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希總統非法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二)

李亞倫律師

2004年West, a Thomson Business 版權所有,在此轉載,已取得 Interpreter Releases 的同意.

本文為李亞倫律師新作的續篇,修訂版已於 2004年 4月12日 在全美公認頂級之移
民法律刊物 Interpreter Release 發表。第(一)部份重點為美國非法移民數字之遠因 ,以及布希2004年 1月7日在電視向全國民眾簡述的提案。 第(二)部份將針對五 個現於國會待審之移民救助法案,介紹其中的三個及其特色。全文同時連載於中
文世界日報周刊 ,今年六月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於費城舉行的年度會議,此篇新作
也將由 Interpreter Releases 刊物在會上展示。

B. 2003 年邊界安全與移民改革法案

2003年邊界安全與移民改革法案(以下稱為Cornyn法案),本質上也屬於客工計畫。Cornyn法案建立了兩種新的非移民類別,一為W1類,專為季節性工人所設;另一為W2類,乃發給非季節性工人。季節性工人每年可在美國居留270天,而非季節性工人則可全年留在美國,最多36個月,然後必須回原居住國6個月,才可再次申請。在批准外籍人士申請之前,需完成招聘美國工人的事宜。

申請表需遞交至勞工部,連同下列文件:(A) 若為非季節性工人,須附證明書證明沒有足夠的美國工人,有能力、有意願,有時間又符合條件,可以從事該職務,並且證明該外籍人士的工作,不會對位於同類職位的美國工人,在薪資及工作狀況上,造成不利的影響。(B)僱主需做保證,表示曾經而且將來也會,提供工作機會給擁有同等資格或更加勝任的美國工人,並且保證招聘程序業已完成,也會提供保險給僱員,薪資給付亦達到規定的標準,僱主還會遵從汽車安全法,承擔汽車保險。(C)工作性質與地點之說明。(D)預測工作需費時多久之說明。(E)預定薪資為何之說明。(F)如有需要,運輸方式為何之說明。申請這項計畫的僱主,必須在遞表的隔一天,提供該申請表之複印本,讓社會大眾有機會檢閱內容,做法與現今 H-1B 申請模式類似。

申請這項計畫的條件為:須年滿18歲,從未在美犯過任何重罪或三種輕罪,身份不是非法(除了在法案生效日當天,人已在美的非法移民,並於生效日一年之內申請)。非法移民除非有豁免理由,否則需提供生效日當天,人在美國的證據,以及受僱於美國僱主的證明,但還不用遞交A項的證明書。薪資方面,僱主支付金額,不得低於勞工公平標準法第六節(a)(i)所訂的時薪之中較高的數字,或是各州的最低薪資標準,如果適用的話。如當地沒有工人補償保險(Work's Compensation),僱主便須免費提供外國僱員的健康保險。

Cornyn客工計劃對當事人的非法行為一筆勾銷,因為那是和申請該法案之前的移民身份相關,同時對僱主過去非法聘僱一事也不再計較。參與此計劃的客工將可自由進出美國,但過去若為非法身份者,則需出示證據,證明該法案通過當天人身在美國,以及申請登記該計畫時,已在工作。持W1身份者不可申請家屬來美,持W2類別者,只要主申請人的薪資超過貧窮線125%,便可申請家人來美。此計劃也將提供誘因,讓當事人能在繼續申請該計劃下,在美工作三年後,適時返回家鄉;至於參與此計劃未達三年者,或違反期限者,則沒有資格申請永久居留權。

客工所繳「聯邦老年人、遺族,殘疾人士信託基金」的全部稅額,都將會存入客工投資基金裡,唯有在當事人離開美國當天或之後,才發回這筆金額。此外,自法案生效日起,凡僱用非法外國人的僱主,都將處以重刑。

依照Cornyn計劃,客工不可調整身份成永久居民,而是要回母國申請,但連續三年連續參與客工計劃的外國人,能優先加入一項特別計劃,申請人有資格使用外國人分數評價系統,該系統評價標準為:僱主願意擔保嗎?該外籍人士在工作期間,是否曾獲晉升或薪資調漲?又是否有繳稅?英文會話能力如何?教育程度如何?是否從未參與非法活動?每年調整身份的人數,取決於勞工部長所作的經濟測定,以及參與該客工計劃的人數。

這項提案對於某些議題也沒有解答,包括:客工及其家屬(W2之間接受益人)入境美國時,是否必須顯示沒有移民傾向?一旦失去工作,在多長期間內還可繼續申請Cornyn計劃的收費結構如何?

