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您的移民申請程序有所助益的資訊

李亞倫律師,2004-02-08

許多申請人甚至是律師,在移民申請程序中,往往會遇到一些問題,例如:某些特定的細節、資料,申請時需要提供嗎?想要申請的移民方式,到底符不符合基本條件?或者所用的對策是否恰當?以下情況,是很多人在申請移民時,感到困惑的其中幾項。

情況一:您已經向所在地的公民及移民服務中心 (C.I.S.),遞交親屬類的 I-485調整 身份的申請,處理時間也已超過一年,如今收到 CIS 寄來通知,要您前去面談,
還附上一份清單,明列面談時須帶的文件,其中一項為體檢,儘管您在第一次申請時,早已交出一份體檢表了。那麼,您現在還須要再交一次嗎?

答案是「不用」,如果您繳的體檢表為 I-485 申請前一年內作的,而且表上並無
顯示您具 A 類或 B 類病症 (通常替您作體檢的醫生會告知您,是否有該類病症)。

A 類病症者可能具有下列幾種狀況:對大眾健康產生重大影響的傳染性疾病;身體
或精神上有障礙,且與其相關的行為,可能會對或已對財產、自身或他人安全和福利構成威脅;或過去曾有身體或精神障礙,或與此相關的行為,並對財產、自身或他人安全福利構成威脅,且該行為復發的可能性很大,或者會引起其他具傷害性的行為;藥物濫用或嗑藥。

B類病症為嚴重的或永久性的身體或精神反常、疾病、失能,無法再恢復正常的狀
態,但不包括由無知、可治癒的身體因素所引起,或毒素、藥品處方、疾病等所導致之暫時性精神缺陷。

請注意,A 類病症中的結核病定義為 ,臨床上有活性反應且又具傳染性。 B 類病 症者,則未被禁止移民,額外的體檢只是要確保,該 B 類病症不會轉變為 A 類。

情況二:您曾經來美國兩趟,最近一次是 2000 年持 H-1B 工作簽證入境,且到目
前為止您的身份還維持合法,H-1B 的僱主也已幫您申請永久居留權,而現在正
準備要遞交 I-485 調整身份申請。然而,在第一趟來美期間,前任 H-1B僱主無法 再提供任何工作給您,因而您曾於 1999- 2000 年間在美非法居留 5 個月,直到又
找到另一僱主替您辦新的 H-1B 。假設您是以勞工紙來申辦永久居留權,並於
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那麼便符合受惠245(i)條款的資格,該條款允許大多數曾在美非法居留者,支付1,000 美元罰鍰後在美面談,那麼,您是否該連同1,000美元, 將 I-485A 罰鍰申請表遞上去呢?

目前答案為「不要」,這筆罰鍰金額是不必要的。U.S.C.I.S. 最近剛出爐的培訓資料上說明,當事人的身份通常是從上一次入境的時間開始算起,而在此之前的
入境後身份,一般來說不再相關,除了決定申請人是否受其他的限制,如:1997年4月1日後,非法在美居留180天或 1 年,然後又離開美國國境,而受到3或10年不得 再入境的處罰。

情況三:您與您的僱主之間再也處不來了。在歷經勞工紙的辦理及I-140優先申請 ,僱主擔保您的永久居留權已進展到這個階段,而您也了解職業移民的案件,
依照可轉換性 (portability) 條例,I-140 已獲批準,外籍申請人有權於I-485 遞交到 U.S.C.I.S. 的180天後跳槽換僱主,只要新的工作仍屬於相同或類似的職業範圍。

雖說有可能的話,您一刻也不願再待在該職位,不過身為一個負責的人,您也希望在離職前,就提出恰當通知,所以您打算在未到180天之前,便提出離職前二星期的通知,畢竟早有一份也在相同職業範圍的新工作等?您,而且USCIS也已簽發工作許可證,表示您已取得在自由市場工作的許可。那麼,該不該提出離職前通知
呢?

答案是「可能不要」,因為僱主仍可能有時間,停止讓可轉換性條例生效,於
180天之前撤銷擔保 I-140申請。C.I.S.最近說明撤銷 I-140 申請,是以僱主撤銷
通知的收據日期為準。在此之所以說「可能不要」的原因是,若僱主與您之間是
好聚好散,而您也有把握僱主不會立即寄出撤銷信件,那麼您便可能可以提早呈交離職通知。

情況四:您是持 F- 1 簽證的研究所學生, 6 月份即將完成博士學位。您希望現在
即展開移民案件事宜,以便儘早獲得博士後選擇的最大限度,您也了解若無綠卡,選擇將很有限。檢視移民的所有可能途徑,預估最好的方法為申請國家利益豁免 (NIW),該類申請人只要能證明,所從事的工作符合美國利益,便可自行擔保來申請永久居留權。過去您曾在同界評論的期刊上發表過 5 篇論文和簡報、您的專業 領域為熱門的納米技術 (Nanotechnology),而且副教授、教授,系主任願意幫您寫
推薦信。您正盤算該單獨申請 I-140 優先類別,還是遞交 I-140/ I- 485聯合申請。 選擇哪個方式才好?

對大多數 F-1 學生而言 ,單獨申請 I-140 優先類別是正確的選擇,因為 I- 485 申請 被拒,會使 F-1 學生的移民申請增加複雜,也更有壓力。遺憾地,USCIS各地區服
務中心都積壓 NIW 的I-140 案件,若未聯合申請,受理的進度將更推遲 (截至 2003 年 12月底,佛蒙特服務中心還在審理 2002年5月28日收到的案件;尼泊拉斯加
服務中心則處理 2003 年3月24日的案件;德州服務中心 2003年1月3日;加州服務
中心 2003 年5月5日),不過除非您的條件比上述更好,否則最好還是單單遞交 I-140 優先申請,同時又保有合法的非移民身份較妥。當然,鐘擺也可能盪到另一頭,若您的申請急需快馬加鞭,否則將失去合法身份,那麼應和 I-485一起申請,或 轉換成 H-1B 工作身份 (以H-1 身份申請 I-485,較F-1身份提供更穩定的基礎,所以身份比較不太可能會因 NIW申請被拒,而有所損害)。

情況五:您已於2001年,從一胎化政策的政治庇護案,獲得臨時庇護批准身份。截至目前,這是目前唯一取得的身份。在 2000年 4月19 日以前獲得臨時批准的庇護 申請人,現在才由 CIS 處理,獲得最終庇護批准。然而,兒子將年滿 21歲,您
擔心當庇護案終於獲批准時,孩子卻因超齡而無法跟隨來美。為此,您和配偶、兒
子商討透過蛇頭幫助,偷渡來美的可能性,而不是依正常管道,經由您的申請來美,該類等待的時間預計超過 15 年。這種情形下該怎麼辦?

答案是「目前什麼都不要做」,因為很有可能當您取得最終庇護批准時,兒子也可跟隨加入您,即使他早已超過21歲。最近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在一篇名為「人口控制政策下的臨時庇護批准案」的文章中證實,凡2002年8月6日(CSPA生效日)以後,臨時批准還未轉換成最終庇護批准,或是庇護已獲最終批准,但2002年8月6日當天,I- 730跟隨加入申請仍 在審理中,而孩子在這段期間年滿21歲,不管孩子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均合乎兒童身份保護法 (CSPA)的條件。

上述情況不但是我們的客戶經常碰到的問題,也是其他許多向 CIS 申請永久居留權
或各類移民時所遇到的,希望以上解說,能讓讀者在面對類似處境時,做出明智的選擇。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