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發展最新動態

李亞倫律師,2003-9-7,2003-9-14

從2003年的移民發展來看,共和黨內部分歧的事實已明朗化,多數黨員希望移民法更具限制性,小部份黨員則呼籲對方認清2004年邁向白宮之路,可能決定於移民團體的選票。布希總統仍採取一向中立的立場,卻又任由美國司法部部長艾西克羅(John Ashcroft)以粗暴的方式處理移民的權利,甚至到推動〈美國愛國者法案〉擴大版本的地步,該法案提倡威脅權利約束,包括擴大權力如:監聽、監視、調查恐怖份子嫌疑犯、拘押恐怖份子嫌疑犯最長達7天,而當事人並未遭到刑事或違反移民法的控告,若司法部部長仍證明有合理的根據,相信當事人為恐怖份子或從事恐怖行動,那麼該嫌疑犯在判移送出境後,仍將持續被拘押。

甚至現在當國會抨擊愛國者法案時,艾西克羅還予以辯護,國會要求對「恐怖主義」一詞下更小範圍的定義,如此該法案才不致用來對付美國國內的政治抗議人士;並就高度機密的資料,限制該法案的取得權,包括醫療、借書、影帶租借、購物記錄等。〈美國愛國者法案II〉連同其他條款,將取消各州於2001年9月11日前已同意、卻與種族簡介及其他違反民法法令無關的執法,過去這些法令限制機構搜集個人或團體情報;此法還對所有恐怖行動的嫌犯,成立審問之前就須拘押的假定;此外,如果當事人有意放棄其國籍,成為美國方面已指明的恐怖組織的成員,或是對其提供物資支援,該美國公民的公民身份便會被收回。

最近有兩條議案才剛提出,就已引起廣泛注意,待國會於勞工節過後開始上班,恐怕也還會是熱門話題,那就是2003年「夢想」法案(Development, Relief and Education for Alien Minors,外國青少年發展,解救及教育法案,簡稱DREAM),該議案於2003年7月31日提出,(S.1545, Orrin Hatch (R-Utah), Richard Durbin (D-IL)),利用修改1996年的 IIRIRA (非法移民和移民責任法案)方式,允許各州決定外國青少年的居留身份,以便其參與州內學費系統。讓16歲以前來美、在美居住五年以上且行為良好的高中畢業生,給予其臨時綠卡。當事人若想解除臨時綠卡身份,須於高中畢業6年之內,做到下述三者之一:(1)從兩年制大學畢業,或修習碩士甚至更高的學歷,並持續兩年的時間,或是從立案合格之非營利、公立學校管理的某些一年期職業課程畢業。(2)在美國軍隊服兩年兵役,若是退伍,也須光榮退伍;(3)參與由聯邦聯合發起運動(Combined Federal Campaign) 或國內安全部部長 (Secretary of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認可的社區義務服務達910個小時。此議案也允許12歲以上、全時上小學或中學且住在美國達五年的青少年,可延緩其移送出境的判決,並可取得工作許可證。當事人在該法案生效前,若都達到所有的規定,便可直接發予永久居留身份,而不用再經過臨時綠卡階段。

2003年7月25日由Jim Kolbe 和Jeff Flake(R-AZ)提出的2003年邊界安全與改善法案
,創造兩種移民簽證新類別H-4A及H-4B,理論上主要是供在美欠缺之低階服務性質的工作使用。一旦勞工局電腦登記14天招聘期過後,臨時工人即可使用H-4A類別。替其擔保的公司,若員工超過500名,必須要為每一位申請人付1,000美元,員工少於500名的則為500美元。這些金額數將加入往後訂定的申請費用。

H-4A類簽證最多可使用六年,期間當事人可以依法透過各種移民方式,申請永久居留身份。如經由擔保H-4A簽證的僱主申請永久居留身份,將無人數限制。H-4A類身份的第三年後,當事人便可自行申請永久居留身份,也無配額限制。H-4B簽証則是讓2003年8月1日前來美,並在該日之前已在美非法居留、工作的人士使用,當事人必須提供此證明文件。H-4B簽証為三年期,期滿不可延長。為取得該類簽證,外籍人士還須付1,500美元的罰款,以及之後會訂定的申請費。待以H-4B身份工作三年後,經過招聘過程便可轉為H-4A類。H-4B簽證人士不符合改變為非移民身份或申請永久居留身份的條件,唯有等到當事人完成三年的H-4B身份。有意替自己申請的人士,只能等到持H-4A身份三年後才行。成功申請到H-4B身份,即可解除拒絕入境、驅逐出境、移送出境的最終判斷。8月10日布希總統訪問亞利桑那州土桑時,曾表示他將會支持此項議案。

