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記事

-- 李亞倫律師

我翻了一些舊的筆記, 覺得下列事項讀者會感興趣﹔現與讀者分享:

1。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紐約分會在2005年10月11日與全國利益中心(National
Benefits Center-NBC)的主任寇宛先生(Robert Cowan)會談﹐他澄清全國利益中心
所伴演的角色﹐並試著回答了許多問題。眾所周知, 全國所有親屬綠卡移民類別的
案件首先必須寄到全國利益中心作初步審理﹐在申請費存入芝加哥存款帳戶後即接
受審理案件。我問他為什麼全國利益中心對有不准入境命令(exclusion orders)當
事人的I-485調整身份和I-765工作許可證的申請案﹐作了行政終止的結論﹐照理他
們仍然可以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的。寇宛先生說明行政終
止並不代表拒絕﹐而是全國利益中心不知道應該如何處理此類案件, 而希望由地方
辦公室來處理。他聲明在90天後,當事人可以把這個有行政終止結論的工作許可證申
請案帶到移民局的地區辦公室﹐他並會試著在30天內改正行政終止結論上的文字。
目前為止, 我們還未從全國利益中心得知他們澄清行政終止的處理方針。 另外, 90天
後去地方辦公室的作法﹐看來另有二個問題。首先﹐NBC在通知面部掃描和打指模前
就終止了申請案﹐地方辦公室說它無法處理工作許可證。其次, 既使面部掃描和打
指模已完成, 如果電腦查詢指出申請案不在地方辦公室,地方辦公室也仍然可能不能
處理﹐並會通知當事人與NBC聯絡﹐要求把案件轉移到地方辦公室。對此﹐我們希望
短期內會有解決的辦法。 *

2. 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NSC)在2005年9月29日的庇護/難民電話會議中提供的消息
說 ,回美證(Reentry Permit)申請案件遞交的郵戳日期即為當事人必需在美的日期。
一般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回美證的時候人必需身在美國。很多在當事人必須馬上離
開美國的情形下﹐大多數的律師都會勸告申請人必須等到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確實
收到申請案時才能離境。這個清晰表明要身在美國的關鍵日期﹐讓申請人在安排旅
行計劃時更有靈活性。

3. 從我們和他人的經驗得知, 廣州美國領事館已拒絕了很多移民簽證﹐並把婚姻親
屬移民(I-130)案件退回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其中包括許多有大量證據能證明婚
姻真實性的案件。在此主要的難處是, 這些案件被領事館拒絕後即陷入中止狀態﹐
因為缺乏繼續追蹤案件的能力﹐且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把它們列為最低優先考慮
的案件。 廣州領事館有時通知我們說案件已退回美國,但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追蹤很久後才發現服務中心並沒有此案。以此我們和廣州對質後﹐才知道案件仍然
還在廣州作行政上的處理。為此我們現在做了一封信專門寫給廣州領事館請求提供
案件退回美國的正確日期。不幸地是﹐領事官員在面談後要求當事人提供進一步真
實婚姻的證明文件﹐但審核後又退還當事人﹐而不是把這些文件包括在原案中退回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另外,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退回的案件給予最低優先
處理﹐讓此類案件更加麻煩﹔以佛蒙特服務中心(VSC)為例, 何時才會處理此類退件﹐
他們的回答反覆無常﹐曾說他們於2005年6月才在處理2003年4月退回的案件。其它
由佛蒙特服務中心的回信則要求申請人等待30到60天或90到120天,目前這些日期早
過了也沒有結果。但是最近佛蒙特服務中心似乎已了解這個問題的存在﹐在2005年
9月22日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連絡會議上說, 它對CLAIMS查詢系統嘗試做一個新的程
序﹐可能可以上網查詢領事館退回的資料。 佛蒙特服務中心也承認它有案件積壓的
問題,會繼續增加人力來處理被積壓的案件。 目前我們還未見到任何結果, 甚至我
們給中心主任去函兩次﹐詢問移民局是否建議申請人重新申請I-130,並解釋先前的
申請已被退回服務中心﹐但不能等候佛蒙特服務中心以他們的時間等候處理﹐但至
今尚無回音。

