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程序和法律上的最新發展

這是我們第一個全心貫注于最新的大小移民程序和法律發展的連續性專欄之一。 相信它會對外籍人士和公司在回答和各種移民機關溝通時所產生的移民和入籍程序的問題有所幫助。

1.在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為降低積壓懸案數件的第一個備忘錄中指出﹐
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從現在開始可以馬上拒絕案件﹐而不需要要求更進一步的證件﹐如果案子很明顯的是不符受益資格的﹐或者雖然資料齊全﹐但移民服務局相信申請人沒有儘力去證明他有受益的資格。 只有原件遺失或其他情況因證據對有關受益人是否有資格或者還沒有完全建立受益資格時所引起的處理裁決的問題﹐移民局才會要求更進一步的證件。

2.在第二個移民局為降低積壓懸案數件的備忘錄中指出﹐如申請延期的申請已經送
入 (主要與H-1B特別工人或者L-1公司內部員工調職有關 )﹐移民局必須尊重原先判決者對前案批准的決定﹐除非 1.)原先批准的資料有錯誤﹔2.)情況已發生重大改變﹔3.)新的資料影響到資格問題。 判決者也能因欺詐或虛偽陳述而撤銷原先批准的案件。

3.第三個為降低積壓懸案數件的備忘錄中指出﹐公司申請雇員時必須提交公司的年
度報告﹐納稅申報單﹐或會計師審查過的財務報表﹐作為公司有能力支付工資的證
據。如果沒有這些證據﹐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判決者要發出要求這些證件的通知。
如果案件只包括這三份證據的其中一份﹐而且移民服務局不相信他已提出符合資
格的證明﹐判決者能拒絕申請并且不需要發出提供更進一步證據的要求。 如果申
請者遞交其他證據而不是這三種需要資料的一種﹐移民服務局可能接受﹐也可能提
出更進一步的證據的要求。 備忘錄指示檢查官在批准能力支付的問題時﹐公司的凈收入必須要大於或等於要支付的工資﹔或者凈資產必須要大於或等於要支付的工資﹔或者有真實的證據顯示申請者不僅正在雇用受益人﹐而且也已經或正在支付提供的工資。 讀者應注意這個備忘錄沒有提及在原先提出申請勞工紙時﹐當時的付薪能力已經是以職業勞工案為主的申請案的基本條件。

4.這些備忘錄的背後推動力是國會的壓力要求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降低積壓的案件以
不超過六個月為主。 移民機關不相信它能降低積壓的工作﹐如果檢查官連續地發出要求更進一步的證據﹐造成延長懸案的判決而無法結束案件。 在2004年3月﹐全國對一般移民受惠案的平均判決時間為﹕I-130 申請外籍人士的親屬移民是35個月﹐I-131 再入境證申請是11個月﹐I-140 請求外國工人移民是11個月﹐I-485 申請調整身份是23個月﹐N-400 申請入籍是14個月。

在檢查備忘錄的過程中﹐第一個是絕對對外籍人士和公司不利﹐希望不久的將來能
夠改善。第二個備忘錄提及尊重先前的判決﹐是有幫助﹐但是沒有更進一步的說明﹐不如大多數人所希望的。以前被移民局(INS)傳下來的規條 (很不幸的﹐地區辦公室並沒有遵照處理)指出﹐問題已經被先前的判決者決定的﹐若無巨大錯誤或欺詐﹐不能被撤消。 這資料錯誤的新標準給移民服務局更多理由來否定案子。 第三個備忘錄跟第一個要旨一樣﹐鼓勵檢查官在作決定時儘量不要求更進一步的證件﹐一般而言這是對外籍人士不利的作法﹐但卻又指示檢查官在公司的支付工資的能力問題上在有限的情況下允許請求。

總而言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為了趕完它積壓的工作﹐將在未來比現在拒絕更多的
案件﹐并且外籍人士和公司向移民機關遞交文件前﹐最好準備好最佳的案子。 對外籍人士和公司而言﹐沒有比收到否定更加狼狽﹐所以只要在準備資料時多加小心即可避免日後申請重新考慮或再上訴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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