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律師於5月15日在布碌崙華聯會談論L-1A跨國公司經理級人員調動,投資和勞工紙申請的有關移民問題(中)

-- 李亞倫律師

[這是李律師在布碌崙華聯會移民講座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已於6月3日刊登: L-1A跨國公司經理級人員調動內容。第二部分著重於EB-5投資移民的問題。]

投資移民

美國投資移民法是在1990年11月29日通過的,但由于大眾對此缺乏興趣且移民局的態度含糊不清,多年來都無生氣。近年來,移民局對投資移民類別(職業移民第五優先EB-5)的態度比較負責。再加上中國及其百姓日趨富有,而美國移民局其他類別案件不斷積壓,中國人對EB-5投資移民案日感興趣。EB-5類的簽証配額歷來一直開放中,可能會繼續開放。每年的配額為一萬名,從移民局簽證統計數顯示,2010會計年度投資移民共簽發1,885個名額,2009年會計年度為4,218名,2008會計年度為1,360名。

投資移民有兩種方式 - 透過區域投資中心(目前全國大約有250個中心,其中一半已列在移民局的指定名單中),或通過個人的投資。若想得到美國移民局列出的名單請看網站“www.uscis.gov/eb-5centers“。這兩種情況,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保證投資人可收回投資金額或獲得綠卡。當移民局把地區投資中心的名字列上名單,只是意味著已審查該中心的擬議業務計劃,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模型,即一位經濟學家對未來經濟增長項目,地點,和創造就業機會的觀點- 並確定此商業計劃書符合投資移民實驗方案的要求。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區域中心不進行背景調查,一般也不監測業績。名單中沒有公佈哪個區域中心在營業中或它們申請案的批准率。區域投資中心的投資人無法控制區域中心,但以個人投資的模式,大多數情況下投資人要自己控制資金的運作。

區域投資中心所需的投資金額一般為五十萬美元,投資中心負責招聘十位美國員工。個人投資案,金額通常是一百萬美元並需僱用十位美國員工。投資人要負責這十位被錄用的是美國的員工。

EB-5投資允許配偶及在遞交申請時未滿二十一歲的未婚子女的移民。投資案件的批准時間目前平均要5到6個月。申請批准之後,如果投資人在海外,領事館處理大約需要九個月,如果投資人在美國,調整身分需要六到九個月。

批准的投資人會獲得為期二年的有條件綠卡,它和其他綠卡相同只是有到期日。在獲得綠卡第二週年的90天前,投資人必須進一步地向移民局遞交申請文件,並證明已達到所有投資移民方面的要求。

上述是一個簡短的投資移民概述。具體來說,五十萬美元而非一百萬美元的投資,必須在失業率至少是全國平均水平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地區或不屬大都市統計區的農村地區,或離市或鎮20米之內人口至少有二萬人的地區。這些屬針對性就業區(TEAS)。是否屬失業率高的地區,可在勞工統計局(BLS)的數據庫查看決定或向州政府機構取得失業率高的文件證明。是否屬農村地區目前可透過2000年人口普查資料查看。是否屬五十萬美元針對性就業區通常在投資或遞交投資移民申請(I-526)時決定。如果資金進入一個代管帳戶,即保存在一個信託帳戶,而不是給區域中心,那麼決定該區是否為針對性就業區就是遞交申請的時候。

在決定創造多少就業機會時,正常的數字是十位。但也有一些例外。如果你做個人投資案件,你的投資公司在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前就已營業運作,這叫現有公司。現有公司必須一則重組或改組才有資格,或必須顯示此投資增加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或公司的工作量達百分之一百四十。重組或改組意味著公司要真正的有變動,移民局過去批准過養馬場加入訓馬服務項目的改變。在這些情況下,必須至少新增十名員工,但如果你要顯示工作量增長了百分之一百四十,可能需要添加更多人員。例如,現有公司先前有40名員工,你必須另外加16名員工讓人數增加百分之四十。

目前區域投資中心有兩種基本型式。一是股權模式,也就是人們匯集資金湧入投資中心,由投資中心自行運作其項目。二是貸款模式,即區域投資中心從投資人收取金錢然後借給第三家公司,預測在未來與利息一起償還。

