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責行政令的重要意義

-- 李亞倫律師

2014年11月20日歐巴馬總統簽訂的「移民問責行政令」(Immigration Accountability Executive Actions,IAEA),為美國移民事宜定下基調。這一行政令有四個重要部分,現分析如下。

一、擴大I-601A豁免範圍

I-601A豁免方案最初於2012年生效,允許入境時未經過檢查而不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美國公民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有獲得綠卡的可能。過去,這些人若不符合245(I)條款條件,必須去海外領事館處理作業,被拒後才有機會遞交I-601豁免,以公民配偶或父母的生活將受到「極端困難」為由而免除十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而I-601A豁免程序更吸引人,允許在美國境內遞交豁免申請(豁免標準與I-601相同)並等候裁決,如獲批准,申請人才才返回祖國申請移民簽證。IAEA行政令對I-601A的豁免程序,更作出下列改善。

允許移民簽證配額排期到的所有親屬移民類別進行I-601A豁免程序。這意味著符合生活「極端困難」條件的親屬將不必是美國公民的配偶或父母,也可以是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美國國土部部長強生(Jeh Johnson)2014年11月20日的備忘錄裡指出,將範圍擴大到「所有具法定資格類別的親屬」,甚至也許職業移民簽證的申請人。

此行政措施指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進一步提供有關「極端困難」的定義,改善裁決時可能發生的隨意性和反复無常性,因為I-601A豁免申請若被拒,是不允許行政上訴的。請注意,2014年此方案處理已經大大改善。移民局的統計數據顯示,移民局裁決了3萬8650份申請,其中有2萬7433份(71%)批准,1萬1217份(29%)被拒。

二、暫緩遣返父母計畫(DAPA)

据估計,將有超過400萬人有資格申請這項將在2015年5月接受申請的計畫。美國公民或合法居民的父母暫緩遣返,申請資格必須自2010年1月1日起連續居住美國,並
通過背景調查和報過稅。申請人不能是2014年11月20日行政命令的新「優先執法計
畫」名單上的人,且必須已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子女;必須於2014年11月20日
當日和向移民局遞交暫緩遣返父母申請文件時已身在美國;及於2014年11月20日當
日沒有合法身分;並在移民局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沒有其他無法批准的因素。許多
人過去無法解決身分,但現在符合申請DAPA的資格。

三、從「安全社區」到「優先執法」

移民問責行政令(IAEA)廢除「安全社區計畫」(Secure Communities)。該計畫規定,被當地警方逮捕的人,要把他們的指紋送到聯邦調查局(FBI),隨后轉發資料到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接著對當事人進行移民監禁。即便是鄰居投訴噪音案或車尾燈破損等過錯,當事人也將面對移民訴訟程序和驅逐出境。

而根據新的「優先執法計畫」(New Priority Enforcement Program),執法局仍將繼續根據州和地方執法單位提供給聯邦調查局的被逮捕人的指紋及面部資料,進行罪行背景調查。但只能將已被定以下罪行的外籍人士轉送監禁:從事或涉嫌恐怖或間諜活動,或危及國家安全的外籍人士;積極參與街頭幫派或16歲以上有意參与組織犯罪集團,並進一步涉及犯罪集團的非法活動並已被定罪的外籍人士;已被管轄權定為重罪的外籍人士,但被州或地方定罪的重要因素是移民身分罪行的外籍人士除外;已被定加重重罪的外籍人士;被判犯有三個或三個以上輕罪的外籍人士,輕微交通違規或州、地方犯法行為的重要因素是移民身分的罪行除外。此三個輕罪以三次分別且獨立的罪行來計算;外籍人士被定罪為「重輕罪」,如家暴、性虐待或兒童性販賣、入室盜竊、非法持有或使用槍支、銷售或販賣毒品、酒后駕車或者雖不在上面列出罪行中,但如當事人被判羈押90天或90天以上(以羈押服刑日為主,包括緩刑期)。

四、改善移民福利制度

強生部長2014年11月20日指示移民局:1)繼續加強與國務院的配合,以確保國會授權的所有移民簽證是簽發給符合條件的人,且簽證類別有足夠的需求;2)與國務院配合,确定移民簽證配額在會計年度提供給申請人;3)考慮修改法規,確保已批准的職業移民簽證申請在等待期中,雖改變工作或雇主時申請仍然有效。讓尤其是來自中國和印度的高技能員工,因配額積壓多年,可快速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分,並獲得工作許可證(EAD)及轉換雇主資格(轉換的工作是「相同或類似」職位,且I-485申請已遞交180天)。

勞工部也奉命要透過審查改進處理「電子核審勞工紙系統」(PERM)的程序和有關規定,如:識別勞動力職業短缺和過剩的問題,將其與招聘要求密切配合;對美國員工招聘要求的方法和處理現代化;案件處理時限和快速處理的可能性;提交和審查申請過程,和對不重要的錯誤予以有效應對的可能性。

 

本文作者執業美國移民和國籍法已有三十多年之久,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他也被列為大律師公會的卓越注冊律師,紐約超級律師(2011-2012, 2013-2014 和 2014-2015)的名單。李亞倫律師曾於一九八五年兩次獲中華民國獎狀,表彰他在移民與人權方面的傑出貢獻﹔他也名摘美國律師名人錄,並以專家身份在法庭就移民問題作證。他的文章廣泛地登載於中文報紙世界日報和星島日報上,並為主要移民刊物,Interpreter Releases和移民日報(Immigration Daily)撰寫文章。他曾是巴基斯坦之聲報紙Pakistan Calling每週移民專欄的榮譽編輯。他過去也在日文刊物OCA和巴基斯坦報紙MUHASBA上撰寫文章。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200篇以上。

李亞倫律師持UCLA大學學士學位及Cleveland-Marshall法學院法學博士,並獲該法學院的 Sidney A. Levine 1976-1977最佳法律論文獎,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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