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2年5月6日移民專頁李律師手記 公民家屬逾期居留 擬准豁免處罰

-- 李亞倫律師

移民法規定,非法入境並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180天或一年的非法移民,一旦出境就會受到3年或10年不准再入境的處罰。如果他們與美國公民結婚,他們必須回到原來的國家申請移民簽證。這樣,他們就面臨不能很快回到美國的風險。3月30日,移民局提出一個解決辦法,即允許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在美國遞交臨時豁免申請(I-601),在取得豁免後去海外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綠卡面談。

現在,美國移民局制訂一份申請非法居留臨時豁免表格(I-601A)草稿。從這個表格內容看,豁免申請的關鍵在於對有資格親屬的生活極端困難作判決。有資格的親屬並不一定是申請人。

極端困難必須證明

可以提交任何證據來證明如果被拒絕入境美國,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會遇到的極端困難。移民局認為在確定生活是否極端困難時,其因素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健康狀況:身體或精神病態正在進行中或需專業治療,在國外治療的可行性和條件,預期醫療的時間,慢性或急性,長期或短期。

財務方面:未來的就業機會,因出售房產、企業或終止專業業務的損失,生活水平下降,短期虧損的回收能力,特殊需求的費用,如有特殊需要的兒童特殊教育或培訓費用,照顧家人 (老人和生病的父母)的費用。

教育方面:喪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教育選擇的範圍素質低或有限,目前的計畫受到破壞,要接受外國語言和文化的教育,不但費時並損失學分,特殊需求的可得性,如具體領域的培訓課程或實習。

個人因素:在美國的近親,美國出生或入籍,將與配偶或子女分離,有關人士的年紀,在美國居住的時間長短和與社區的關聯。

特殊因素:在美國的近親,美國出生或入籍,人身傷害或損害,社會的排斥或污名,可得到(或無法得到)社會機構或結構(官方或非官方)的支持、指導或保護。

提出證據範圍較廣

在這份申請非法居留臨時豁免表格草稿中,還列出必須提供的證據詳情。

有資格的親屬或了解艱辛狀況的他人提供的宣誓聲明書;專家的意見;職業或商業關係證據,如領薪紀錄或報稅資料等證據;每月開銷的證據,如抵押貸款、租賃協議、帳單和發票等證據;其他財務紀錄來證明聲稱的經濟困難;醫療文件或醫療專業人員的評估來證明任何聲稱醫療的困難;參加社區組織的會員紀錄、義工服務的確認信和加入文化聯會的證據;出生、結婚、領養證明書來支持聲稱的家庭關係;國家狀況報告;相信可支持聲稱困難的任何其他證據。

表格後註說,移民局將只考慮對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的困難。如果形容自己或其他人的困難,而非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的困難,必須證明這些困難會導致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的生活極端困難,否則這些證據將不予考慮。

遞交豁免申請需要連同親屬移民申請(I-130)批准單,並支付由國家簽證中心轉送申請的繳費收據。我鼓勵符合條件的讀者開始辦理親屬移民申請,因為這個計畫可能會實施。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15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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