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記事補充事項

-- 李亞倫律師

我們最近的三篇文章裡,談到三個重要議題,在此說明它們的發展情況:
一、「卡翠納颶風和其他事件」一文裡,我們就2005年5月11日通過的真身分證法案,對那些在法案制定前,因人口控制政策已批准的有條件庇護者,是否能申請I-730(申請海外家人來美團聚)和I-485(申請調整為永久居民身分) 缺乏指示,提出抱怨。

我們指出,沒有公布規則讓許多當事人包括律師在內,感到困惑,不知要不要提出上述申請,我們也支持將此問題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聯繫會議上,或於會議前提出討論。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華盛頓總部在2005年11月8日的庇護辦公室會議上註釋,許多中國人在真身分證法案通過後,遞交了I-730。至10月底,總共收到1萬5800個此類案件。服務局目前擱置這類I-730案件,直到有條件限制解除並授予最終正式庇護批准。到那時,此類案件才會歸檔等候審核。

至於調整為永久居民身分申請,庇護辦公室則闡明,有條件庇護者必須在有條件限制解除一年後,才可提交I-485-也就是他們必須等到完成安全調查,收到最終正式庇護批准單,然後再等一年,才可遞交I-485申請。

我們很高興華盛頓總部終於注意到這個問題,但認為目前觀點強迫有條件庇護者在有條件限制正式取消後,再等一年才能提交I-485 申請,是很不公平的。我們認為,這一年的時間應該計入花在等待有條件庇護解除的時間內。

這個會議的觀點,有個嚴重缺陷,即多年前即授予有條件庇護的當事人,與在2005年5月11日當日或以後由庇護辦公室或移民法庭批准的庇護者,於一年後即可遞交I-485申請的當事人相比,非常不利。至少,在2005年5月11日前以人口控制政策獲得政治庇護者,這一年的期間應該從2005年5月11日起算。

我們也支持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在會議中討論此問題。據我們所知,目前除聯繫會議外,有人也在討論這些問題。除此之外,我們也希望他們進一步討論,如果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繼續堅持目前觀點,是否在2005年5月11日以後已遞交I-485申請的有條件庇護者,在沒有正式庇護批准單的情況下,申請案可暫擱一旁等候合法期的到來,或是退案並退款。

二、「移民法律新發展」一文,我們提供了從賓州Frederickson & Byron 的 Huynh Loan律師得到的好消息,說聯邦調查局(FBI)最近建立了一個「全國名字調查辦公室」,當事人可以打電話(202)324-2399,查詢FBI對其名字調查的狀況,那通常是調整永久居民身分案件於面談時,無法得到批准或因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沒有收到通過調查指示,而遭嚴重延遲的起因。我們打了那個電話,也發了電子信到fbinncp@ic.fbi.gov,並提供名字、出生日期、外籍人士號碼、回信電子信箱, 我們還提到,希望這個方法能迅速完成澄清名字調查,並與聯邦調查局建立聯絡方式,以便它能容易區別同名同姓 案件。隨後,我們獲悉最近幾個月來,許多當事人也試過這個方法,但沒有明顯效果。

我們於2005年12月1日與聯邦調查局的Al Pisterzi探員聯絡,就Loan律師的消息來源問他,是否FBI有意由真人接聽電話。Pisterzi探員的回答和Loan律師的理解相反,他說不知道有真人接聽電話的計畫。我們告訴他,我們及一些同行發了電子信詢問,有些已經等了幾個月,但尚未得到回覆。Pisterzi探員表示,他不知道為什麼會如此,但提醒我們,在電子信的主題欄必須填寫身分標識,以便查尋和回覆。他進一步指出,名字調查是在總部處理,他的責任是向大眾通告此系統的作業方式。(Pisterzi探員在明尼蘇達州的明尼阿波里斯市上班)

看來,我們先前的文章太過樂觀。請讀者參考移民局紐瓦克辦公室2005年1月的通告。為了讓FBI加速名字調查,必須具備下列任一條件:服役報到迫在眉睫;當事人不在兒童身分保護法範圍,但即將超齡;上級法院給下級法院的執行令正在聯邦法庭處理中;移民法院授予永久居留權;或移民辦公室要求,並有令人信服的的理由,如危急醫療狀況,當然是要依案個別處理。

三、「移民記事」一文中,我們提到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紐約分會,2005年10月11日與全國利益中心(National Benefits Center-NBC)主任寇宛(Robert Cowan)會談,我們問他,為什麼全國利益中心對有不准入境命令(exclusion orders)當事人的I-485調整身分,和I-765工作許可證的申請案,做行政終止的結論?按理,他們仍然可以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調整身分為永久居民。他說會試著在30天內,改正行政終止結論上的文字。

雖然沒在30天之內處理,但寇宛確實改正了政策。我們最近收到分會通知,提及寇宛的回覆「然而,根據我們收到對此程序的反應,全國利益中心最近改變方式。我們將不再對此類案件做行政終止的結論,而會把這些案件原封不動的轉到地方辦公室由其處理。申請人會收到一封轉案通知,告知案件已轉到地方辦公室。」

這是一個不容置疑的改進,因為行政終止結論的通知,一直讓律師和外籍人士感到困惑和震驚。

本文作者有26年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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