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師手記 - 大眾對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備忘錄中的快速處理申請案及撤消遣送离境程序的范圍明顯誤解

-- 李亞倫律師

從我們最近收到就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助理局長約翰莫頓(John Morton)2010年8月20日備忘錄的電話量,有關“指導處理外籍士人其申請案正在審理或已核准的遣送离境(removal)訴訟程序”,很明顯,很多人都誤以為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簡稱"執法局"是給許多以前不可以調整身份的外籍士人有能力在美國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份。和以前已有不可入境令(order of exclusion),驅逐出境令(deportation),或遣送离境令(removal)的人可因此備忘錄而受惠。不幸的是,這些觀念在細讀該備忘錄后似乎無法解決這兩個提及的主要問題。

首先,此舉是將那些正在進行遣返程序的外籍士人,如此外籍人士有資格調整身份,在審理其移民申請案時,會加快審批。執法局說,它准備要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簡稱”移民局“,加快處理申請,如果因此批准可允許已有資格的外籍士人得到解除。目標是在30天內由執法局把被拘留的外籍人士交移民局加快判決,未被拘留的外籍人士則在45天之內。雖然有些人可能認為執法局目前對外籍人士感到關心,但該机构希望加快,基于過去的角度來看,美國移民局往往拖延因遣送离境案而拖延懸而未決的I–130親屬移民申請案,而新的政策將促進并提高辦案效率。這當然意味著,執法局是希望移民听證會加快,并減少花在所有外籍人士身上的時間。

第二個目的是協助那些已遞交申請案且正在進行遣送程序的外籍人士不再繼續拘留在移民拘留中心,并對未被拘留的外籍人士停止訴訟程序。對已遞交申請案并被拘留的外籍人士,執法局行政律師長可以再被訴的情況下“撤消” 遣送程序,然后配合執法局工作辦公室主任釋放那些執法局确認依照法律及其自主權,該外籍人士有資格不被遣送而獲益。不符合資格的因素包括刑事定罪,證据欺詐或其他犯罪行為不當者,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方面的考慮。對于那些未被拘留的外籍人士,執法局在行使自主權后決定若外籍人士看來有資格不被遣送而獲益時,應在可再被訴的情況下及時進行“撤消” 遣送程序。雖然這對符合資格的外籍人士是一個喜訊,但執法局似乎更關心的是避免“資源的支出”,及促進”有效利用政府資源“。釋放被拘留者或決定不繼續在移民法庭處理非拘禁案件,將減輕更多政府律師和移民法官的時間,讓他們處理其他案件,并讓移民拘留中心有更多的床位,給其他類型的被拘留者。

符合此類型而獲益的前提是,外籍人士已有資格在美國遞交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不包括那些無法調整身份,例如,外籍人士偷渡入境美國,沒有245(i)的資格,或那些無法豁免不予入境的理由。該備忘錄中提到I-130親屬移民申請和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似乎明确地指出此政策只适用于I-485調整身份申請人,一旦申請獲得批准,當事人目前完全符合資格。外籍人士可以遞交政治庇護,暫停遣送,取消遣送,或其他類型的申請不包含在這份備忘錄的語言中。還有這份備忘錄的措詞中提及,如果沒有被調查或嚴重的不良因素,首席律師辦公室應進行“撤消”的程序,看來很明顯,該備忘錄的目的不是要進行“重新開案”的程序,不像過去,外籍人士從移民法庭被判有最終不利法令在身要做的程序。

雖然執法局當然可以決定擴大備忘錄的福利超出上述類別,但此備忘錄目前似乎對誰應該在什么情況下受惠有相當具体的指導。我們鼓勵讀者把此備忘錄-不論其動机為何,當成執法局正向正确的方向邁出一大步 - 而不是只為其他情況下的補救之道。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10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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