C. 2003年農業就業機會、福利和安全法案

農業工人法案(以下簡稱農工法),將限制對農業工人的救助條例,並改革臨時工人系統,但同時也允許當事人調整身份成永久居民,作法類似1986年的季節性農耕勞工(SAW)計畫。大約50萬農業工人將可因此受惠。根據勞工部(DOL)所作的保守估計,在美工作的160萬名農業工人當中,超過 50%為非法身份,不過民間的估計為 75%甚至更多。

至於臨時簽證方面,農工法將對現有的H2A美國臨時農工系統做一番改革。僱主需向勞工部遞交一份較簡單的證明書,類似H1B申請所繳的證明書(而不是現有的臨時勞工證明申請),以保證下列幾點:不會有罷工或停工的情形、遞交證明書的通知會交給協議代表(若該職位隸屬某工會)、職位為臨時或季節性、付給外籍人士的薪資,將和其他僱主所聘且位於相同職位的員工一樣,並證明僱用該人,並未導致也將不會立即讓任何一個美國工人失去飯碗。這份證明書需連同職務本質及工作地點說明、預定工作時期,以及僱主想填補職缺的數目等一塊遞交。僱主會經由招聘程序,提供該職位給旗鼓相當或更能勝任的美國勞工,包括:與前員工聯絡、呈交工作定單給各州勞工處(State EmploymentSecurityAgency)、授權刊登徵人廣告於美國工作銀行(America's Job Bank)網站,或其他電子工作登記系統等。

僱用工人的前14天,僱主需在當地市場刊物上,刊登最適宜的廣告以吸引具潛力的農業工人,然後在呈交證明書後的一天內,將移民人士的檔案供社會大眾查閱,待勞工部批准後向國內安全部(DHS)申請。僱主還需保證提供住宿、運輸工具,以及較當地平均工資(prevailing wage)還高的薪資或反效應薪資率。雇主支付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勞工公平標準法第六節(a)(i)所訂時薪之中較高的數字,或是各州的最低薪資標準。

如申請H2A計劃,非法農工必須離開美國,從國外取得簽證。1997年4月1日以後,因在美國非法居留達180天或1年,而分別遭到3年或10年不得入境者,也可因此得到豁免。沒有資格申請本計劃的人包括:曾在美國犯下重罪或三個以上的輕罪,或因犯罪、貧窮、嗑藥罪、對美國安全構成危險等而違反移民及國籍法(INA)。凡違反任何一項該法條例,便喪失申請H2A的資格,包括:有效期限一過,便立即離開美國,或違反參與計畫的條款、規定等。該法案允許當事人每年在美工作10個月,最多可達三年,然後待在海外達在美工作期五分之一的時間,才能再度合乎申請該計劃的資格。

目前在美的農業工人,將有機會申請臨時永久居留身份(TPR),如能達到某些規定,之後還能申請正式永久居留權。凡能提供證據,證明2003年8月31日前的18個月內,曾有12個月工作575小時或100天(以較少的來算),便能取得TPR身份。如欲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權,農業工人需於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間,工作2060小時或360天(以較少的來算),而其中的430小時或75天須連續在三年之中完成,並有1380小時或240天,是於2003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間完成。不符合資格者即為上述之臨時計畫人士,除了和該計劃有特別相關者除外,以欺騙行為取得簽證者,或因非法居留而遭3年或10年不得入境者,將可獲得豁免,其他亦可豁免的理由包括人道因素、家屬團聚、公共利益等。

如果申請人被抓,但在TPR申請資格上,並不算是件不足取的案件,當事人便不會被遣送出國,而且還可以申請工作許可。法案通過後,自第七個月第一天起的18個月內,均可申請TPR身份,而永久居留申請的截止日為2010年8月10日。至於該計畫申請費用,細則雖未訂立,但國內安全部部長將會訂出收費時間表。一旦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非法外國人將交由移民法庭一次決定,若輸了只有少數案件再由聯邦法庭審核後,可能會面臨驅逐出境的後果。

