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律師手記 - 四之四

夢想法案可望今年過關

-- 李亞倫律師

民主黨強調今年要通過全面性移民改革法案﹐加上布希總統最近在南美/拉丁美洲訪問時稱他將盡力促成這樣的提案立法,讓在美國沒有身分的學生充滿了希望。這個2007年夢想法案是由伊利諾伊州民主黨督賓(Richard Durbin)參議員于2007年3月6日在參議院提出﹐一份類似的提案“美國夢”(H.R. 1275) 由伊利諾伊州民主黨霍華德•貝門(Howard Berman)于2007年3月1日在眾議院提出。 此提案通過立法會確保美國不會喪失那些有可能被迫離開或大材小用的青年學子。

為符合此立法資格,當事人一定要在16歲前入境美國﹔於法律頒佈前已在美國連續居住五年﹔並在唸大學,或完成高中學業或獲得高中同等學歷(GED)﹐且沒有犯過不可入境﹐影響國家安全或人口走私(或可被遞解的同樣罪名)的罪行,雖然有些罪行可以用豁免方式解除﹐但必須證明當事人,當事人的孩子或父母(若當事人仍未成年)的生活將造成極端的困難。 給予六年有條件居留的身份,及解除有條件居住的申請可在六年後的180天到二年之間遞件(或國會授予的延期日) 。其他的條件包括,若要成功的解除有條件居民身份﹐必須出示證明學生在有條件居留期間總共離開美國的日期沒有超過365天,且當事人必須在美國的大學或更高學府認真求學二年﹐或有美國大專學位﹐或在軍隊已服務二年。若當事人無法達到上述三個條件中的任何
一項﹐但可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且能證明當事人﹐或當事人的美國公民或綠卡配偶、父母或孩子﹐生活將造成極端的困難﹐可申請豁免。未完成高中學業或在大學唸書或已獲得高中同等學歷(GED)的孩子,至少要超過12歲,並為正規學校或專科學校的全職學生﹐且符合所有其他條件者將允許暫緩遞解或授予工作許可。

我們最近看到完成大學學業但只能做低級工作﹐或即將畢業但無法接受因實習期間表現良好想聘用他們的公司﹐而感到絕望的年輕人﹐希望這個“夢想法案”的新聞和我們對其條件的評論會給他們帶來希望。“ 夢想法案”的通過﹐不論是全面性移民改革法案的一部分或是獨立法案﹐在其他國家正缺乏技術工人的此時﹐允許那些用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在美國受到教育的年輕人﹐留在美國社會擔任適當的工作﹐會給我國帶來利益。

 

本文作者有25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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