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化﹐資訊傳遞﹐美國境內重新簽證﹐I-130申請和H-1B中斷身份情況上的發展 (二)

-- 李亞倫律師

本文是一篇兩段文章的第二部分。討論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7月15日的通告﹕在有
簽證的名額下它才會處理I-130 親屬移民的申請﹐還有7月23日的通告﹕允許F-1 和
J-1學生簽證將於10月前身份失效﹐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能在7月30日前收到其H-1B申
請表的學者﹐可繼續在此中斷身份期間因簽證已過期而新的簽證要到10月才有名額
合法地留在美國。

4.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剛剛在7月15日發出通告﹐在有簽證的名額下它才會 處理 I-130 親屬移民的申請。這個通告提供很少的細節。 這個通告的實際作用有矛盾基於下列的理由﹕1)從很多方面來看﹐這個通告僅僅把現在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已經實施的一般事件拿來實行。對不需要排期的直系親屬申請案件(美國公民的配偶﹐父母和未滿21歲並且未婚的子女)會比其他種類快速處理。例如﹐自2004年7月21日起﹐佛蒙特服務中心將審理在 2004年4月22日提出的直系親屬申請案件﹔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將審理2002年10月4日提出的﹔德州服務中心2003年 4月18日﹐加州服務中心2003年11月1日﹔其他親屬類別因等候排期被積壓的申請案件﹐佛蒙特服務中心將處理1999年1月19日到8月2日之間提出的案件﹐內布拉斯加 2001年4月13日到6月22日﹐德州1999年1月4日到2001年5月7日﹐加州1998年4月6日到2001年7月19日。因此很難預測﹐這個新的優先順序會有什么好處﹐除非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打算不處理像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這種類別﹐目前這種類別已積壓到要等12年才會等到排期。除非這是一個短期的計劃﹐否則這樣的改變會激怒申請人﹐因為他們不會明白為什麼初步的申請必須要花10年以上的時間審理。這樣長期審理的樂觀面是它可能幫助對受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的子女因等待多年而超齡者有保留利益的好處。因為I-130審理需要的時間是可以從子女的年齡中扣除﹐來考慮是否子女合乎未成年子女移民簽證的資格。2)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必須保證審理案件不是在排期排到時才做﹐而是在幾個月前就開始﹐尤其是由領事館經辨處理的受益人。7月15日的通知只指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會在有簽證名額之前審理你的I-130申請 (或者申請時已有簽證名額﹐會在6個月之內辦理)"﹐但是沒有說明提前多早。這是很重要的﹐因為在處理方法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調整身份和美國領事館的移民簽證面談大有不同。在美國申請I-485調整身份的外國人﹐在排期到之前是不能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交申請的﹔在海外申請領事館面談的案件則在排期排到之前好幾個月前即已開始初步處理﹐以便在排期排到的那個月即可面談。後者很明顯的﹐會被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靠近或排期排到時審理他們的I-130案件而不利。3)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實行這個程序時必須更一致化﹐而且嚴格地快速執行永久居民申請人變成美國公民之後的轉換類別政策。大多數的情形﹐因申請人入籍而轉換類別會加快受益人的案件﹐因為新的排期類別通常都比老的快。現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總部對那種申請人能迅速地更改他們I-130的類別﹐沒有一定的程序﹐而是由服務中心自己去處理適合他們的方式。就我們所知﹐加州的服務中心發展了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用傳真通知系統讓申請人能很快地改變類別。

5.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總算在7月23日公佈了期待已久的H-1B中斷通知(gap notice)﹐這個通知有一個不幸且荒謬的程序。中斷案件是指那些公司機構因今年的H-1B(申請擁有四年大學文憑或同等學歷的專業人才)名額已用罄而利用下個會計年度(有效日期自今年10月1日開始)的名額﹐替其持 F-1 或 J-1 學生簽證而將於10月前失效的雇員申請改變身份。在這個通知內﹐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衹給公司機構一周的時間-到7月30日截止中斷案件的收件。這個截止日實在是滑稽﹐因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為了要在星期五(7月30日)收到申請書﹐它把這個壓力加在公司機構﹐律師及申請人身上﹐也就是在短短時間內必須協調和寄出所有的文件。 為了趕上這個截止日﹐公司機構為了願意等到10月1日才雇用那些目前簽證已過期的外國雇員﹐有可能會提出最少的資料文件或者通過電子申請這些案件。這種匆促的截止日似乎沒有太大的意義﹐因為它除了減少人們對辦事處的批評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因中斷案件而減收申請表的數量外﹐沒有其它的用途。這個通知也沒有提到已經在美國被拒絕改變身份的中斷案件該如何處理。

無疑的﹐移民局有其它同樣重要或更重要的移民法律及程序﹐但這些是近期比較有
趣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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