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律師手記 - 四之三

允許政治庇護家屬回到主要庇護申請人受過迫害的祖國旅遊

-- 李亞倫律師

許多移民律師過去幾年遇到的一個大問題是如何指點庇護家屬若想回到主要政治庇護申請人被迫害的祖國作短期旅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過去對此問題表示沈默。主要允許政治庇護家屬回祖國旅遊的爭論點為家屬本身不見得受過迫害﹐但家屬成員暢通無阻的往返祖國旅遊﹐不應該因與主要申請人家屬的關係而剝奪其身分。想回祖國旅遊的庇護家屬是怕美國海關及邊界執法局在機場或其他港口攔截他們﹐把他們放入遞解程序﹐因為他們不是真怕受祖國的迫害。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2007年1月公佈一份概要說明書提到被庇護者旅遊的風險﹐但是沒有提到庇護家屬的問題。我們和其他人一樣﹐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提出﹐要求把這個問題反映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幸運的是2007年3月6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華盛頓的庇護總部
/非政府機構聯絡會議時回答了這個問題。

他們說那份概要說明書只是澄清其規定﹐政策沒有任何改變﹐還說政治庇護的家屬可以回到主要庇護申請人受過迫害的祖國旅遊。因為他們沒有以個人名義被批准政治庇護﹐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會因旅遊中止他們庇護的身分。但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到一般的程序是在他們返回美國時仍然會被海關及邊界執法局(CBP)質問。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總局進一步提到主要庇護申請人回到受過迫害的祖國作短暫的旅遊﹐可能不會被視為“重新建立”(重新受他祖國的保護)其在祖國的聯繫而非探親。但讀者請注意﹐假如主要庇護申請人在旅遊前向受過迫害的祖國拿到護照或延期護照﹐海關及邊界執法局(CBP)可能會進一步提出問題。還有他們沒有對“短暫的旅遊”下定義(是兩個星期﹐90天還要六個月﹖)﹐也沒有提到因商務為自己或老闆每年回去祖國作幾次短暫旅遊的問題。對主要庇護申請人是否可回到受過迫害的祖國﹐看來只回答了一部份﹐計劃要回去的人仍須謹慎。

 

本文作者有25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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