取得TPR身份者,有權自由進出美國,且不受移民簽證配額的限制;TPR的家屬也有跟隨加入的權利,但不可在美工作。只要TPR主申請人取得TPR身份時,子女已在美國且還未滿 21歲,那麼便可跟隨加入申請永久居留身份。

現在能窺探農工法的視野有限,儘管有些問題已有答案,但似乎對一些問題並未給予答案,例如:外籍當事人失去工作多久後,身份便成非法?(該法案規定當事人需立即出境,暗示只給予很短的寬限期,或者根本沒有)。如同Corny法案,農工法並預定收費結構,因此現在無法看出該法案有無利潤可賺,或是否會對納稅人造成負擔。

D. 邊界安全與改善移民法案

這個法案(以下稱作McCain/Kolbe法案),將客工計畫與較合乎實際取得合法身份的途徑相結合,雖然過程可能緩慢。該法案設立H-4A和H-4B兩種新簽證,H4A類是為美國境外想要申請客工計畫的人所建立,H4B則是為那些於2003年8月1日以前,已在美國非法工作的人所設。H4A計畫的重點是招聘程序,僱主須以14天的時間,辦理電腦招工登記,僱用同等資歷甚至更能勝任的美國工人,還需證明將會提供與其他位於相似職位的美國工人同等的工資、福利、時數、工作環境。H4A類者可以在美居留三年,另可延期一次三年,在無非法工作的情況下,如欲轉換工作,可在45天內支付一筆額外費用,即有權替另一位僱主工作。

少於500名員工的公司,如欲參與這項計畫,需支付500美元的費用給政府,若要延長工作簽證期限(除非符合為長期僱主),或接受某現有的H4A身份者,也需支付500美元。凡員工超過 500名的公司,如欲辦理上述申請,則必需支付1000美元。

至於H4B類者,只要在2003年8月1日以前即已非法且在美工作,則有資格申請該計畫。這類人士擁有H4B簽證三年後,便可轉換成H4A類,一旦轉為H4A身份後,當事人便位於申請永久居留權的起跑點上。僱主招聘程序並非H4B簽證的必要條件,如欲申請這項計畫,H4B類者需付1500美元罰鍰外加申請費,僱主也需支付
500或1000美元,要視從H4B轉H4A身份時,或更換僱主時,公司的規模有多大而定。

此法案還進一步規定以下幾點:外籍客工只要連續失業45天以上,其H4A身份即失效;持H4A身份者,可以到美國境外作短期旅行;H4A及H4B家屬可持旅遊簽證來美,而核發這類簽證的標準,並不像一般的情況,領事官員負面假定當事人有移民傾向,而是在於家屬是否可以讓領事官員相信,他們在原居住國還有住所(愈多證據愈好);H4A者的子女不可跟隨加入移民,除非父母雙方均為H4A客工身份,或持有H4A的父親或母親,擁有單獨的監護權。

沒有資格申請永久居留權的類別包括:J1交換訪問學者類其受兩年國外居住的規定限制,以及罪犯、對美國安全構成威脅者,或因貧窮而造成社會負擔者。不過該法案對下列罪行既往不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偽造文書,以及拒絕入境、驅逐出境、移送出境之最終判決。

想取得永久居留權的H4A人士,只要僱主願意經歷擔保過程﹐可立即由僱主提出申請。倘若H4A類者不想或者無法由僱主擔保,可以在三年後自行申請。H4B人士亦同,不過須等到取得H4A身份,否則無法申請永久居留權,因此對H4B類者而言,通往永久居民之路還要多等三年的時間。預料會有大批人士申請永久居留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配額的限制將會被取消。

以下問題McCain/Kolbe法案並未給予解答:證據要提供到何種程度,才足以證明申請人於2003年8月1日前已有工作?替代證據的接受程度為何?法案中為符合條件,需「曾居住」及「持非法身份」,這些字眼的意思為何?主申請人申請永久居留權時,其家屬該如何處理?還有,工作擔保永久性移民的複雜程度如何?如果經由普通勞工紙的申請,許多外國人將無法成功地取得身份,因為整個過程對僱主來說很具風險,又極費時、花錢,且負擔重。此外,讀者需注意的是,多數有職缺的工作,卻是勞工部目錄B表上所列不能批准勞工紙的職業。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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