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週刊2008年2月24日刊登 - 李亞倫律師於2008年1月27日在Rutgers大學談論H-1B工作簽証、電子程序核審勞工紙系統(PERM)、傑出研究員和教授案件和國家利益豁免案件(六之二)

這是李亞倫律師于2008年1月27日對Rutgers大學中國同學會和學者社團座談會內容六部份中的第二部份。第一部份在談及被申請人自己處理H-1B工作簽証僱主應付責任時暫停。這一部份從“H-1B工作簽証遞件策略”開始﹐即李律師在座談會前分發大綱上的第3F項目。座談會大綱也刊登在李律師的中文網站www.AlanLeeLaw.com。為增進可讀性座談內容有少許修改。

-- 李亞倫律師

遞件的策略

當然在4月1日遞交是一個最好的策略。如果您在4月1日遞交,您的案件很有可能及時收到並參加H-1的抽簽。它不是像紐約州或紐澤西州彩券樂透抽獎或抽簽移民大約有五萬人可被抽中。那些抽簽是從成千上萬中挑出少數。這裡的情況是幾十萬個人申請八萬五千份名額。其中增加抽中機會的一個方式是如果由多數H-1B公司同時為您申請擔保。例如,您向多家公司面談找工作,同時有好幾家公司願意您為遞交申請兼職的H-1B工作簽証。或許有多家公司想雇用您擔任全職工作,您對雇主說您願意為其服務,如果他們能成功地為您申請到H-1工作簽証。這樣您的機會就加倍了。但去年,有些人的做法稍有不同。他們認為他們可以付移民局兩次的費用,
認為「我們由同位雇主遞交兩份申請表」。去年那樣做也生效了。當移民局抽中並批准兩個相同的申請案,它會取消第一個批准案但保留第二個。當然,移民局收取了兩次申請費。 然而今年,移民局肯定會在4月1日前通過章程,讓這種重複申請H-1工作簽証的案件無效。(實際上我在聽到移民局的計劃前曾考慮今年要採用重複申請方式)。

對快速遞件益處的誤解

某些人認為若多交給移民局一千美元做快速遞件的處理,您的H-1B工作簽証案件會比其他人佔優勢。 答案是「不會的」。不會有優勢,即使您給他們錢,那麼您就多付移民局一千美元。移民局只算從電動桶中抽出來的案件,他們不會考慮到您多支付了額外的一千美元。他們會高興您給他們額外的錢,但那不代表您會多得到好處。

空檔問題的處理

什麼是空檔? 那是您實習(OPT)結束和10月1日之間的空檔時間。不幸地很多人都會發生空檔期-尤其在12月和5月畢業的人。他們甚至把實習生的60天寬限期加入也無法延到10月1日。那該怎麼辦呢?過去幾年,前移民局(INS)在分開不同辦事單位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和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U.S.I.C.E)前,比較鬆。那時候,前移民局允許學生身份(F-1)和交流訪問學者身份(J-1)的實習生在實習過期後的空檔,可留在美國境內不工作而等到10月1日。但自移民及海關執法局接了這個決定權後,他們總是不准外籍人士在這段空檔停留美國。移民局逐年依情況做決定,但最近這幾年的答覆總是「不可以」。那麼有這段空檔怎麼處理? 您可以回自己的祖國。您可以回學校讀書。您可嘗試轉換其他非移民的身份,只要移民局對轉換的類別不予以反對。有些人認為「我要轉成B-2,觀光客的身份。」有時,移民局不喜歡您這樣做,因為他們不了解為什麼申請人要他們發一份臨時觀光客的身份,而實際上計劃以H-1簽證呆在這裡工作。所以依我們的經驗,通常最好的辦法是回學校唸書。

出國旅行問題

如果您的H-1工作簽証案件已在10月1日前批准,而您想回家-那該怎麼辦?我們覺得您不應該回去。如果您沒有空檔的問題,我們認為您仍應該留在美國。您若出國旅行,會把事情弄複雜。讓我們假設您的實習(OPT)到10月1日才結束,您的H-1工作簽証已經批准,且您真的想出國旅行,但您知道您的H-1B工作簽証要到10月1日才生效。如果您真的想出國,您的護照上是否有簽證呢? 如果您有,您不必在返回美國之前去領事館領簽證。然而,如果您的簽證過期,若您回去,您必須去見美國領事官員,那您有可能有困難說服他簽發一份學生簽證(F-1)讓您返回美國。

若與擔保雇主之間有麻煩

如果您已批准的H-1B工作簽証在10月1日起生效,但在生效日前您與您的雇主之間有了問題,如果您說「讓我另找雇主然後把H-1B工作簽證轉過去」。是否有可能呢? 移民局對這個情況看來相當矛盾,它不喜歡佔位子的情況。移民局會懷疑某些人去一些公司但沒有意圖要為其工作,只要他們申請H-1B工作簽証而已,因為他們那時只需要有公司來擔保。或者他們和公司合夥或利用那家公司,並沒有意圖為那位雇主工作,申請到後馬上轉到另一家他們真正想要工作的
公司。移民局認為這種案件是可以被拒的。 但如我說的,移民局看來對此類案件有所矛盾,我們也聽過不一致的言詞。我給您們最好的忠告是,即使您和擔保的雇主有麻煩,您應該設法為擔保的雇主工作兩三個月後,再轉換新公司。移民局曾說過在那個情況下不會有問題。

 

本文作者有25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此文章2008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版權所有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