4. 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NSC)在2005年9月29日的庇護/難民電話會議中, 也因討論
關於庇護者親屬隨後追隨I-730案的處理待遇而值得注意的: A 。) 一個社區組織
注意到一個趨向,即 I-730申請人總會收到遞交進一步證據(RFE)的要求﹐只要申請
人在難民身份批准後﹐並在正式成為難民前結婚。 B 。) 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官
員沒有權利批准I-485申請綠卡隨後追隨案以轉回早期情形(nunc pro tunc) (追溯
到批准時) 的案件﹐當孩子超齡後, 超齡孩子的案件必須在當地的庇護辦公室面談。
C。) I-730申請案,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只有主要申請人的I-589庇護申請案影本 ,
而不是完整的檔案。(結果造成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可能問的問題或要求的文件都是
不必要的﹐如果它有完整的檔案) 。 D 。) 目前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不判決受益
人在美國的I-730案件。 E 。) 目前I-730案的受益人若在入境時沒被檢查過﹐則不
發給I-94小白卡。當然, 讀者應該注意, 此電話會議的答覆可於任何時間經服務中
心或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總部修正。

5. 國務院看起來終於知道美國和其他國家正在爭奪吸引外國學生。九一一以後﹐美
國變得對待許多有潛力的外國學生和學者不太友善﹐所以他們不是去了其他國家就
是留在母國學習。中國的大學現在甚至為提昇其在世界優秀地位﹐不惜吸引在其他
國家最好的中國裔講師和教授回國教學。國務院在2005年9月28日給所有領事管官員
的備忘錄提及有關學生和移民傾向﹐國務院在政策上的改變作了一些概述﹐讓學生
來美國求學容易些。許多學生因有移民傾向而被拒簽(大多數的非移民類別包括學生
在內﹐都需要表示在簽証到期時﹐沒有留在美國的傾向。)﹐因為他們無法提供與母
國有足夠的連繫關係來辯解(在領事官員眼裡)獲准學生簽証。國務院指出用這種連
繫關係概念來斟酌學生目前的傾向是沒什麼用的﹐因為典型的學生-年齡輕﹐沒有工
作﹐沒有家庭或大量的私人資產。年輕人主要的優勢在於建立他們的誠意﹐而他們
不見得有長期計劃﹐因此不太可能會有放棄家園的傾向。至于想要學習的科系﹐國
務院指出不該以當事人要求學習的科系在母國就業機會很少而拒簽﹐因為世事變遷
無常。也不該以當事人要求學習的科系在母國已有相當的大學課程為由而拒簽﹐因
為假如當事人已被學校錄取﹐他/她應該有權選擇在那裡接受教育。至于到不出名的
學校求學﹐國務院認為依法所有合法的大學都必需一視同仁﹐社區大學﹐英語語言
學校和四年制大學在法律上沒有區別-申請人應該在是否會成為學生的真實性來判決﹐
而非以學習的學校來審核。領事官員們也不該判審申請人是否有資格成為該校的I-20學
生。I-20本身就已證明學校已接受申請人為學生﹐而修課也不是依申請人的學問資
質來決定的。最後﹐國務院說學生在學習期間回家或旅遊必須申請新簽証﹐一般狀
況下應再發予簽証﹐除非先前簽證發出後有重大改變﹐學生在學習期間應該鼓勵回
家來維繫與原母國的關係。這是今天現實世界中的一個重大纜繩﹐即美國文憑已不
再是或自動走向成功之路的一個必要的徽章。但是, 美國在歡迎外國學生方面還需
努力﹐尤其在糾正下列缺點-讓學生在銀行開戶, 租屋, 開車, 繳稅等容易方便, 甚
至在留美學習期間能在校外兼職工作。允許他們獲得社安卡﹐更能緩和此種情況。
不管申請人是否可以拿到學生簽証﹐在申請美國學校 I-20 時要繳不能退款的外國
學生及交換學者資訊追蹤系統 (SEVIS) 100 美元費用﹐此情況必須馬上取消因為它
仍是美國和其他國家關係緊張的因素之一﹐而且$100對許多打算來美的外國學生是
個挫折﹐因那對他們是一筆大金額。

在此祝讀者假節快樂。

* 這篇原稿寫好後﹐寇宛先生(Robert Cowan)給了答覆﹐他說現在全國利益中心(NBC)﹐
將不再對此類案件作行政終止的結論,而會把這些案件原封不動的轉到地方辦公室由
其處理。申請人將會收到一封轉案通知單, 告知案件已轉到地方辦公室了。

本文作者有26年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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