不管你做區域投資中心或個人投資,都要向移民局加州服務中心遞交投資移民申請表格(I-526)來開始這個程序。我們建議遞交那些文件給移民局呢?雖然區域投資中心的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故不重要,但個人投資案件因申請人會親自辦理業務,故要顯示投資人的資格。所以我們通常會收取潛在投資人的個人履歷表、簡歷、學歷或工作經驗等證明。

投資資金轉移來美的證據很重要,所以我們會不斷用投資帳戶來證明資金從投資人的海外帳戶,轉到投資人在美國的個人或投資公司的代管或其他帳戶中,包括海外銀行的記錄,美國接收銀行和接收銀行轉移投資資金到投資工具上。

如果是個人投資,而投資額已投入使用,且已用了一定的程度,我們會提出下列證據,當然錢用到哪裡去了通常在解除有條件綠卡身分時更為重要:如投資中購買材料、設備、土地、汽車、家具等證據。

移民局對資金來源非常重視,因為要確保投資人的資金是合法獲得的。為此,你應當追溯投入資金的來源,越早越好,如果這筆錢是以貸款或禮物方式從他人處得來,還要包括他人獲得這筆款項的來源。因此,我們一些我們要求的證據如下:過去五年的納稅證明,和投資者的其他財務證明材料,包括銀行報表,財產或公司所有權證明,或投資資金貸款,遺贈或禮物。

最後投資工具還必須要有證據。如果作區域投資中心,中心通常已把材料文件準備無誤。如果是個人投資,我們建議你提示公司的設立文件和已開始營業的徵兆。這些包括報稅單、查核過的財務報表、W-4稅表和僱員填寫的就業資格核查表(I-9)、聯邦及州稅季度報表。如果公司還沒有聘請到十位美籍員工,你還必須給移民局一個詳細的業務計劃,包括公司要如何促銷產品,如何和對手競爭,供應品的來源,合同,以及如何聘請十位美籍員工的方案。

移民局目前的規定是創造就業機會必須在投資移民申請(I-526)批准後二年半內完成。一般人大約在移民申請(I-526)批准後六個月移民,然後在兩年內完成招聘十名美籍員工。在兩年為期的有條件綠卡到期前90天,投資人必須向加州服務中心遞交解除有條件綠卡申請表(I-829),他/她必須證明,已投入正確的投資金額,投資項目仍然持續營業中,投資人沒有收回全部或一部分的投資額,且創造了適量的就業機會。

另外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2011年2月提供了一些統計數字,說申請EB-5案件的中國人達百分之四十一,其中區域投資中心批准案有124件,相同數量的區域投資中心案正等待批准中,總體上投資移民(I-526)的批准率2010會計年度為 89%,2009年為86%,2008年為84%。解除有條件綠卡申請(I-829)批准率,2010會計年度為83%,2009年為86%,2008年為70%。

從這些數字可以看出,如果你投資到區域投資中心有大量的選擇。但要選哪一家呢?從我們所看和聽到的,潛在的投資人都想拿綠卡。也希望保證他們的投資金額安全。可以保證嗎?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已表示若由第三者的保險公司來承擔投保金額是可以接受的。當然,除此之外投資人還必須面對兩個大風險﹕

-移民風險
-投資風險

這兩個風險中,移民律師們通常對談論移民風險比較自在。因為移民問題在他們的工作範圍內。大多數律師對財務並不精通也沒有經紀人或經銷商的執照。他們和我一樣都沒有能力向客戶建議那一個是好或不好的投資。投資區域中心項目就像買賣股票一樣,可漲可跌。你們有多少人在股票市場上輸過錢?你們應當知道我的意思。對股票市場熟悉的人都知道一句老話,今天某一股票的表現不能當作是未來股票業績的一個準確預言。對我來說,如果投資額對潛在投資人佔生與死的重要性,那他/她就不應該投資。只有投資人沒有向保險公司承保,對損失全部或一部分的錢或風險不在意時,他/她才應該作下去。即使投資工具是把錢借給別人,要多年後才會拿回來,如果借錢的一方違約或破產仍然會有問題的。

至於移民風險,我們願意協助有興趣投資區域中心的投資人,查看這些計劃中心的問題,來評估移民的風險。對此我們比評估金融上的風險更自在些。

不管你做什麼,移民投資是個很好的機會,但請你務必小心。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10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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