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師手記 - 檢驗職業移民第二優先EB-2簽證的需求並與H.R.3012高技術移民公正提案相比較 (一)

-- 李亞倫律師

這篇文章刊登於2012年3月5日的移民刊物「Interpreter Releases」上。我們將此篇文章翻譯成三部分。這個第一部分提到H.R.3012高技術移民公正提案的背景,及其開放整個世界高等學位(EB-2)的配額,給中國和印度出生者,使他們不必長期等待移民的法案。自2011年3月起EB-2排期前進近四年的時間,已將此提案的優點壓下,是否仍有必要通過此案也是疑問。

最近國務院簽證辦公室在“每月確定職業移民優先截止日期”的報告中公布了一個驚人的統計,此報告以2012年2月7日截止的資料來確定2012年三月份職業移民優先類別的截止日期。它說領事館和移民局辦事處共收到335份EB-2(持有高等學位或特殊才能者的職業第二優先類別)的簽証申請案,其中50份是中國出生者,165份印度出生者,120份為其他國家出生者。這麼少的申請量,加上簽證辦公室公布的EB-2進度,在這個會計年度,中國和印度出生者幾乎前進了四年(2011年3月11日的EB-2類別簽證公告,中國出生者處理到2006年7月8日前遞交的案件,印度出生者為2006年5月8日,而2012年3月的公告顯示,中國和印度的步調一致從2010年1月1日前進到2010年5月1日),讓我們對美國移民局和國務院實際上到底有多少EB-2的簽證需求產生疑問。和這個問題相關的還有2011年高技術移民公正H.R.3012提案對中國和印度EB-2移民的必要性。

此提案若成立法,在分階段實行後,將解除各國職業移民類別的簽證配額制度。該案還將在四年內增加親屬類別,從百分之七提高到百分之十五的各國配額。現行法律限制每一個國家的任何類別配額不得超過全球配額的百分之七。該提案的主要論點是許多在美國受教育並獲得美國大專、大學碩士和博士學位的中國和印度出生者,因移民美國需等一段漫長的歲月而感到泄氣,所以美國無法受到益處,而他們帶著美國畢業文憑返回他們的祖國,將他們的聰明才智,貢獻給他們自己的國家,使他們的國家成為美國的直接競爭對手。一個次要的論點是,世界其他國家對EB-2類別未能充分的利用。反對者用來反駁的論點則為學生簽証(F-1)或交換學者(J-1)身份的人都應該在完成教育或培訓後離開美國,且取消百分之七的配額限制,允許中國和印度出生者獲取全世界的配額,將對其他國家的類別造成積壓,因為簽證配額是照遞交時間先後來簽發的。

如果未來EB-2簽證的需求仍然很低,讓這兩個國家的這個類別繼續快速推進,那麼目前這個類別的許多支持者就沒有太多的理由需要繼續主張通過這個法案了。三月份的進度從2010年1月1日前進到2010年5月1日,已使許多擔心此提案不會通過的EB-2員工鎮定了下來。HR3012提案目前己在參議院進行幕後談判,討論需要非移民員工的公司和組織可能需付出的代價,並將聘用印度和中國出生擁有高等學位員工的利益加以衡量。此提案於2011年9月22日首次在眾議院提出,那時這兩國出生的EB-2類別的簽證配額才處理到2007年4月15日前遞交的案件。

簽證需求降低的一個原因可能是因為移民法INA第202(a)(5)條的規定,即“如果在一個季度中,EB-2可用總簽證配額超過符合資格可簽發簽證的移民人數,剩餘的可用簽證額可在剩下的會計年度根據該段來簽發,而不需照此節第二段的限制數額“。這意味著,根據目前的簽證制度,反正中國和印度會超過百分之七,因為世界其他國家從以往的角度來看,不會用掉其可用的EB-2配額,所以照第202(a)(5)條的用光機制(clearing mechanism),會有更多的餘額讓中國和印度使用。

在寫這篇文章時,HR3012高技術移民公正提案仍在等待參議院採取行動。總統贊成此提案已登記在案。問題是H.R.3012高技術移民公正提案現在需要60票才能通過這個受到阻撓的議案,因為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資深參議員格拉斯利Charles Grassley(共和黨-愛荷華州)在此案於2011年11月以389對15票眾議院通過後,立即加以阻撓,將之擱置一旁。此案也被愛爾蘭遊說團控制,他們全力支持,條件為加入其公民的E-3方案的立法。(E-3簽證是給符合H-1B專業職位身份相同類型的當事人,不需要事先得到移民局的批准,由美國領事館授權批准)。看來似乎是HR3012無法在參議院自站一腳,讓愛爾蘭遊說團可以更容易地將其E-3條款附加在這個眾議院已以壓倒數通過的法案。這種競爭法案和幕後談判,依目前情況看來極為易變。HR3012提案本身是一個受歡迎的立法,所以來自不同黨的兩位參議員都希望加上一個不受歡迎的條款,並向親愛爾蘭支持者保證可以把這兩個立法規條加上去。據報導參議員舒默Charles Schumer(民主黨 - 紐約)含有這兩部份的提案已得到53位民主黨參議員的支持。他的E-3立法提案最初僅包括非法愛爾蘭人的豁免規定,現在和參議員布朗Scott Brown(共和黨-麻薩諸塞州)的獨立E-3條例草案幾乎相同。目前的問題將是那一方會獲好評,以及若如果無法找到60票,要如何讓參議員格拉斯利不再堅持阻撓。 (截至2012年2月18日止,愛爾蘭新聞界統計有58名參議員贊成該提案)。通過愛爾蘭E-3立法與否對參議員布朗顯得特別重要,因為他正與民主黨的沃倫Elizabeth Warren密切地對抗競選連任中,愛爾蘭團體要求他拿到他先前答應的10,500份愛爾蘭簽證。他目前正與參議員格拉斯利談判中,並預期會比參議員舒默更能在聽證會上得到同情,因為他可以以本身共和黨的身份爭取,說他需要通過此立法才有更好的機會為共和黨保留一席。

參議員格拉斯利已證明是美國外籍員工的強力對手。他會為了他的共和黨參議員同事的福利和他的黨而放棄反對,堅持要改變法律嗎﹖我們應該心有准備,幕後談判會曲折輾轉,但如果無法找到參議員投60票,保證移民社區將受到困境。參議員格拉斯利於2012年12月15日提出一份對H.R.3012提案的修正案,包括解除抽籤移民,對H-1B工作簽証增加更多的限制,譬如強制雇主對所有職位執行招聘工作並提高H-1B簽證的違規處罰﹔對L-1B專業知識的外籍人士增加繁重的負擔和對L-1新辦事處申請的延期,要他們受到像H-1B簽證一樣的強制工資制度,並加強違規處罰。這個修正案受到高科技社區的全面反對。為了取消職業移民類別國家配額的限制,照他的整個修正案的規定,要付出的代價就太高了。

我們得到移民刊物「Interpreter Releases」出版社「West,a Thomson Business」的同意刊出中譯本。 「Interpreter Releases」是一本領先的移民法定期周刊,刊登有深度及全面綜合性的分析,並對立法、規則、案件和移民局輔導等作具權威性的報導。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15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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