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0年5月16日李亞倫律師手記 - 極端困難 可豁免入境詐欺

-- 李亞倫律師

李亞倫律師在2010年4月2日從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收到一份非先例的I-601(豁免申請)的判決書,美國移民局的上訴辦公室,根據綠卡身分母親的生活將面臨極端困難而批准這份欺詐豁免的申請,此案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母親擔心女兒已在美國生了兩個兒女,如回中國將忍受一胎化計畫生育政策的痛苦,且中國的醫療保健制度達不到母親的需求。這份I-601是因為入境時犯了詐欺罪,而唯一有資格要求豁免的是申請人的綠卡母親。

在討論艱難因素時,包括母親要完全依賴申請人和母親多方面健康的問題,行政上訴辦公室把重點放在她的憂慮上,擔心已有兩名子女的申請人可能因違反中國一胎化計畫生育政策而受到懲罰(因為她在中國的另一個女兒已被懲罰過),並引用美國國務院最新發表的中國人權實施報告(2010年3月11日)作為母親擔心的確證。

至於母親擔心,如果她和申請人一起返回中國,不會得到優良的醫療照顧,她特別指出她的丈夫早逝就是因為中國的醫療不合標準,行政上訴辦公室引用美國國務院(2009年12月31日)出版的中國特定信息報告,來確認中國的醫療現狀不合標準。在裁決極端困難方面,行政上訴辦公室以平衡法權衡後認定有利因素多於不利因素,故批准這份上訴。

▋判決書全文

討論內容:此豁免申請被賓州匹茲堡的地區辦事處主任拒絕,這個案件現在到行政上訴辦公室,我們批准這份上訴,此案將送回地區辦事處主任繼續處理。

此案的記錄顯示申請人是中國出生的公民,於1996年2月向移民官員出示假證件後順利入境(請看備註)。因此根據移民和國籍法案(以下簡稱法案)第212(a)(6)(C)(i)條款,及美國法典第八標題的1182(a)(6)(C)(i)條款,申請人不得允許入境美國,因為他以欺詐或蓄意欺騙方式進入美國。申請人對這項不得允許入境的裁決不持異議。但尋求依法案的第212(i)條款及美國法典第八標題的1182(i)條款申請不得入境的豁免,好讓她能與她的美國永久居民身分的母親,及她1998年和2003年出生的美國公民子女留在美國。

地區辦事處主任的總結說,申請人未能證明沒有她,符合資格申請她的家人生活會極端困難,因此拒絕了她不得入境類的豁免申請(1-601)。地區辦事處主任的判決書是在2007年6月29日簽發的。

上訴中,她的律師遞交了一份上訴書並附上證據。我們在作這份判決時,她的整個紀錄都已審查並予以考慮。

法案第212(a)(6)(C)的相關部分中規定:(i)根據本法,任何外籍人士用欺詐或蓄意欺騙的重要文件,企圖獲得(或設法獲得或已經獲得)簽證、其他文件、或進入美國或得到其他福利,是不允許入境的。

▋司法部長可酌情豁免

法案第212(i)規定:司法部長(現為美國國安局長局長),可自行酌情免除第(a)(6)(C)條款中(i)附款的規定,只要這位移民是美國公民或合法的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並提出讓司法部長(局長)滿意的證明,證明若拒絕這位外籍移民進入美國將導致外籍人士的公民或合法居民的配偶或父母的生活極端困難。

這個有資格的家人(qualifying relative)生活極端困難的概念「不是固定或不可改變的 」,且要以個案依事實來檢驗是否達到極端困難的程度。請看案例Cervantes-Gonzales案件﹐22 I&N Dec. 560, 565(1999年移民上訴局判例)。在Cervantes-Gonzales案件中,移民上訴局設定了一個並非獨一無二的因素清單,來決定是否外籍人士已證實這位有資格的家人生活將會受到極端的困苦。這些因素包括﹕對有資格的家人而言,這位美國公民或合法的永久居民目前在美國的家人關係,以及他與美國境外家人的關係,有資格的家人若須搬遷,該國國情及其家人的關係,搬遷對其財務上的影響,重要的健康狀況,特別是如果搬遷國的醫療護理不足。請看此案的第566頁。移民上訴局在O-J-O-案件21 I&N Dec. 381, 383(1996年移民上訴局判例)(引證省略)中表示:

有些有關因素,若只看一樣不屬極端,所以必須總體考慮來決定是否會造成極端的困苦。每一個案件,在檢驗事實時必須考慮整体的困境,來決定是否所有的困難合併後,其困難程度將遠超一般被驅逐出境的困境。

