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碌崙華聯會法律座談 李亞倫詳介L-1A和投資移民

-- 李亞倫律師

李亞倫律師日前在布碌崙華聯會發表演說,討論L-1A跨國公司經理級人員調動,EB-5投資移民,與PERM勞工紙的職業移民類別。他向與會人士表示,大眾對這些類別的吸引力是因為移民時間較短。從2011年6月份國務院的簽證配額公告中顯示,跨國公司經理級和執行長調動以及投資移民都有移民配額,至於僱主申請需要高等學位(碩士或同等學歷)的勞工紙案件,除中國和印度出生者正在處理2006年10月15日遞交的案件外,其他的都有配額。大陸以外出生的華人,如台灣、香港或澳門等及其他國家出生者,高等學位類別都有簽證配額。李律師也警告說,在美國非法身分的人,一般不符合在美國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的條件,除非他們是245(i)條款的受益人,即能證明在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過移民簽證或勞工紙的申請,支付一千美元的罰款,並能證明他們於2000年12月21日當日人在該國,就可在美國調整身分。

L- 1A跨國公司調動執行長或經理案,他說好的公司在簽證期間可以作人員調動,將其僱員及家屬調來美國,甚至很容易透過這個類別移民- 這些不需要透過勞工紙程序移民。他說這些案件一般要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佛蒙特州或加州區域服務中心遞件,遞交美國和海外公司的一些文件。他還表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多年來一直青睞大規模的公司,不喜歡小型公司。因此想要設立只有2到5位員工的小公司,在申請綠卡的過程中應該知道會受到移民局的挑戰。他建議說,想以這個類別申請綠卡的人,在公司規模方面應該考慮大型公司。

李律師接著談及投資移民,它的歷史,以及去年會計年度申請EB-5案件的中國人佔百分之四十一。他還引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統計資料說,整體上2010年會計年度投資移民申請(I-526)的批准率為 89%,解除有條件綠卡申請(I-829)的批准率為83%。他談到個人投資和區域投資中心的差別,在於個人投資通常要投資一百萬美元,而不像區域中心要五十萬美元,且僱用十個美國員工的責任在區域中心上,而不像個人投資案投資人必須承擔這個責任。他指出全國大約有250個區域中心,投資人要面臨是否最終能夠達到移民的目標並保持資金安全的雙重風險。他說,像他一樣的移民律師在談及移民風險時比較自在,而不是投資風險,因為他們並不熟悉財務問題,也沒有經紀人或經銷商的執照。他指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現在允許由第三者保險公司來承擔投保金額,以減少財務風險。他表示潛在投資者作移民投資是個很好的機會,但要務必小心。

PERM勞工紙申請方面,李律師追溯1970年起的勞工部勞工紙計劃,並說PERM始於 2005年,為電子核審管理系統,比先前的系統更複雜。他說,先前系統失敗的原因是積壓案件多達五年之久,目前 PERM的初步審查僅需兩個月的時間。他談及如何從勞工部網站取得現行工資的資料,及如何在遞件前使用 C附表來計算工資。C附表是勞工部提供給大眾用來計算職業受雇統計系統(OES)中要用工資的一個計算表格。他說,案件是否有資格申請高等學位類別將取決於僱主對職位的需求,以及勞工部是否認為僱主的要求實際可行。他解釋遞交PERM申請前必須完成美國員工招聘的步驟 - 如工作單、報紙廣告、通知公告,以及專業案件所需的三項額外招聘步驟。他並提醒觀眾,自2007年7月起勞工部規定,僱員的勞工紙申請費和雜費只能由僱主一方來負擔支付。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10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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