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2年5月20日移民專頁李律師手記 非法移民申請豁免提案 徵民意

-- 李亞倫律師

此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出讓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的非法移民在美申請臨時豁免(I-601A)的提議又有新的進展。3月30日移民局向公眾公示其申請資格准則程序,聽取公眾意見。公眾有60天的時間在最終規則制定過程開始前提出評論及意見,其時間從2012年4月2日到 2012年6月1日止。

這個聽取意見的規則說﹕“移民局在審理豁免申請的期間,直系親屬不必回海外等待,可以留在美國與他/她的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在一起。“臨時豁免的重要性和吸引人之處是風險較小,如果豁免批准,他們就去海外進行綠卡面談。

但是臨時豁免申請只有一次機會。 移民局不允許已被拒絕臨時豁免申請的人再次遞交申請。也不允許遞交行政上訴、重新開案或重新考慮的動議。如果申請成功,移民局不向他們發出上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然而,移民局保留對臨時豁免申請被拒案簽發上庭通知的權利,它指出,“如果移民局拒絕臨時豁免的申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按上庭通知簽發政策,來決定是否開始對申請人展開移送出境的訴訟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請注意,大部份涉及美國公民直系親屬案件會有許多有利的條件,與最近非常熱門的檢控酌情權相比,簽發上庭通知的機會似乎較低。

根據此擬議規則,遞交臨時豁免申請的條件如下:

  1. 不准入境的唯一理由是非法居留超過180天。
  2. 申請人已有親屬移民申請(I-130)或美亞裔人、寡婦或特殊移民申請(I-360)的批准單,並為直系親屬的受益人。
  3. 申請人在遞交臨時豁免申請時人在美國。
  4. 申請人在遞交臨時豁免申請時,資料已在美國的生物特徵辨認科技系統中(打過指紋和照相)。
  5. 申請人證實如果他/她被拒入境美國成為永久居民,他/她的美國公民的配偶或父母的生活將遭受極端困難。
  6. 申請人在移民局自行酌情權下得到批准。
  7. 申請人在遞交豁免申請時必須17歲以上(小於17歲者不受不准再入境的懲罰)。

不符資格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1. 申請人不在美國境內。
  2. 申請人沒有以他/她為直系親屬的I-130或I-360批准單。
  3. 申請人沒有繳交移民簽證處理費給國務院且不積極的辦理移民簽證手續。
  4. 申請人已被安排移民簽證的面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認為豁免申請應該與移民簽證程序平行處理,若申請人已被安排面談,豁免申請將遲延,無法與移民簽證程序平行處理)。
  5. 申請人遞交臨時豁免申請時未滿17歲。
  6. 申請人仍在移送出境程序庭中,此庭沒有被終止或撤回。
  7. 申請人沒有取消掉移送出境程序的上庭通知。
  8. 申請人的移送出境程序在被行政上關閉且之後沒有對自動離境令申請重新開案的訴訟。
  9. 申請人已有最終移送出境令。
  10. 申請人正在等待調整為永久居留身份申請的裁決。
  11.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有理由相信申請人受到其他不得入境的懲罰。
  12. 申請人無法證實其有條件的親屬將遭受極端困難或不值得對其作出有利的自行酌情判決。
  13. 申請人先前已遞交過一份非法居留臨時的豁免申請。

公眾反饋的方式

移民局公佈,書面意見可以以下列任何一項方法提供:

上網表示意見。請到聯邦電子法規制定網站﹕http://www.regulations.gov 按指示提交書面意見。或將書面意見電子信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電子信箱﹕uscisfrcomment@dhs.gov 請在主題上打上國安局文號﹕DHS Docket No. USCIS-2012-0003

通過郵局寄文件表示意見。郵遞地址為﹕
Sunday Aigbe, Chief, Regulatory Products Division,
Office of the Executive Secretariat,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20 Massachusetts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529-2020

為確保操作正確,請在書面意見上寫上國安局文號﹕DHS Docket No. USCIS-2012-0003 此地址可接收紙張、電腦磁盤、光盤等方式的書面意見。

通過專人或快遞公司投遞地址為﹕
Sunday Aigbe, Chief, Regulatory Products Division,
Office of the Executive Secretariat,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20 Massachusetts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529-2020
電話為﹕202272-8377

相信未來幾個月這一方面會有許多評論意見和激勵,因為臨時豁免(要填寫I-601A非法居留臨時豁免申請新表)看來是歐巴馬政府當局在不久的將來最具體的親移民重大改變。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15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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