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8年11月16日李亞倫律師手記 - 再次被迫上環 不算政治迫害

-- 李亞倫律師

移民上訴局(BIA)在2008年10月6日公布的M-F-W & L-G判決案中贊同移民法官的判決,拒絕一位申請政治庇護女士的案件,此案中她上環後感覺不適,就自行找一位私人醫生把環拿掉,但又再次被迫置入一個子宮內避孕器。移民上訴局判定,雖然這位婦女把環拿掉、對中國政府的計畫生育政策提出反抗,但她再次被迫上環不符合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第601(a)條文的難民定義,因為那並非特別地去懲罰這位婦女,而只是政府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一個常規。

婦女被迫上環 不算是傷害

移民上訴局判定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第601(a)條文,為中國計畫生育政策的難民提供了4個新的具體類別:

1.被迫墮胎的人。

2.被迫結紮的人。

3.因未遵照或拒絕接受計生政策程序,被迫害或對強制人口控制政策做其他抵抗而被迫害的人。

4.有根據的害怕他們將被迫接受計生政策程序,或因沒有遵照、拒絕或抵抗而受到迫害的人。

如果當事人能證明,她屬於上述前兩個類別,她會被認定是難民。但因為上環是臨時性的,不會導致絕育,移民上訴局判定根據上述難民的定義,這位婦女不是難民。

如果當事人聲稱她屬於上述的後兩個類別,她必須證明:(1)她抗拒中國政府的計畫生育政策,(2)她已被迫害或有根據的恐懼害怕被迫害,(3)因她對計生政策的抗拒而受到迫害或可能受到迫害。

移民上訴局斷定,把環拿掉或沒有去做硬性規定的婦科檢查,也許符合第三類難民定義的「其他抵抗」。然而,她仍然必須證明,因為抵抗她才被迫害。這個案件移民上訴局判定雖然這位婦女抵抗了中國計畫生育政策,但她再次被強迫上環並非是特地要去傷害這位婦女,而只是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常規。

移民上訴局判定要一位婦女上環,雖然是硬性執行,一般而言,這種傷害不會達到法規上難民定義的迫害程度。移民上訴局解釋傷害和迫害之間的區別是程度的不同,除非這種傷害屬於嚴重的境況,不會被認為是迫害。

在這個案件,移民上訴局審查了這位外籍人士在她兒子出生後於1991年被上環的特有事實;上環後造成的不適包括背部疼痛和月經週期不規則,她在申請把環拿掉被拒後,1992年私自請了一位私人醫生把環除掉。之後,幾次規定的婦科檢查她沒去,1993年官員到她家把她帶去做婦科檢查。他們發現環已不在,又因她拒絕再次上環把她扣留3天。

拒絕參與上環 也被拒門外

移民上訴局闡明,雖然她有做「其他抵抗」,但她的痛苦沒有達到被迫害的程度,並且她沒有合理的證據證明第二次上環是由於她「其他抵抗」而造成的。就她被拘留3天而論,移民上訴局承認3天拘留不是不重要,且這位外籍人士也作證說她那時被騷擾,但她沒被打也沒受傷,就算考慮她被政府拘留的情形,她所受到的傷害沒有達到被迫害的程度。移民上訴局把此案和2005年第七巡迴上訴局的一個案件相比。那位外籍人士一再地被做非自願的上環。她第一次上環受到感染、流血、頭疼和疲勞後,由一位私人醫生把環拿掉;後來又被上環二次,但外籍人士還是必須把它拿掉;在第三個環拿掉後她逃到美國;她還提供她和她的丈夫被當地計生辦公室官員指責為「計畫生育攻擊對象」的證據。

在移民上訴局的眼裡,看起來那些試圖以強迫上環為由申請政治庇護的人,必須提出他們因抵抗計畫生育政策後被上環、再次上環造成他們人身傷害的證據。這個移民上訴局的判決基本上廢除了若返回中國因有根據害怕會被強迫上環或再次上環的可能爭論性。

移民上訴局再斷言因抵抗中國政府計畫生育政策,錯過定期婦科檢查,或另有孩子,而要支付不是很過分罰款的證據,不構成迫害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移民上訴局在做這個決定時處於守勢,因為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指出,上訴局的政策不一致──政治庇護案件因強迫上環或再次上環不構成迫害的程度而被拒,但同時又拒絕那些參與中國計畫生育上環或再次上環工作者的政治庇護案件,稱那些申請人是迫害者。後面這類當事人若只因參與上環或再次上環的工作而被拒, 現在若希望他們的案件再審,可以申請重新開案。

 

 

本文作者有25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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