全美移民團體正屏息等待美國政府是否將有驚人之舉,會在何時通過何項親移民法案,以便取得連任支持。會是上述兩項之一?還是恢復245(i)條款,或其他對西語裔有利的大赦計劃?還有何時會通過,2003年嗎?還是2004年選舉前夕?

H-1B簽證允許大學畢業或有同等學歷的專業人士,短期替美國公司從事專業工作,在過去一年飽受批評,自2003年10月1日起,該簽證年度名額將面臨從19萬5千名降回至6萬5千名。到目前為止,國會似乎並不積極維持增額,即使此H-1B名額的增加申請者須多支付1,000美元的額外費用。

現正等待布希總統簽署的文件包括智利及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根據協定,發予兩國專業人士的H-1B簽證名額將做限制,將佔去6800個名額,並算在H-1B的配額裡。雖然2003會計年度仍有許多H-1B名額未用到 (即使是2002年,對照上限名額,H-1B也只有7萬9100個申請,2003年前3季則有5萬6986個) ,但這些未用的名額是否可加進2004會計年度的6萬5000名內,仍有很大的疑問。由於增額與更加嚴格的勞工情況調查(LCA)標準相搭配,而1998年美國競爭力與勞工改善法案(ACWIA)規定的1,000美元額外費用,屆時已不適用,那麼將如何保留名額呢?2004會計年度頭6萬5000名簽發的H-1B簽證,是否可以不受限制,而前一年度未用的名額,可以通過失效的ACWIA法案所規定的LCA/額外費用,加入2004年來使用?因不確定性的緣故,讀者還是盡早申請H-1B簽證較妥。

當今的經濟情況,迫使輿論質疑僱用L-1而不是H-1B身份人士、好讓其外籍員工在美工作的公司。L-1類別是供公司內部調職員工使用,當事人為經營管理級 (L-1A),或是對公司產品、生產過程有專業知識者 (L-1B)。L-1身份者必須於過去三年中至少一年,在同一家公司的海外部工作過,或是其海外分部、分公司、子公司,除非該公司符合多人使用的L-1簽證申請 (L-1 visa blanket) (符合資格的公司,在美須設有辦公室,並經營一年或一年以上,國內或國外擁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分部、子公司、分公司,並於過去12個月,為10位以上經理級、管理級或專業人士申請的L簽證被批准,美國子公司、分公司的年營業額達2500萬美元,或僱用至少1000名美國員工。多人使用的L-1簽證申請者只須在調到美國之前,在該公司海外部門工作滿六個月即可。)

目前主要的顧慮是,有些公司從海外申請員工來美後,再將其外包給美國其他公司,這現象在資訊科技領域尤其是麻煩。近期有二個議案提出,一為避免外包給客戶的情形,另一為縮減L-1簽證年度名額到3萬5000人(目前並無人數限制),並須經過某種勞工情況調查過程,以確保公司付其與美國員工相同的薪資,以及公司不會以降薪來僱用美國勞工。

然而,顯而易見的這是一場敗仗,對引進外籍勞工來美的的反對愈加緊繃,往後10年內,擁有充足資源的公司,將不再為申請H-1B、L-1員工的事情而煩惱,因為他們會將大半專業服務性質的工作,外包給海外會講英語的國家。印度即是受益最大的國家,因為他們有很多有學識、又會說英語的人口,再加上該國的政情還算穩定,且接受低廉的工資。一些公司如摩根大通銀行、惠普科技、美國運通卡、諾華醫療保健(Novartis)等,都已在印度設立執行部門了。

統計顯示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處理案件的速度減慢,並較已往拒絕更多的申請案。BCIS局長Eduardo Aguirre承認,目前全美公民申請案要花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時間。報導也指出,國內安全部今年較去年多拒絕11%的簽證╱綠卡申請,而批准案件的比率降低了22%,等待處理的申請案也增加了37%。