法案第212(a)(6)(C)(i)中的第212(i)條款的豁免,僅適用於申請人能證明他或她的公民或合法居民配偶或父母的生活會極端困難。第212(i)條款不同於法案第212(h)條款的豁免,沒有提及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子女生活極端困難的條件。根據本條款,申請人自己的生活極端困難也不是允許考慮的因素。本案中,申請人的合法永久居民母親是唯一有資格的家人,申請人和她孩子的生活極端困難不可予以考慮,除非這些困難影響到申請人的母親。

▋情緒、身體和經濟困難

申請人的合法永久居民母親,在遞交上訴時70歲,她聲稱如果她留在美國而申請人因不得入境必須遷住海外,她在情緒、身體和經濟上將經受到困難。她的聲明書中說她在精神上將受打擊,因為她完全依賴她的女兒。她指出她與申請人及其家人住一起,他們照顧她日常生活,包括煮飯給她吃,確保她得到適當的休息和醫療照顧。申請人的母親聲稱,雖然她另外還有三個孩子,但兩個住在中國,另一個住在美國,當她初到美國時有照顧她,但由於她有許多醫療問題,不能繼續照顧她。此外,她說,如果她的女兒要搬遷中國,她擔心,因為她女兒有兩個孩子,將因違反國家的「一胎化」計畫生育政策而受到懲罰。她指出她另一個住在中國的女兒兩次被迫墮胎、罰款,最終還是被抓,並因為希望多生孩子而被結紮。

申請人進一步闡述,若她的合法永久居民母親留在美國,沒有申請人在身旁會面臨的困難。她指出,她母親患有多種健康問題,包括冠心病、高血壓和腹部疼痛,因於醫療要吃許多藥。申請人聲稱,她母親沒有照顧自己的能力,申請人要帶她到醫院,為她翻譯,因為她不會說英語,也不懂讀標籤,她要給她服用適當的藥物。

除了精神和身體上的生活困難外,申請人聲稱,她母親在經濟上也要依賴她和她的丈夫。母親在美國沒有工作過,因此沒有享受社安或其他任何福利的資格。她與申請人住一起﹔申請人為她支付所有的開銷,包括住處、食物、衣服及其他一切的需求。雖然她有醫療保險(Medicare),但還需要支付許多額外的醫療開支,包括藥物和看醫生,因不包括在醫療保險內。

申請人提供母親需要醫療的大量文件。此外,救世軍提供了一封信,證實申請人和她的配偶是主要照顧她母親的人。(請看救世軍2006年10月17日的信。)

另外,從申請人的工作證明,證實她有能力照顧母親。

▋受計畫生育高壓威脅

最後,行政上訴辦公室(AAO)說美國國務院證實中國計畫生育政策是強制高壓性的,證明申請人的母親對已有兩個孩子的申請人返回中國的擔心是確實的。美國國務院的紀錄說﹕

法律禁止使用強制方式迫使人們墮胎或結紮。然而,為解除政府規定的生育指標限額的壓力,當地計畫生育官員用強制脅迫方式,來達到政府的目標。為達目標採用節育方法(尤其是上環和女性結紮,根据政府的統計百分之八十以上採用這種節育方法)並對某些怀孕期實施流產術。

對已經有兩個子女的家庭而言,父母的一方往往被迫實施結紮手術。為免受罰金往往讓婦女沒有其他選擇,只得實施墮胎或結紮。(摘自2010年中國人權實施報告)

根據這些紀錄,行政上訴辦公室確認申請人的合法永久居民母親的生活將遭受極端的困難,如果母親留在美國而申請人因不准入境必須遷移中國。申請人的母親已診斷出有許多問題,沒有申請人的幫助,在感情上、身体上和財政上需要自己照顧自己﹔又因中國的強制計畫生育政策,要擔心女兒在中國的生活。申請人的母親將面臨的困難超出一般子女面臨移送出境的困難。因此,若申請人被送走,申請人的母親將遭受极大的困難。

▋醫療待遇差 失業率高

符合資格的家人也必須證明若申請人的豁免被拒,他搬遷海外生活將極端困難。在這一方面,申請人的母親解釋說,她的丈夫在2002年4月因癌症去世。多年來他抱怨胃痛,但是他們在中國鄉村的醫生沒有診斷出癌症。直到在離家一個半小時的醫院治療時才知道,但最終被送回家等死。根據這個經驗,申請人的母親聲稱,由於她需要多項醫療,她擔心她在中國不會得到她上次在美國上急診室的優質醫療待遇。她進一步提到她的恐懼,因為申請人偷偷離開中國,再加上違反中國計畫生育政策在美國生兩個子女。

