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工部提议规则编号:RIN 1205-AB42(2006年2月13日F.R.第71册, No.29)的评论 - "在美长期就业外籍人士的劳工纸; 防止递交伪造或虚假的信息,和提高劳工纸真实性规则"

- 李亚伦律师 12

(下面的评论是李亚伦律师在2006年4月13日以电子信寄给劳工部就其提议规则提出反应)

2006年2月13日的提议对劳工纸防止递交伪造或虚假的信息和提高劳工纸真实性的规则,很明显地太过分了。 看完这个提议规则,很明显的劳工部(DOL)变得偏执地要让臭名昭著的Kooritzky 事件重演。

这个禁止外籍人士在申请劳工纸时支付律师费证实了劳工部作的太过分了。多年来外籍人士付费给律师来协助他们申请劳工纸,是应该的也是合理的。因为申请劳工纸受到好处的是外籍人士而不是雇主。在大多数情形下,雇主比较喜欢外籍人士维持H-1B或其它身分,因为一旦他们的绿卡批准后,失去他们的风险比他们没有绿卡时高。另外,拥有绿卡的工作者一般要求较高的工作权利和薪资。贵局在序文上的言论说"是雇主,而不是外籍人士, 提出申请永久劳工纸;因此雇主的这些支出费用不应该由受益的外籍人士来支付或偿还"是太过单纯了, 它没有考虑到雇主和外籍人士之间到底是谁因申请绿卡而受益的关系。 我们知道也曾有雇主要求将办理劳工纸的速度减慢,以便雇主能从这雇用关系得到更多好处,而不用冒外籍人士因获得绿卡而离去之险。由于知道谁将最终受到利益,许多雇主认为他们因协助提供文件和面谈的程序已在帮外籍人士的忙,所以我估计许多雇主不会愿意承担申请绿卡的费用,包括为外籍人士办理劳工纸。不允许外籍人士来支付律师费,劳工部(DOL)唯一的真正动机可能是要外籍人士打消申请劳工纸的念头。

劳工纸受益人替换成其他人的政策有继续服务大众的效果,不应该被废除。从2006年5月的移民签证配额公报就知道为什么-- 第三优先(EB-3)一般类别(技术劳工、专业人员) 积压到才在处理2001年5月1日的案件,无技术劳工(EW-3)才处理到2000年10月1日,且第二优先(EB-2)的中国和印度才分别处理到2004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的案件。虽然劳工部(DOL)强调劳工纸处理程序现已加快, 雇主仍必须等优先日期排到后,外籍人士才能申请移民签证或调整身分。因为雇主目前没有员工在职,如果他们必须等待几年后才能雇用,那么雇主会有大的困境。劳工纸受益人替换成其他人允许转换原申请人因故无法上班的优先日期给予他人, 来缓和雇主的困境。

当然会怕有人滥用法律, 但劳工部已经在电子程序核审劳工纸系统(PERM)上实施了许多防护措施,包括要求雇主设定(PERM)帐户,并在核审PERM案件之前回答4个保证担保的问题。劳工部应该放心因知道最坏的滥用者目前正在监狱服行。

我们强烈的相信, 这个提案是多余且过分, 而不应该通过实行。

李亚伦律师 敬上

 

1本文作者有26年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 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可惜,由于执政党在2004年的情报改革法案特别针对首地国际公司案件,使它作为先例的价值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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