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代理副局長葉慈(William Yates)於2003年8月4日發表的備忘錄中提到BCIS對勞工移民案件,當事人於何時可轉換工作,而仍可以保留前任僱主申請勞工紙權利之政策。根據美國21世紀競爭力法案(AC-21),凡I-485調整身份成永久居民的申請,等待審理的時間已超過180天,只要在換工作時,還在相同或相似的職業工作,便能保留原先的申請案。自從2000年10月17日通過AC-21法案後,此移動性條款是否包括I-140/I-485聯合申請?該員工是否一定須曾替為其申請勞工紙的僱主工作?若僱主撤銷申請的情況下,權利是否仍在?還有權利是否受限於下個工作的薪資層級及所在地?儘管備忘錄並未答覆上述問題,但卻可因此洞悉BCIS的官方思維。備忘錄只提及AC-21法案中,I-140批准後便可移動之事宜,所以看來聯合申請不在此180天的規定之內,唯有等到I-140批准之後才行。可惜這個立場目前對許多案件似乎不公平,因為根據我們的經驗,BCIS處理聯合申請的速度,跟不上I-140審理時間表的進度,我們手上就有許多I-140申請,雖已遠超過BCIS服務中心處理時間表的日期,卻仍在等待處理當中。備忘錄指出,I-140已批的情況下,如僱主在I-485申請180天之前撤回I-140批准,該案就無法移動了,不過備忘錄又註明,BCIS並無規定外籍當事人非得在原職位工作,才能獲得移動的權利,但工作聘任必須是真實的,且當I-140批准時,僱主確實是有意圖僱用該外籍人士。

對大約12萬名等待調整庇護身份為綠卡的人而言,近期之內似乎將有好消息,目前這些人每年都須配合1萬個名額來調整身份。最近BCIS被控訴 (Ngwanyia vs. Ashcrot案),以確保每年都用完那1萬個名額,該案還要求使用過去幾年還未使用的2萬2000個名額,以消化目前積壓的案件。為此,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 (NSC) 從勞工移民案件部門抽出人力,來處理今年度較往常更多的調整庇護身份的案件。NSC最近曾發表一份聲明,說明目前正在處理1999年11月16日以前遞交的案件。而現在還有一條取消每年1萬個配額的議案,還在國會等待決議中。

自2003年6月3日起,BCIS改變其聯絡程序,社會大眾從此無法再直接與各個移民地區服務中心聯繫了。藉由全國顧客服務中心(NCSC)的成立,BCIS將全美各地的電話,都集中到一支免費電話1-800-375-5283。到今天為止,各界對這個新系統的評價皆為負面的。BCIS的做法是,於社會大眾與移民地區服務中心員工(他們可能可以就詢問者的問題,給予適當的答案)之間,插入一個中間人的角色NCSC。目前NCSC的功能似乎只是過濾電話、告知對方詢問的時間還太早、或離上一次詢問的時間相隔太近,或是在未與相關的移民地區服務中心一同解決問題之下,便寫信告知當事人該案件目前的進度情形。根據NCSC目前的執行規定,在下列情況,NCSC服務代表可以為其寫委託信:遞交申請到某地區服務中心超過30天,而仍未收到收據通知;或是地區服務中心已寄出通知、文件超過30天,而當事人還未收到;或案件已超過地區服務中心相關移民類別的處理進度時間,而當事人在最近60天內並未收到任何最新資訊;或是之前的委託信在30天處理期限內,並未給予任何答覆。

大眾對NCSC其他抱怨之處還包括,該中心嚴格要求詢問者須先提供大量的身份證明和案件的資料,才能為其查詢電腦檔案 (尤其嚇阻那些手上有許多詢問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其實之前提供的事務所識別證明,以及BCIS收據,便已足夠進行詢問的程序了);還有NCSC寄給詢問者的案件進度信函中,並未註明當事人的名字(同樣又讓有許多詢問案件,但電腦裡並未儲存BCIS收據號碼的律師事務所感到很受挫)。雖然NCSC試圖讓BCIS服務中心員工不再為此羈絆,而可進而處理其他工作,以便節省時間、金錢,但直至目前為止,NCSC並未達到其服務大眾的首要目標。

