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律師在2006年6月10日發電子信給國安局對其2006年5月12日臨時修訂規則 - 取消禁止“曾被捕但假釋的非法入境者”(Arriving
Aliens)在美調整身分的章程 - 提出三個評論:
簡介 : 移民復審行政辦公室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公佈了一個臨時修訂規則 - 取消了一個絕對禁止在移送出境法庭程序上允許“曾被捕但假釋的非法入境者”調整身分的章程。這個在5/12/2006公佈的臨時修訂規則已立即生效。這個臨時修訂規則修改了規章﹐讓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有權審判調整身分申請案﹐不論案件是否在移送出境的法庭程序處理中。
-- 李亞倫律師十廾
對2006年5月12日的臨時修訂規則 - 取消禁止“曾被捕但假釋的非法入境者”(Arriving Aliens)在美調整身分的章程﹐
在此我有三個評論:
1 您的建議是不實際的﹐因為一般而言這種類別在沒有異狀或明顯的理由下﹐移民官員于自行處理時會對之有不利的判決﹔主要不利的因素是認定外籍人士逃避移民的簽證手續﹐並在抵達入境關口時稱是非移民﹐或使用無效文件或假文件;
且這種不利觀點會在處理那些被取消假釋或回美紙”曾被捕但假釋的非法入境者“的調整身分案件時受到影響。 您的建議規則應該因下列原因而中止:
此類案件國安局(DHS)因在六個巡迴法庭輸了四庭﹐而採取第二個對策 - 對整個類別投反對票,讓移民局成了一個如同因球隊輸球而帶球回家的輸家。
不幸地﹐政府當局看來傾向採取對整個類別投反對的方式 - 那些從海域入境美國在著陸時被抓或在邊界100英哩之內入境14天內被抓者
- 但這個法規不會允許那些已准許入境或已被假釋的人在美調整身分。245(a)條款對已准許入境和被假釋的人﹐沒有清楚的劃分, 國安局現在應該認定它們是沒有區別的。
移民局暗示“曾被捕但假釋的非法入境者”逃避移民的簽證手續﹐這對那些以無效文件抵達美國的人很明顯的不利﹐這也是無前例的。 這種案件不含欺騙成份,只是這些被捕的非法入境者由關口入境﹐而移民局卻沒有把他們和那些沒有經過檢查就進入美國的人劃分區別。
即使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法無法適用于外籍人士身上,但也很難看不出這兩種人是不相同。 實際上, 當事人為逃避檢查而不由關口入境應罪上加罪﹐因為他們沒有給國安局在入關前攔截他們的机會。對那些牽涉到欺騙的案件,
目前的規則做法則是恰當的﹐因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已要求這類外籍人士必須以美國公民/綠卡配偶或其父母生活異常艱苦為由﹐遞交豁免申請。
國安局第三點暗示被終止或撤銷回美紙﹐假釋也對此類非法入境者不利﹐同樣是不實際的﹐因為1)我們無法控制移民服務局何時會終止或撤銷這些身分,
反而會真的導致服務局在外籍人士提出I-485申請後﹐在任何時間﹐任何理由﹐終止或撤銷回美紙和假釋; 2)實際上, 它會造成外籍人士因逾期居留而受到加重的懲罰。這也是不應該的,因為逾期居留不代表品行不良或缺乏道德
- 這些都會造成官員在自行處理時作出不利判決。目前調整身分和過去一樣,逾期居留不會在移民官員自行處理時造成不利; 3) 國安局也看多了以人道原因來假釋被捕的非法入境者。
為什么這些人國安局先前認為有足夠的法律依據給予假釋﹐而在撤銷假釋後則被排斥?難道
這些人在美國這段時間變壞了﹖ 如果他們在享受美國的款待之時犯了罪或做了其他壞事,他們在移送出境(removal proceedings)的法庭程序時應該受到控訴。
2. 您要求發表意見 - 是否應該修正章程來進一步提供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訴局在自行處理移送出境案件時有一定的規則指南﹕法官在審判這類案件時﹐對那些已遞交調整身分申請正在等候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審理的曾被捕但假釋的非法入境者是否准許延期審理
- 這當然是必須討論的。我堅信在那種情況下﹐應該授予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訴局更多自由裁決的餘地來批准延期審理。 在我們的訴案中﹐我們注意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急著處理這些案件,甚至在很多情況下,拖延簽證判決或拖延正在出庭當事人的主要外籍人士的I-485調整身分申請。按照目前法律這會產生不公平的情形﹐譬如移民法官認為此種案需要儘早處理﹐但政府律師又不同意在此期間停審或延期審理﹐就會拒絕調整身分的申請。有一個案件,移民及海關執法局的律師堅持那位沒有在法庭程序中的主要外籍當事人的I-485調整身分申請永遠不會被批准﹐而反對移送出境案延期審理或停審﹐造成移民法官最後下令遞解這位已申請I-485的家屬。
盡管我們抗議﹐稱政府律師不該是簽證的判決者﹐但也無法挽救此案。 當我們向移民上訴局上訴時, 主要外籍當事人的I-485調整身分才被批准也拿到了綠卡。這只是我們目前所見濫用系統的一個例子,
我們不了解為什么這些當事人要因政府本身強制遲延辦案而受到傷害。實際上,在這些情況下政府應該因拖延而受懲罰﹐而不該讓國安局進一步的把此惡習組織化。
我們強烈敦促法官在決定是否准許延期審理時要寬宏大量﹐不要加多限制。
3. 國安局應該利用這個机會在臨時規則中改正這個“曾被捕但假釋的非法入境者”讓人難以了解的定義, 並闡明“曾被捕但假釋的非法入境者”只適用于在1997年4月1日當日和以後﹐不管是什麼目的﹐進入美國的人。這個名稱在「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IIRIRA)之前不存在,
并且服務局又因追溯既往的問題加了新的挑戰,即外籍人士可能早就在IIRIRA法案執行前抵達關口﹐也被前移民局扣留過,但只在1997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才安排出庭。這樣的仔細說明才有道理﹐不僅因目前服務局把一部份被捕的非法入境者分成一類﹐其他的另分一類,
而且也因為美國在通過「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IIRIRA後﹐只有一項采取強硬手段的邊界執行政策。
我會感激您考慮我的評論。
李亞倫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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