尚在21岁以下,移民局将用这个入籍日决定其子女的年龄。例如,一位永久居民为其16岁的女儿申请移民,入籍时女儿20岁了。此后,其女儿就保持这个年龄状态。

如果子女离婚,那么离婚当日的年龄决定他们的移民类别。例如,一位美国公民为其18岁已婚儿子申请移民,但是,如果这个儿子在21岁以前离婚了,那么这个儿子就被归于公民的未成年子女,可保持这个年龄直到拿到绿卡。

备忘录说,受益人年龄锁定在排期到达的日期,再减去申请处理的天数。例如,移民申请(I-130)于1998年递交,当时子女20岁。但 2002年9月20日该申请排期才到,尽管该子女已经是24岁了,受益人年龄仍然按20岁计算,因为申请处理需时四年。但是,这个「儿童」必须在此后一年内提出移民签证或者调整身分申请。

2003年7月23日的备忘录发向海外地区中心,这份备忘录涉及到难民和政治庇护获准者的子女,规定如果能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他们的子女仍被视为儿童。

一、如果父母在2002年8月6日和以后递交难民和政治庇护申请,其子女在21岁以下;二、如果难民和政治庇护申请者亲属申请(I- 730)于2002年8月6日处于等待期间,其子女在21岁以下;三、父母难民和政治庇护申请或者其亲属的申请在2002年8月6日以前递交,而子女在 2002年8 月6日或以后才超过21岁。

年龄界限 需要注意

资深律师李亚伦说,移民中涉及的年龄界限有好几种。「最近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为了客户子女能够随父母一起移民美国,他常常提醒他们,不要错过机会。

他说,如果离异人士要与美国公民再婚,再婚后其子女就变成美国公民的继子女,其配偶就可以为继子女申请移民。但它有个条件,就是在父或母结婚时子女要在18岁以下。「因此,结婚证上的日期非常重要。」

子女16岁是一个重要界限。例如,如果是收养子女,收养手续必须在16岁以前完成。如果子女人在海外,那么16岁以下的子女不需提供无犯罪纪录(no criminal record)。

年龄因素 涉及多方

对移民来说,年龄大小各有利弊。年龄小可以归于儿童一类,不仅可以和父母一同移民,还可以节省申请费用。但是,如果子女要担保父母移民,非到21岁不可。

年龄小移民可以省钱。李亚伦律师说,2001年,美国政府通过一个特别法案(245(i)),允许非法移民申请劳工移民和亲属移民,但是必须交纳一千元罚款。不过,如果子女在17岁以下,可以免除这个罚款。

相差不多 努力争取

李亚伦律师经手办过许多移民案件。他说,仅在受益人年龄上拒绝的案例不多,上述那位香港移民是其中一例。他摇头苦笑说:「我们就是在时间上做文章 。」

李亚伦用两个法律作为自己的申请依据。它们是《爱国法》和《儿童身分保护法》。九一一后,因为移民申请的处理速度放慢,《爱国法》给予受到影响的人45天宽限。但移民官也用这两个法律进行反驳。移民官说,如果排期排到时有名额,那么《爱国法》可以适用。但是,当这个家庭排期到达时,却没有移民签证名额。直到2003年9月,签证名额才出现。因此,《爱国法》不适用他们的女儿。

这位签证官又用《儿童身分保护法》反驳李亚伦。他说,移民局共花费27天处理这个案子,可以把移民局处理时间减去。但是,受益人的年龄仍然为21岁又27天。因此,她仍然超过21岁,「这个法律仍然不适用这个女孩 」。

在接到香港领事馆的拒绝信后,李亚伦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上诉,他认为这两个法律的精神是保护移民的利益,而且,这个女孩的年龄仅超过几十天。如果她不能和家人一起来美,将给自己和其家人生活带来极大不便。2004年,美国国务院批准了这家人的申请,给予这个女孩移民签证。当他把这个好消息告诉这家人时,他们都吃惊得不敢相信。李亚伦说:「在年龄上卡得这么紧没有道理。」

 

1本文作者有26年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 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可惜,由于执政党在2004年的情报改革法案特别针对首地国际公司案件,使它作为先例的价值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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