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案件審核地點和經濟擔保的重大變動

-- 李亞倫律師

有關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案件轉換審核地點的重要改變,讓很多收到轉案通知的當事人非常擔憂,想知道它的原因以及代表什麼意思。此外,與經濟擔保I-864相關的兩個問題,一是放鬆調整為永久居留身分(I-485)案件的規定,另一是經濟擔保書擔保人責任加大的可能性。均是大眾關心的議題。
一、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地方辦公室的基層組織結構,看來在案件審核方面有所變動。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2005年5月31日下令,所有I-90綠卡補發及延期申請,將一律交洛杉磯的一個定點處理,而不再由當地區域辦公室、服務中心或客戶服務中心處理。

目前在美國東岸,有數以萬計的職業移民調整為永久居留身分申請案件,正從各地區域辦公室(先前才由佛蒙特服務中心轉來的)轉回佛蒙特服務中心。大約有一萬件先前轉到紐約市,及七千件先前轉到華盛頓DC地方辦公室的案件,據說現在又被轉回佛蒙特服務中心,來依最新指導方針評估,是否可以免除面談。

服務局在2005年1月5日備忘錄中,提及的I-485面談豁免修正標準,包括先前需要面談的一些情況,現在可以免除?猁?猁譬如需要確認合法身分的非法外籍人士(缺乏入境檢查、准許入境或假釋證據除外);自動化生物辨識系統(I-DENT)移民違規者,案件在審核時由移民官員擱置等待覆審;外籍人士資格有問題案件,指紋被駁回兩次,有A 或B類型的健康情況;或那些是否第二次提出申請,有明顯詐欺行為;或「A」號碼檔案在審核時無法及時找到。

華盛頓辦公室在談論這些轉案時說,這些標準是針對原先轉到地方辦公室等候審核,尚未安排初步面談或重新面談,並在2005年1月1日前即向服務中心遞交申請的案件。

紐約市移民局據稱已轉移大量已面談的直系親屬移民案件,和I-751解除有條件結婚綠卡案件至加州服務中心。華盛頓DC辦公室也重新把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要「繼續處理」的案件(在面談當日沒有完全辦好,而須「繼續處理」的案件)轉到加州服務中心。

這些轉案的目的,不需要進一步面談來完成審核程序,雖然轉到加州服務中心對案件影響有不同看法,但大部分可能被拒絕案件,為原移民官員猶疑是否發出拒絕通知所致。我們認為這種案件轉移 (至少目前看來)是個好消息。因為這會加速案件審核速度,而加州服務中心官員可能對案件,抱持與原先官員不同的看法。

另外,重新轉案的消息還有:德州服務中心正協助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處理庇護調整身分案件。依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和德州服務中心2005年10月3日聯繫會議資料,大約有兩萬個在2002年1月到2002年6月間申請案件,已經轉過去了。德州服務中心也將最新申請的庇護I-485調整身分案件資料輸進電腦,以便發出SRC收據號碼。 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對這些轉案的解釋為:它不只是為減輕中心的積壓案件,而希望這是長期的安排。在總部所稱的「雙重專業」計畫下,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和德州服務中心將結為工作夥伴。最後的目的是,I-485案件和其他日後才會公布的案件,只在這兩個中心處理,而I-129案件和其他日後才會公布的案件,將在加州和佛蒙特服務中心處理。

當申請人獲得案件轉到其他服務中心或地方辦公室的通知時,總會感到困惑,我們就移民局內部方針的概述,希望可讓讀者安心。

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2005年11月23日的政策備忘錄,對I-864經濟擔保書的擔保文件需求,有明顯的放鬆規定。於2005年11月23日當日或以後遞交的調整綠卡身分申請(I-485),提供經濟擔保書時,擔保人只需提供最近一年的報稅單,而不需要過去三年的稅單。

備忘錄舉例說,擔保人現在只需提供2004年的聯邦所得稅單。在備忘錄公布日期前遞交的I-485案件,若移民官員碰到擔保人提供最近一年的報稅單,但完全沒有或僅有一份過去兩年的報稅單,審查官不必再發出補件通知(RFE),要求補交其他報稅單。若擔保人只遞交報稅單複印件,而沒有遞交W-2或1099薪資收入單,審查官若能確定報稅單為真實正確的,則可接受而不必發出補件通知(RFE)。照此陳述,服務局的備忘錄看來同意接受報稅單複印件,只要W-2或1099是原件。

在此更進一步指出,備忘錄闡明,若擔保人遞交國稅局發出的報稅紀錄,而非報稅單影本,審查官應該接受國稅局報稅紀錄為擔保人真實正確的報稅單,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必要求,再提供未遞交的W-2或1099。其他和經濟擔保書通常一起遞交的文件,如僱主證明信、付薪證明或其他財務證明等,現在看來只在下列三種情況,才會要求發補件通知:

(1) 如果報稅收入低於聯邦貧窮線標準。

(2) 若無其他紀錄可證明,擔保人達到目前收入需求。

(3) 如果有具體原因(除因時間消逝外)懷疑經濟擔保書,或附件上所填收入的真實性。

備忘錄更進一步說明,若報稅單或案件內的證據,無法證明擔保人達到貧窮線標準,審查官應查詢擔保人本年度收入狀況,而不是擔保簽署經濟擔保書那年的舊資料。

備忘錄最後一段提出警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地區辦公室不可再於遞交申請或面談時,是否提出經濟擔保書而自行設立政策標準;目前規定,所有遞交調整綠卡身分申請時,要提交經濟擔保書。

讀者應注意,這個備忘錄只適用在美國調整綠卡身分案件,而非需在海外領事館作業的案件。除非國務院日後採用這個備忘錄,當事人在領事館作業提交經濟擔保書時,應繼續遞交過去三年報稅單,以及其他能證明,目前有能力達到最低貧窮線的文件。

三、美國印第安納州北區法院的司徒普對抗司徒普案(Stump v. Stump),對隨便簽署經濟擔保書當事人提供指示和警告。經濟擔保書第七部分的語言文字,讓當事人對美國政府、州政府、地方機構或私人個體,為受擔保的外籍人士負有法律責任,直到外籍人士成為美國公民、永久離開美國、去世,或在美國工作10年(40季度)。

司徒普對抗司徒普案中的外籍人士提出訴訟,尋求進一步負擔責任,強迫擔保人支付外籍人士承諾的125%貧窮線金額。就理論而言,外籍人士是擔保人和美國政府所簽合約的第三受益人。

這個案件的外籍人士(前妻)控告她的美國公民前夫,要求他支付所簽署並宣誓擔保下所欠的財務支援。區域法院以125%一人貧窮線為標準,計算從他們分居日至今,扣除妻子收入後,前夫應付的金額。前夫爭論,前妻未努力維持工作。法院闡明,就算努力不足,也無法終止擔保人提供擔保的義務。法院最後判前妻勝訴,並提到前夫終止義務的法規概述,以及直到概述中任一項成為事實,前夫有必要繼續贍養前妻,達到125%聯邦貧窮線的義務。

前妻能起訴前夫,同樣的,依此判決邏輯看,不管什麼關係,其他外籍人士均可控告他們的擔保人。當然應該注意,司徒普對抗司徒普案只是區域法庭,而非上訴法庭的判決,因此,外籍人士希望在擔保責任終止前,對擔保人或共同擔保人要求強制執行經濟支援義務,不一定能代表它是決定性的判決。

本文作者有26年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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