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秋談移民(下)

-- 李亞倫律師

七、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新網上申請系統,再度成為新聞,但不是他們想要看到的消息。一名律師助手在移民網站 ILW.COM 抱怨,他的一個網上申請案 I-90(更換綠卡申請),被收費多次而移民局不肯退還多收的費用。這名律師的助手在網上申請系統打入申請表後,按了「完成 」按鈕。但是確認申請的收據卻沒有印出來,另外,要交給公司當事人帶到移民輔助中心 (ASC),以便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處理生物特徵辨認的申請表,也沒有印出來。於是他又多按了兩次「完成」按鈕,但還是什么都沒有。
每按一次「完成」按鈕,信用卡就被收費一次,而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拒絕取消或退費,並聲明每次按了「完成」按鈕,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就會有一套完整的申請。這顯然是一個不可寬恕的系統,而且在此提到的經驗,將引起很多可能的申請人,迴避使用網上申請,而偏愛用紙張申請的傳統方式。顯而易見的,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需大力改進網上申請系統的服務。移民局在剛公佈的指示中,進一步提到「避免犯一般網上申請的錯誤」,試圖澄清一般的錯誤,包括同一個申請表多次入表;但又不直截了當地說「每次您成功地提交一個網上申請時,申請費會從您的信用卡或銀行賬戶中收取;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會因為申請人的錯誤而退費。」這個指示不但本身混淆,而且解決的辦法太耽誤時間,申請人為了趕截止日期而利用網上申請 (這是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推薦使用網上申請系統的原因之一 ),但是如果仍然有足夠時間,可重新申報為確保在截止日期前申請案送達,又不知是以聯邦快遞或其他郵政快遞服務,或再按一次「完成」的按鈕,而搞得左右為難。

這些當然不是很好的解決辦法。根據那名被冤枉收費的律師助手建議,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應該有一定的程序,來處理那些沒有完成的網上申請案,或退還多收的費用。如果移民局想要增加網上申請的使用量,這是很簡單的邏輯。

八、 參議院在 2004 年 9 月 23 日,錯過了一次以足夠的票數,即可讓政治庇護類別受惠的修正案, 它提出如何減除因申請永久政治庇護的積壓方案,以及從永久庇護調整到永久居留的身分。以有充足的理由因母國計畫生育,害怕被迫害或已遭受迫害,而得到有條件庇護的身分。每年從有條件庇護轉到永久庇護的最高名額有 1,000 人。目前衹有在 2000 年 4 月 19日以前收到有條件庇護身分,而且他的身分、背景或安全資料,已經更新並通過檢查,才會得到永久庇護的身分。在 2003 年 9 月,移民復審執行辦公室說,有條件政治庇護者的等候名單多於7000 人。那也就是要等七年。永久庇護者必須等一年後,才能申請永久居留。每年有 1,000 個名額,是給從政治庇護調整到永久居留身分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 2004 年 3月 1日估計,大約有 16萬件政治庇護調整身分案尚待審理,那些在 2003 年 8 月 5 日到 2003 年 2 月 8 日間提出申請的案件,將在 2014 年 10 月 1 日到2015 年 9 月 30 日之間處理。目前衹有那些在 1999 年 11 月 16 日以前申請調整身分的庇護人,已完成安全檢查的,才能進一步獲得永久居留。參議員山姆•布郎倍克 (共和黨 - 堪薩斯州 )已準備,在2004 年 9 月 23 日對 「外國經營法案 」提出一個修正案,也就是如何消除上述所提的積壓情形。
但是,共和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會員奧林•哈奇 (共和黨- 猶他州 )、 查克•格拉斯利 (共和黨 - 愛荷華州)、 喬恩•凱爾 (共和黨 - 亞利桑那州 )、 杰弗•瑟新 (共和黨 - 阿拉巴馬州 )、 薩克斯比•錢布利斯 (共和黨 - 喬治亞州 )和約翰•寇尼 (共和黨 - 德克薩斯州 )威脅說,他們將增加被迫害者於贏取案件時,必須加重舉證責任的規定;縮短當事人在進入美國之後,提出申請政治庇護的期限從一年到 9 天,並消除申請人以多種動機為由,而申請政治庇護的能力;山姆•布郎倍克不得不重新考慮他的提案。

很難探查,為什麼要保持這樣一個拘束積壓作業的原因,因為讓被迫害者夾在中間一直等候,是很不公平的。延長等候期,顯而易見的與國家安全無關,因為申請庇護人的安全檢查不用花長時間來做,而且他們早就在美國很久了。

