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利桑那州對抗美國政府的判決支持移民權利

-- 李亞倫律師

聯邦最高法院以5對3票於2012年6月25日公佈亞利桑那州對抗美國政府的判決,是聯邦和所有移民社區的勝利。報紙上稱這是打成平局的判決,說亞利桑那州SB1070法案的裁決,法官們像拳賽一樣打成平局,移民權利為贏家。雖然第2(B)條所謂“出示你的證件”的規定仍然存在,但最高法院將其他三個爭議性的法律規定掃地出門。第3條規定,若沒有遵守聯邦外僑登記的規定是違反州政府的輕罪,但最高法院基本上說,這方面美國政府對此已經有自己的全面登記計劃。第5(C)條規定未經授權的外籍人士在州內尋找或擁有工作視為輕罪,雖然聯邦對第5(C)條沒有類似的條款,且亞利桑那州支持者也說,此條是試圖制止非法就業與聯邦法的目標相同,但最高法院認為,在執行上將有沖突,因為聯邦法已捷足先登了。最高法院指出,移民改革和控制法案(IRCA)的立法背景上已強調,國會對那些外籍人士未經授權即尋找或從事工作已深思熟慮的選擇不加以刑事的處罰。第6條規定州政府官員如果有理由或相信某人已犯了可從美國遞解的罪,可以無需逮捕令就逮捕此人,但最高法院推翻此條款說此法將給州政府官員比國會受予訓練有素的聯邦移民官員還要大的權力去逮捕可能被遞解的外籍人士。聯邦移民官員授權准許逮捕在美國違反任何移民法或法規的外籍人士,但只有在外籍人士可能在獲得逮捕令前逃脫的情況下。

第2(B)條規定州政府官員對被他們攔阻下來,拘留,逮捕的人,如果可以合理地懷疑此人是外籍人士且在美國非法居留,要合理的去確認此人的移民身份。它還規定,被逮捕的任何人在釋放前應確定其移民身份。最高法院說,在制作執照或類似身份證時州的條款已建立推定當事人合法在美國;官員不應考慮種族,膚色,或民族血統;且這個條款的執行必須與聯邦移民法和保護民權一致。美國政府提出兩項論据說,州政府強制這個規定會干擾聯邦的移民體制,且州政府官員只因為無法驗證他們的移民身份,必須對一些被拘留的人延遲釋放,最高法院說,國會沒有建議州政府和移民執法局(ICE)溝通是不適當的,並鼓勵共享違反移民法的信息;還說第2(B)條可視為避免州政府官員拖延釋放,因為指示說如果有理由怀疑外籍人士在美國是非法的,州政府官員要合理的試著與移民執法局驗證移民身份,除非此人繼續涉嫌違反可被拘留的一些罪行,州法院會斷定因調查移民身份而延續拘留是不合理的。

保守派艾里托法官(Justice Samuel Alito)的反對意見特別具啟發性,他爭扎地為第2(B)條找符合憲法的正當理由,他首先說這條只有在官員合理地懷疑或相信某個人犯了非移民的罪行時才可使用。 (這是因為非法在美國不是罪行)。他指出,這條法律指示亞利桑那州的官員要“合理的試著”“可行時”來確定此人的移民身份。結尾時說,最終重要的自行酌情權,不是要驗證某個人的移民身份,而是一旦查明某人的身份要採取什麼行動,和最重要的是聯邦政府保留自行酌情權 - 即對個別案件執行法令的自行酌情權。

最高法院保留第2(B)條在實際進行中可能被濫用的挑戰,但說在州法庭有機會解釋此規條之前,及沒有一些證據證明執行這條法規事實上與聯邦移民法和它的目標相沖突時,要禁止這個條款則不適當。

因此,盡管最高法院目前支持第2(B)條,說州政府有權力簽發這個強制的法令,要求因非移民有關罪行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出示證件,但最高法院警告州政府,說它可能很快會重新審核這個問題,並說州政府“出示你的證件”的規定雖然被視為合法但範圍窄小。

但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把許多州政府傾向高限制性移民立法停下來,除亞利桑那州以外,還有五個州已經頒布了類似的法律,另外有24個州已提出但尚未頒布類似的法案。例如,阿拉巴馬州的HB56移民法,很明顯的,大多數它的擬議、制定和挑戰的規定現在將被宣布為違憲。其第10條要求外籍人士登記的規定,將和亞利桑那州第3條同樣的原因被推翻﹔第11條規定未經授權的外籍人士申請、徵求、或工作為輕罪,將和亞利桑那州第5(C)條款同樣的原因被推翻﹔“出示你的證件”的第12條可能像亞利桑那州的第2(B)條倖存下來﹔第13條隱藏,藏匿或蔽護非法在美國的外籍人士,或企圖、串謀,或鼓勵非法外籍人士來阿拉巴馬州,或運送、企圖或串謀運送非法外籍人士是非法的行為,這些將和亞利桑那州第3條同樣的理由被視為違憲﹔第16禁止雇主把支付未經授權外籍人士的工資從商業稅中減除,可能會像亞利桑那州第3和/或第5(C)條款的理由被禁止﹔第17條對未能聘請美國公民、解雇美國公民或授權工作的外籍人士,而雇用或留住未經授權的外籍人士的雇主建立民事訟案的理由,將根據最高法院對亞利桑那州第3和/或第5(C)條款的內容被視為違憲﹔第18條載送被逮捕的無照駕駛者去最近的法官,並合理地努力去確認被拘捕人士的國籍,將照目前亞利桑那州的第2(B)條倖存下來﹔第27條禁止阿拉巴馬州法院強制執行合同 - 若簽署合同的一方在簽約時就直接的或推定的知道對方非法居留美國,將因亞利桑那州法律第5(c)條的理由而被視為違規﹔第28條規定所有阿拉巴馬州的幼稚園或中等學校,在入學時要确認是否學生是在美國管轄以外地出生,是否這個孩子是非法居留的外籍人士,而有資格分配去上英文為第二語言或其他補助課程的班級,屬于類似最高法院亞利桑那州第5(C)條的判決﹔阿拉巴馬州第30條規定沒有合法身份在美國居留的外籍人士若與阿拉巴馬州政府或任何政治部門試圖和簽定商業交易無重罪,也違反了最高法院對亞利桑那州第5(C)條的推理,因為它與移民法執行方式沖突。

全國各地的非法移民可以鬆一口氣,因為最高法院重申聯邦政府在移民法方面比州政府有最高的權力,目前阻止了那些瘋狂地試圖以日益嚴峻的方式趕走非法居留外籍人士的州政府。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15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