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伦律师在2006年6月10日发电子信给国安局对其2006年5月12日临时修订规则 - 取消禁止“曾被捕但假释的非法入境者”(Arriving Aliens)在美调整身分的章程 - 提出三个评论:

简介 : 移民复审行政办公室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公布了一个临时修订规则 - 取消了一个绝对禁止在移送出境法庭程序上允许“曾被捕但假释的非法入境者”调整身分的章程。这个在5/12/2006公布的临时修订规则已立即生效。这个临时修订规则修改了规章,让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权审判调整身分申请案,不论案件是否在移送出境的法庭程序处理中。

- 李亚伦律师 12

对2006年5月12日的临时修订规则 - 取消禁止“曾被捕但假释的非法入境者”(Arriving Aliens)在美调整身分的章程, 在此我有三个评论:

1 您的建议是不实际的,因为一般而言这种类别在没有异状或明显的理由下,移民官员于自行处理时会对之有不利的判决;主要不利的因素是认定外籍人士逃避移民的签证手续,并在抵达入境关口时称是非移民,或使用无效文件或假文件; 且这种不利观点会在处理那些被取消假释或回美纸”曾被捕但假释的非法入境者“的调整身分案件时受到影响。 您的建议规则应该因下列原因而中止:

此类案件国安局(DHS)因在六个巡回法庭输了四庭,而采取第二个对策 - 对整个类别投反对票,让移民局成了一个如同因球队输球而带球回家的输家。 不幸地,政府当局看来倾向采取对整个类别投反对的方式 - 那些从海域入境美国在着陆时被抓或在边界100英哩之内入境14天内被抓者 - 但这个法规不会允许那些已准许入境或已被假释的人在美调整身分。245(a)条款对已准许入境和被假释的人,没有清楚的划分, 国安局现在应该认定它们是没有区别的。

移民局暗示“曾被捕但假释的非法入境者”逃避移民的签证手续,这对那些以无效文件抵达美国的人很明显的不利,这也是无前例的。 这种案件不含欺骗成分,只是这些被捕的非法入境者由关口入境,而移民局却没有把他们和那些没有经过检查就进入美国的人划分区别。 即使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法无法适用于外籍人士身上,但也很难看不出这两种人是不相同。 实际上, 当事人为逃避检查而不由关口入境应罪上加罪,因为他们没有给国安局在入关前拦截他们的机会。对那些牵涉到欺骗的案件, 目前的规则做法则是恰当的,因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已要求这类外籍人士必须以美国公民/绿卡配偶或其父母生活异常艰苦为由,递交豁免申请。

国安局第三点暗示被终止或撤销回美纸,假释也对此类非法入境者不利,同样是不实际的,因为1)我们无法控制移民服务局何时会终止或撤销这些身分, 反而会真的导致服务局在外籍人士提出I-485申请后,在任何时间,任何理由,终止或撤销回美纸和假释; 2)实际上, 它会造成外籍人士因逾期居留而受到加重的惩罚。这也是不应该的,因为逾期居留不代表品行不良或缺乏道德 - 这些都会造成官员在自行处理时作出不利判决。目前调整身分和过去一样,逾期居留不会在移民官员自行处理时造成不利; 3) 国安局也看多了以人道原因来假释被捕的非法入境者。 为什么这些人国安局先前认为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给予假释,而在撤销假释后则被排斥?难道这些人在美国这段时间变坏了? 如果他们在享受美国的款待之时犯了罪或做了其他
坏事,他们在移送出境(removal proceedings)的法庭程序时应该受到控诉。

2. 您要求发表意见 - 是否应该修正章程来进一步提供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诉局在自行处理移送出境案件时有一定的规则指南: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时,对那些已递交调整身分申请正在等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审理的曾被捕但假释的非法入境者是否准许延期审理 - 这当然是必须讨论的。我坚信在那种情况下,应该授予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诉局更多自由裁决的余地来批准延期审理。 在我们的诉案中,我们注意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不急著处理这些案件,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拖延签证判决或拖延正在出庭当事人的主要外籍人士的I-485调整身分申请。按照目前法律这会产生不公平的情形,譬如移民法官认为此种案需要尽早处理,但政府律师又不同意在此期间停审或延期审理,就会拒绝调整身分的申请。有一个案件,移民及海关执法局的律师坚持那位没有在法庭程序中的主要外籍当事人的I-485调整身分申请永远不会被批准,而反对移送出境案延期审理或停审,造成移民法官最后下令递解这位已申请I-485的家属。 尽管我们抗议,称政府律师不该是签证的判决者,但也无法挽救此案。 当我们向移民上诉局上诉时, 主要外籍当事人的I-485调整身分才被批准也拿到了绿卡。这只是我们目前所见滥用系统的一个例子, 我们不了解为什么这些当事人要因政府本身强制迟延办案而受到伤害。实际上,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应该因拖延而受惩罚,而不该让国安局进一步的把此恶习组织化。 我们强烈敦促法官在决定是否准许延期审理时要宽宏大量,不要加多限制。

3. 国安局应该利用这个机会在临时规则中改正这个“曾被捕但假释的非法入境者”让人难以了解的定义, 并阐明“曾被捕但假释的非法入境者”只适用于在1997年4月1日当日和以后,不管是什么目的,进入美国的人。这个名称在「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IIRIRA)之前不存在, 并且服务局又因追溯既往的问题加了新的挑战,即外籍人士可能早就在IIRIRA法案执行前抵达关口,也被前移民局扣留过,但只在1997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安排出庭。这样的仔细说明才有道理,不仅因目前服务局把一部分被捕的非法入境者分成一类,其他的另分一类, 而且也因为美国在通过「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IIRIRA后,只有一项采取强硬手段的边界执行政策。

我会感激您考虑我的评论。

李亚伦律师敬上

 

1本文作者有26年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 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可惜,由于执政党在2004年的情报改革法案特别针对首地国际公司案件,使它作为先例的价值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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