BCIS處理親屬移民調整身份案件的方式將有廣泛的改變。目前,除了那些住在巴爾的摩(Baltimore)地方辦公室管轄範圍的人之外,其他所有親屬移民案件都須遞交給BCIS地方辦公室,並由其處理。由於對安全檢查的高度重視,以及從調整部門調動審理官員,來處理25個國家(大多為中東國家)人民的特殊登記事宜,全美調整身份案件的處理時間便因而擴增不少。根據全美移民律師協會最新報告,目前BCIS檀香山地方辦公室,調整身份案件的處理時間為365-400天,紐約則為720天以上,達拉斯545天,邁阿密480天。BCIS即將把所有親屬移民的申請和處理事宜轉移到全國利益中心 (National Benefits Center,簡稱NBC),其前身即為密蘇里地區服務中心。NBC開始處理這些案件的計劃,約在聯邦註冊公佈後的約60 天,至於公佈時間應該就在近期內。職責轉移的初步工作已在進行,BCIS紐約地方辦公室也已宣佈,他們不再為大多數親屬移民調整身份的案件預約時間了,因為NBC預料將會接手處理。NBC預定將處理所有案件的初步工作,然後再送回BCIS地方辦公室,以便處理面談事宜。讀者要注意的是,BCIS地區服務中心已處理由服務中心轉過去,含面談通知、要求申請人到地方移民局辦公室面談的入籍案件。當然,這些預約面談都配合地方移民局的工作量。不過,減輕地方移民局員工的工作量,應能加速地方移民局面談時間的安排,並能提高BCIS的服務水準。與前述討論過的NCSC相反,調整身份案件的預先處理事宜,是幾乎不須和顧客聯絡的。

在安全考慮的名義下,往後美國領事館及大使館的簽證預約時間將會拉長。從2003年8月1日起,簽證申請人在發予簽證之前,都須強制接受面談,只有極少數例外。過去許多人不須和美國領事館官員見面,就能取得簽證,他們利用領事館的投遞箱,或是花錢請代辦公司處理簽證的全部過程。由於目前很重視面談,領事館官員將會花更多的時間在預約面談上,可以預期的是,不管是非移民或移民的簽證處理,都會有所延誤。對安全的重視也影響到免簽證來美國家的觀光客,這27個國家大多位於西歐,目前這些國家的公民若因公或玩樂來訪美國,是不須要簽證的。2003年10月1日開始,從這些國家來美的外籍人士,都須備有電腦可讀的護照,才能進入美國。(比利時公民則於2003年5月15日後,就須要提供電腦可讀護照,因為該國經常發生護照被竊的案子。)而那些沒有電腦可讀護照的人,都應在來美之前取得簽證。不過,最近國務院與國土安全部(DHS)在一場面對面會議上,DHS同意給予該項規定一年的豁免期,只要各國政府提供書面保證,承諾2004年10月前使用電腦可讀護照。但即使有一年的豁免期,許多國家的美國領事館及大使館,仍將擠滿辦理簽證申請的人潮。

2003年8月2日起暫停過境免簽證(TWOV)的實施,又讓情況更加惡化,迫使所有只過境美國,一般在一、兩個機場停留後便轉搭其他班機的人,都須為此取得簽證。根據國務院的記錄,2002年約有38萬旅客,在過境免簽證下飛抵美國。另外,所有在美持臨時簽證又想出國旅行,但須申請新簽證回美的人士,要有行程耽擱的打算。舉例來說:在美為某家公司或組織工作的H-1B或L-1身份者或是留學生回家渡假,行前要有心理準備,辦理簽證可能會有過度延遲的危險。

明文規定不須強制面談的情況之一,是當事人在前次簽證的12個月之內,尋求發予同一類別的簽證,其地址為領事館官員郵件上的常住地址,且領事館官員無任何理由懷疑當事人不會遵守美國移民法規。然而,申請人須有認知,自己認為申請合乎條件,並不代表領事館官員也認為如此,而且即使申請符合資格,但其他申請案的堆積,也可能會耽誤當事人的簽證簽發。這類人士另外申請回國的可行方法是,在出國旅行之前,向位於華府的國務院重新申請批准該簽證。

以上為移民領域中最新的動態。勞工節過後的國會開會期,可能會產生一些與明年全國選舉相關的重要法律改變,我們將會提供最新的消息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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