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1年9月25日李律師手記 - 兒童保護法 巡迴法庭意見分歧

-- 李亞倫律師

「兒童保護法」(CSPA)是美國國會2002年8月6日通過的一個有關移民的法案。兒童保護法中1153(H)(3)條款規定,如果一位外籍人士確定年滿21歲,他們的申請會自動轉換到適當的類別,但可保留申請收據上的原來的優先日期。

人們經常遇到的情況是,父母通過兄弟姐妹的申請移民美國。在案件在審理期間,子女超過21歲,父母親移民來美後,再以綠卡申請子女,其子女必須以新的日期排隊多年。例如,今年以美國永久居民的身分申請成年未婚子女類別(F-2B)目前要等八年時間。

為了能夠讓子女早點來美,許多申請人向移民上訴局甚至聯邦巡迴上訴法庭申訴。但是,移民上訴局在2009年王氏案件 (Matter of Wang)及2011年第二和第九巡迴法庭在Fei Mei Li v. Renaud Osorio v. Mayorkas的二個案件判定,按兒童保護法規定,超齡子女不能享受同一個排期的福利。

但是,事情最近有了轉機。在2011年9月8日,第五巡迴法庭在Khalid v. Holder案件判定兒童保護法是非常清楚的,移民上訴局在王氏案件的解釋違反了「兒童保護法通俗易懂的語言」。第五巡迴法庭的管轄範圍包括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和德州,這些州的居民可能成為這個法庭裁決的受益人。當然,政府律師保留可要求同一陪審法官小組或整個法庭的全體法官重審的權利,或要求在最高法院進行複審。

現在,不同的聯邦上訴法庭對兒童保護法中「超齡子女是否享有父母較早優先日期」的問題出現分歧。最後的結果是,這個重要問題可能要由最高法庭作最後決定。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15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