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較少為人知的移民程序和發展

李亞倫律師, 2003-3-16

此文的靈感來自電視脫口秀大衛萊德曼 (David Letterman)的十大最受歡迎排行榜。移民領域裡有些部分非常專業,甚至連律師也會出錯,或者不了解其中複雜紛亂的程序與發展。此文將討論移民領域十大較少為人知的實情,和大衛萊德曼節目一樣,從第十條開始往上爬升到第一條。

第十-- 當您以表格I-765 (工作許可申請表),向移民局申請延長工作許可證,您不允許在目前工作許可證到期日後與新工作許可證批准以前繼續工作。許多人有個錯誤的觀念,以為應盡量拖到最晚期限再申請延長工作許可,以便在拿到下一個工作許可之前能夠做到最長期限,所以總想拖到最後一刻才申請,因為他們以為申請延長期間還可合法繼續工作。這是不對的。許多人等到所屬公司或機構人事處要求看新的工作許可證,方可允許其繼續工作,這才對自己延遲申請感到後悔不已。

第九-- 什麼時候申請延長工作許可並不重要,因為現今移民局辦公室大體上在到期之前很早便接受I-765的延期申請,這是由於目前裁決案件堆積如山的緣故,所以不再拒絕提早的申請案件,這在過去是會被拒絕的。

第八-- 移民局裁決工作許可延長申請時,新工作許可證上的開始日期通常不是裁決當天日期,而是舊工作許可證到期日之隔天,因為移民局知道這是舊工作許可的延長。舊工作許可證影印本應和I-765申請表一起遞交。讓人不解的是,移民局裁決時將新舊工作許可日期相連接的方式,為何有人還想等到最後一刻才申請延長工作許可。

第七-- 等候PERM方案實施以便迅速取得勞工證明的人,要有等待更久的準備了。PERM也就是電子檢查管理系統,乃為一項眾人期待已久的勞工局方案,以取代目前勞工局各州與地區辦公室勞工證明申請系統。此系統將所有申請件和審核件集中至勞工局地區辦公室,進行含有問卷及一般薪資表的勞工證明申請,可在很短期間 (二十一天) 用電子審核方式處理完成,以簡化程序,目前審理H-1B簽證者的勞工情況調查申請即是以此方式進行。勞工局於去年底宣佈其計劃,○三年四月前將公佈暫時法規終版,同年七月予以執行。○三年二月全美移民律師協會與勞工局審理證明官員的一次會議上,審理證明的官員指出目前PERM執行日期目標定為○三年十月。但要知道當初提議PERM時,勞工局預期○○年第一季公佈其提議的規則,同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眼看許多州的勞工局仍堆積大量的案件,實在很難看出PERM將能很快實施,OMB(管理及預算辦公室)曾指出勞工局無法同時進行兩種勞工證明申請系統。我們私下的預測是,○四年十月會是比較實際的日期,因為○三年聯邦預算,不敷各州聘請充足人員來消化堆積的案件,而最近公佈的聯邦○四會計年度預算則允許提供給此方案更多的經費。

第六-- PERM方案將不會是萬靈藥,並不如許多人所相信的那樣能解決所有問題,依照PERM申請勞工證明可能要比目前傳統申請方式或預先招聘申請 (RIR)方式還困難。根據○二年五月六日提議法規,那些希望按照法規做事而不走旁門的僱主,將發現他們要下更多功夫來顯示積極招聘美國人,做法包括: 向州立工作介紹所 (SWA)刊登招工專業職位達三十天、在普通發行量的報紙之星期日招聘欄刊登兩次徵人廣告 (兩個廣告必須相隔28天以上,且須達到特定標準)。而那些須要工作經驗或高學歷的職位,招聘廣告須刊登在期刊上,而不是在星期日報紙招聘欄。僱主另外還須選擇三種其他招聘方式,包括利用網路搜尋、工作博覽會、校園徵才、專業組織或搜獵專業人才公司。依照PERM方案,刊登廣告上須標明薪資率 (目前並不要求) ,而拒絕美國勞工方面將有更困難的標準,不允許外籍人士以幫相同僱主工作獲得經驗的方式做為合乎申請勞工證明的資格,即使工作經驗是在不相關的或國外、簽約職位上獲得的,或即使當時提供美國勞工相同工作機會也不切實際。過度的工作經驗或培訓要求不可再做為企業必備的理由。以其他要求條件做為錄用標準的案件將被拒絕,也就是說,若某職位規定兩年工作經驗,外籍人士必須顯示之前在其他僱主同一職位上有相同經驗。外籍人士無法再和現今一樣,擁有相關工作經驗便能合乎申請資格。