此外,她指出在中國將受到經濟困難,由於中國失業率高,申請人及她的配偶將無法找到好的工作。

▋曾受共產黨迫害

最後,她說她被共產黨迫害,小時候,因為父親是地主,他們被迫藏在山洞裡約一個月的時間,他們最後出來,被迫再教育並做苦役。她過去的經驗讓她害怕回中國。

美國國務院确認中國的醫療服務不夠標準(國務院2009年12月31日的中國特定信息報告)。此外,美國國務院證實了中國的失業率問題(國務院2009年10月的中國背景報告)。此外,如上所述,中國的人權紀錄仍然不佳,申請人母親因她的女兒已有兩個孩子,她的另一個女兒被迫墮胎,罰款,監禁並因希望有更多的小孩而被結紮的事實感到擔心,且她自己小時受到共產黨政權的迫害。

根据申請人母親在中國的痛苦經歷,她需要優質的醫療技術來治療她病情,且她知道她丈夫早逝是由於中國的醫療照顧不夠標準,又因為違反一胎化政策,她擔心女兒在中國的幸福,加上人權問題和經濟不夠標準,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判定,申請人的合法永久居民母親若搬到中國與申請人同住,她的生活將极端困難。

因此,行政上訴辦公室判定,這份申請的情況達到極端艱苦的程度。但是,豁免的授予或拒絕不應只在「極端困難」的問題上。它還要取決於局長的自行處理權,根据有關條款的規定、情況和步驟來處理。在自由裁決的情況下,外籍人士應承擔提供在美國符合資格的證明,且這些資格不會被不利因素壓倒。請見T-S-Y-案,7 I&N Dec. 582(1957年移民上訴局判例)。

在評估是否允許解除困境自行酌情的情況下,對外籍人士不利的因素包括﹕不得入境的性質和基本情況,其他重大違反美國移民法的行為,若有行事犯罪紀錄,其性質和嚴重性以及其他指出外籍人士品德不良或不宜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的證據。有利的因素包括在美國的家庭關係,在美國長期居住(尤其是外籍人士從小就在此居住),若他被移送出境或遞解出境,外籍人士和家人生活困難的證據,為美國從軍服務,或有穩定的工作紀錄,有資產或公司,為社區服務的證據,若有犯罪紀錄,已改過自新的證據,和其他能證明外籍人士品格良好的證據(譬如家人、朋友和社區代表的書面證詞)。

請見Mendez-Morales案,21 I&N Dec. 296, 301(1996年移民上訴局判例)。行政上訴辦公室必須「把外籍人士成為永久居民的不受歡迎的不利因素,與其對社區及人道上考慮因素互相平衡,來決定是否行使自主權批准此案似乎對美國最有利」。

▋有利因素多即可

此案的有利因素是申請人若居住中國,不論申請人的合法永久居民母親和美國公民子女是否陪同申請人回中國或留在美國,他們的生活將面臨極端的困難,申請人就業經驗、社區關係、支付的稅,即過去14年來申請人居住美國,因違反移民法導致地區辦事處主任裁決不准入境。此案的不利因素是申請人以欺詐和蓄意欺騙方式進入美國,並未經授權居留及工作。

申請人違反移民法性質嚴重,不能寬恕。然而,行政上訴辦公室判定,申請人已確立她的申請案的有利因素大於不利因素。因此,局長在行使自主權時給予有利裁決是必要的。

根據法案第212(a)(6)(C)(i)條款,因不准入境而申請豁免時,申請人要完全負起證實可予以批准的法律依據。根據該法第291條,美國法典第八標題1361節,申請人已達到這個證實的責任。因此,准予上訴並批准這份豁免申請。

下令:上訴批准。豁免申請獲得批准。當地辦事處主任應把拒絕的1-485調整身分案重新打開,繼續處理調整身分。

備註﹕大約在1995年10月,我找到一位名叫XX的人,他說他可以幫我辦文件去美國。我跟他通電話,他說他需要我的照片和出生公證書,就可以幫我辦到真的文件。他說,因為所有文件都是真的,所以要付他3萬8000元。他在1996年2月回我電話,告訴我一切都辦好了,我應該於第二天和他在廣州碰面。我們去廣州機場,一起搭機去香港。

那天晚上,我和他住在他香港朋友的房子。當時我不知道他是蛇頭,也不知道他給我的是假證件。但是,當他不讓我碰我自己的護照時,我漸存疑心。我只看到證件上有我的照片。

第二天,我們從香港直飛紐約。XX告訴我跟著他行事,什麼話都不要說。一到紐約甘迺迪國際機場,我跟著他去檢查站,那是1996年2月14日。我們一起走到櫃台,XX把我們的護照一起交給檢查官,這樣我們被放進來。當我們走到機場外,我向XX先生要我的護照,他說,那不是護照,而是回美證,不會給我的。(摘自申請人2007年7月26日的聲明書)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10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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