九、 共和黨國會在9 月24日對履行九一一委員會的建議,提出了保衛國家的議案,即九一一建議實行法案 (H.R.10)。令人遺憾的是,共和黨把這 542 頁的議案,變成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和移民及海關執法局 (U.S.I.C.E.) 為滿足其多種改變要求的綜合提案。它的移民規定將使所有沒有接受檢查進入美國的人,遭到快速遞解的程序,除非他們能證明,在美國已居住超過 5 年。在這個快速遞解的程序�堙A除非有政治庇護或被迫害者保留遞解解除令,和更難拿到的「反酷刑公約」外,沒有人可免除被遞解的命運。

無論如何,目前的規章規定,要求政治庇護必須在進入美國那天起的一年內提出,而且立法沒有提及後面兩個和迫害有關的解除令。H.R.10將加重移民案件舉證的需要,並且規定聯邦法庭不能撤銷移民法庭依可用性且經過證實的證據所做的判決,除非聯邦法庭證明那個合理的審判者被強迫斷定,而且已確定的證據是不能得到的。
一旦當事人在美國,這個議案將允許國務院撤銷其簽證,目前只要當事人已經進入美國境內,國務院則沒有權力。它更進一步地允許國家安全局(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撤銷移民簽證的申請,即使當事人動身來美之前沒有收到通知。這是針對我們於 2004 年 8 月 2 日在第二個巡迴上訴法院勝訴的首宗國際公司案件而來,此案判決一旦當事人已經動身來到美國,政府沒有法定權力撤銷移民簽證申請,除非撤銷通知在當事人動身前已事先發出。

H.R.10 更進一步消除外國犯人對移民裁決的人身保護請求權,這是否認最高法院在移民局對抗聖西爾(INS v. St. Cyr) 案的裁決,此案判決除非國會在人身保護權章程中有專用語的特別說明,此案的人身保護權是不能延緩中止的。對在聯邦法庭中的案件,H.R.10也規定緩期執行驅逐出境只能在特別情況下才可授予,也就是外國人必須提供強而有力的證據來證明發行或執行驅逐出境的命令是違法的,這個趨向證明政府將試圖把多數正在等待審判的當事人驅逐出境的極端可能性。

這些規定和處理國家安全無關,並且顯示反移民立法者對未來移民使出全面鎮壓的手段,儘管最近聯邦儲備主席艾倫•葛林斯潘 (Alan Greenspan) 於 2004 年 8 月在一個聯邦儲備銀行專題討論會中闡述為配合國家未來的需要, 我們有大量移民的需求,他說 「... 為完全彌補生產力下降的影響,移民數量必須大於目前所有預計的總數 。」在此請讀者儘快與您的國會眾議員和參議員聯繫,表示您們對這個議案的極力反對。

十、 在重視邊界安全的同時,我再次指出現在我們國家對世界友人的需求和給世界各地未來主人翁一個好的影響力的重要性。九一一後在我發表的一篇文章《移民和經濟前景下一步該怎么辦?》中,曾提出以強硬手段來限制留學生來美人數的危險性。我們的大學和學院已形成必須依賴外國學生的收入來彌補學校的財務赤字;在 1999-2000 學年內,50萬個位國際學生和他們的家眷,估計對美國經濟提供了一百二十三億美元。這個數目至少超出了四個聯邦政府服務局的年度預算。

除了社會安全局試圖使外國學生在美生活困難外,政府反對留學生的強硬態度可在領事館長期等待簽證,不確定是否可以獲得簽證,逐步上升的拒絕率,和外國學生出國旅行返回美國的困境中察覺。

很多外國國家普遍地認為美國現在是一個好戰國,所以不再是可以進修學習的國家。再加上外國政府覺得要強迫他們的國民先支付不能退款的外國學生及交換學者資訊追蹤系統 (SEVIS) 的 100 美元費用才能拿到 I-20 表或 DS-2019 入學表來開始申請到美國進修是一種侮辱。100美元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人是一筆大錢,而國務院害怕對外交的影響,所以拒絕透過由他們來執行收取外國學生及交換學者資訊追蹤系統 (SEVIS) 的費用。

為了使美國再次成為吸引留學生的領導者,我們應該退還那些不能獲得簽證者所付的資訊追蹤系統費,並且以其他方式讓留學生來美後感到他們在這�堿O受歡迎的。假如九一一事件讓我們變成如此防禦性的,我們的經濟將遭受打擊,並且會失去對外國未來領導人物的好的影響力,那麼恐怖分子就贏了。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