第五-- ○一年四月以後向紐約州勞工部申請專業RIR勞工證明的人士,如今終於有機會一展笑容了。此機構已將尚累積超過五萬件的申請案分配成不同的類別,但除了RIR專業人士申請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都還緩慢消化至○一年四月底以前的申請件。勞工局將專業案件定義為須要學歷來擔任職務的案件,如今此類專業案件已進行到五月份了。紐約州勞工局之所以堆積成千上萬的申請案,可以歸因於上一次245(i)條款延長, 使○一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申請移民簽証或勞工證明的非法人士獲得豁免離境,他們只須在最後階級另外付移民局一筆費用,便允許在美國調整身份,而不須到國外辦理移民簽証手續。隨著九六年非法移民改革與移民責任條例 (IIRAIRA)通過後,額外調整身份的案件飆到新高,因此條例規定九七年四月一日後非法居留美國一百八十天至一年的多數外籍人士,要求於三年及十年內不得入境。紐約州勞工局勞工證明審理部門的長官進一步指出,○一年四月之後,五月份的案件仍然龐大,不過○一年六月後的案件已逐漸減少。

第四-- 又有新的警長來臨了。一個總部位於馬里蘭州蓋什堡,名為科技與管理服務的新機構 (TMS),已和勞工局簽約,將從頭到尾審核勞工證明申請件,甚至最後還要證明批准案件。以後簽發的勞工證明上,將會有國外勞工證明部部長Dale Ziegler的名字,而不是地方證明官員的名字。而且每個勞工證明都須經過TMS三個國內官員檢閱後才予以簽發。目前TMS已開始在紐約、紐澤西、德州、馬里蘭、維吉尼亞等州抽取勞工證明申請件了,至今已取件約一千五百個,其中紐約的有六百件。但令人關注的是,TMS將在足夠人力範圍內,制定一套自己的標準和觀點,例如足夠的招聘過程、企業必須條件、替同一僱主工作所得經驗等議題上,他們的觀點可能和地方證明官員分歧,而且地方證明官員審核通過的案件有可能不被TMS批准。

第三-- ○三年三月十七日後,加拿大獨立國協的移民將無法免持簽証與護照進入美境。目前法律規定,五十四個國協國家的公民擁有加拿大獨立國協的移民身份者,包括英國在內,可如同加拿大公民,不須簽証與護照進入美國,因為這種旅行並未離開西半球。但三月十七日以後,此類人士便須持有效護照與簽証才能入境美國,現在他們無須因領事館和大使館安全檢查而延緩行程,所以這項改變絕對可能影響其旅遊計劃。傳言加拿大獨立國協的移民超過六十萬人,而其中多數都有美國工作簽証,進一步而言,美國駐加拿大大使館和領事館往後幾個月畢定人潮洶湧,因為這些人士將會去辦理簽証。

第二-- 按照人口管制一胎化政策取得有條件庇護身份者,如果當初遞交申請案件時子女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且於○二年八月六日子女身份保護法 (CSPA)生效之前其庇護案還未最終批准的話,其超齡子女允許以家人身份隨後跟隨。子女身份保護法要求申請案在○二年八月六日當天或之後仍在司法部或國務院審理當中,至於移民局是否認為○二年八月六日以前已批准之有條件庇護為仍在審理當中的申請案件,答案並不明確,這是華盛頓特區公民與移民服務局 (BCIS,即原先的移民局)國際事務辦公室政治庇護組執行主任回應我的疑問時所闡明的。

第一-- 移民法律中最鮮為人知的事實是,即使庇護案在○二年八月六日前就已最終批准定案,但若當初遞交庇護案件時子女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且○二年八月六日時其I-730請求隨後跟隨案仍在審理當中,那麼其超齡子女便允許投靠主庇護者。這部份法律同樣也是模糊不清,因為I-730為請求案件而不是申請案件,而且立法時是針對庇護申請案而不是隨後跟隨請求案。以上是華盛頓特區公民與移民服務局 (BCIS,即原先的移民局)國際事務辦公室政治庇護組執行主任回應我問題第二部份時所闡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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