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副主任演講為主的社區關係研討會談論許多有益的議題

-- 李亞倫律師

自2006年2月起就擔任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國內部副主任的邁可葉茲(Michael Aytes),于2008年2月29日被邀請到移民局紐約區辦公室的社區關係研討會演講。葉茲先生負責管理美國及領土內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並監督其操作業務,以及有關的政策管理。主辦人為紐約區區主任Andrea Quarantillo女士,她自2006年11月起擔任區主任的職責,管理500位員工。那天他們兩人談論的內容由紐約區監督員和部門主管提供,並回答參與研討會大眾的問題,這些問題對全國和紐約的民眾意義重大。

1 入籍

葉茲先生闡明,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2007年共收到一百四十萬份的入籍申請,是常年數額的兩倍。2007年7月就收到四十六萬份的申請,而每個月典型的申請量僅為六萬份。他強調出席面談的重要性,他闡明如果當事人沒去面談,就會失去機會。在程序上,申請人應該對意外事項有所準備,包括入籍面談安排在星期六,晚上,或其他不同地點。 這是為了要在2010年前將入籍審理時間縮短為五個月。

區主任Quarantillo女士闡明,紐約市不計劃在星期六或晚上安排面談,如果本區要作非凡措施,它將向宗教社團提出協助在假日處理案件。她也提到,紐約區目前正在面談去年6月和7月遞交申請的案件,但很可能要處理一段長時間才能處理完成。


2 採用舊的指紋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規定申請人的指紋有效期僅有15個月,且到時要重打的政策,受到批評,因為指紋不會隨著時間長久而有所改變。 葉茲先生說未來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會採用打過的指紋,但目前若指紋過期沒有能力採用舊的指紋。

3 申請入籍時遞交綠卡延期I-90的申請

從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標準忠告是,如果遞交申請入籍時,綠卡仍有六個月的有效期,申請人不必申請綠卡延期(I-90)。我們一般給超過綠卡到期日的入籍申請人的忠告是他們可到當地的區域辦公室蓋一個臨時永久居留的印章。 因此我們對葉茲先生的建議說申請人應該申請綠卡延期,因為法律要求外籍人士要隨時攜帶有效的綠卡,感到吃驚。他說沒有有效的文件是冒風險,特別是如果永久居民在那段時間需要旅行。他警告申請人不應該等到緊急狀況才申請。

Quarantillo女士說紐約區對需要旅行的這類人士可透過信息單位(Information Unit)蓋一個臨時永久居留的印章。

4 回美紙和3年或10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

會場觀眾問葉茲先生為什麼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在美非法居留的人批准發給回美紙,在他們使用回美紙去海外旅行後,發現他們在1997年4月1日以後在美國非法居留180天或一年而受到3年或10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他闡明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會先裁決這些案件,但會批准發給回美紙-申請人必須對自己的案件情況作決定。我事後問葉茲先生是否他會考慮對那些收到回美紙但紙上沒有警告詞句(1997年後,有許多年發出的回美紙沒有警告詞句)的人給予豁免。他回答說那幾年的政策依然是相同的,政策並沒有把重點放在回美紙是否有警告的字眼。

5 被退回的親屬移民(I-130)案件

葉茲先生被問到為什麼被退回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要求撤銷的I-130親屬移民案件,其處理狀況緩慢。他承認此類案件的積案控制和處理過程必需完成,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正在查看解決的好方法。

6 以人道理由申請復案的案件

這些案件是親屬移民(I-130)申請案在批准後,申請人去世,但有資格依2002年家屬擔保移民法案以人道理由申請復案。葉茲先生承諾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會在收到抱怨的申訴後調查狀況,但此類抱怨沒有收據號碼,很難知道這些案件的處理狀況。

7 兒童保護法

依兒童保護法,子女就算已依兒童保護法的方式計算日期仍然超出21歲無法和他們的父母一起移民的人,可以在日後以“適當的類別”申請移民時,保留父母的原先排期。目前的實施方式,當父母移民後,為超齡子女遞交新的親屬移民(I-130)申請表時要提出要求給予舊的排期。我對此類案件觀察的結果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看來保留大多數的案件不予判決,而我最近收到的一份批准案沒有給舊的排期,僅給申請親屬移民(I-130)遞交日當日的新排期﹔故葉茲先生請我把這份案件寄給他看。

8 K-4身分的外籍人士,在他們的父母與美國公民的繼父母結婚時已超過18歲

當美國公民與外籍人士結婚後,若他/她希望外籍人士儘快來美,可以為外籍人士申請非移民簽證身份(K-3)而非移民簽證。外籍人士小於21歲的子女也可以依K-4類別來到美國。 難處在那些父母結婚時子女已經超過18歲的人。 根據法律,他們沒有和美國公民建立繼子女的關係,所以這類的當事人無法在目前的章程下與他們的親生父母一起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分。葉茲先生在2007年寫的一份備忘錄中陳述新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政策可以允許相似狀況的K-2子女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分。 (K-1未婚夫/妻的子女屬K-2類別。在K-1案件,雙方還沒有結婚,K-1是以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身分申請的)。我問葉茲先生是否他會考慮允許K-4調整身分就像他最近的備忘錄允許相似的K-2調整身分一樣。他說他不認為可以這樣做,如果他可以這樣做,他會已經做了。我還問他是否有機會看我早先以此為題寄給他的書信。他說他沒有看見並問我是否可以放在我要寄給他的文件內。 [在我寄出這些文件後,我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國內部主任辦公室的一名政策官員的來電。 我們進一步的討論這個問題,他並暗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下個月將採取步驟讓這些類別的一部份人士得到慰藉]。

上面是研討會中較有趣的題材,其他方面還提到包括沒有依照出入境登記制度SEERS程序登記的中東和其他國家人士﹔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協助解決入籍案件﹔ U和T簽證的怨言處理﹔I-824隨後追隨申請案由當地移民局而非服務中心處理﹔有移送出境程序的I-130親屬受益人的對待方式﹔I-360宗教和欺騙案件﹔及人道主義回美案件的處理等等。由於葉茲先生和 Quarantillo女士的坦率的演說和答覆這個研討會非常有益。

 

 

本文作者有25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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