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2年4月15日移民專頁李律師手記 在美遞交豁免申請 尚未實行

-- 李亞倫律師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於2012年2月22日對大眾發出警告,警告說在美國國內遞交豁免申請(I-601)的規定現在尚未實行。移民局表示,如果有人聲稱他們現在就可遞交豁免的申請,這肯定是不實的,公眾要盡力避免受騙。

2012年1月6日,移民局透過一份意向通知 (Notice of Intent)頒布規則,並於1月10日舉行了一個利益相關者的會議。根據移民局的計畫,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雖入境未經過檢查(非法入境),但可以在美國遞交豁免申請,豁免在美國非法居留180天或超過一年。按照法律,在美國非法居留180天或超過一年將受到三年或十年不准再回美國的懲罰。

按照擬定的新規,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將由其美國公民申請人遞交親屬移民申請(I-130 ),並於日後遞交豁免申請(I-601)。若獲得批准,他們可放心大膽地回國在領事館移民簽證處面談,面談通過就可以拿著綠卡簽證進入美國。而目前的法律規定,申請人必須冒險回海外領事館面談拿綠卡。如果移民簽證被拒,他們才被允許遞交豁免申請(I-601 )。申請是否能夠獲得批准,尚屬未知數。

不過,3月2日,該局邀請所有有興趣的人參加3月9日舉辦的電話會議,討論I-601豁免申請的集中信箱的遞交問題。雖然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說這個會議與暫定豁免無關,但看來似乎有點關係。移民局預計,它將在今春提出擬定的規則,到年底實施。目前,移民社區對這個即將改變的法律期望甚高,但願這個新規能夠獲實行。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15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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