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2015年6月11日

解除無證移民困境的行政令前途渺茫 I-601A豁免前途美好


2015年5月26日第五巡回法庭贊成德州地方法院法官安德魯漢能Andrew Hanen對奧巴馬政府簽發的暫緩遞解父母計劃(DAPA)初步禁令案,使得重要的移民改革前景變暗。雖然這個結果并不意外﹐因為要克服初步禁令所需的證明標准很高﹔這個失敗意味著時間要拉長﹐到計劃被批准才能生效。

雖然I-601A臨時豁免不是每個人都可享用,符合I-601A豁免資格的人應該考慮這個不受爭議且自2013年起已生效的計劃。此計劃非常成功﹐最新的移民局統計顯示﹐從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64,826份的判決案中有70.2%獲批﹐29.8%被拒。其中有26.2%的案件移民局要求補材料。這些數據非常正面﹐高于美國移民局在實施方案前的初步批准估計。該方案的优點在于它允許申請人在美國等候豁免的裁決,如果獲得批准,申請人向祖國的領事館或大使館預約移民簽證的面談 - 這樣的面談就像一般正常的領事館作業面談﹐因為豁免的申請已經審核並批准了。

“對某些直系親屬因非法居留而不准再入境的臨時豁免”的最終I-601A臨時豁免程序的法規于2013年1月3日公佈,規定開始在美國接收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子女(至少17歲以上的未婚子女)的豁免申請﹐來消除非法移民因非法居留而受到無法調整身份的懲罰。此豁免申請在非法移民決定是否回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做移民簽證面談拿綠卡之前遞交並裁決。在I-601A實行之前,無法在美國調整身份的直系親屬,必須離境去領事館做移民簽證面談﹐被拒後領事館將要求遞交豁免的申請﹔豁免審理期間﹐必須在海外等候﹐希望不會被拒。I-601A臨時豁免審批的標准是顯示證明如果申請人不能返回美國﹐美國公民的父母或配偶會受到极端的困難。

A.符合資格的外籍人士為:
1.在遞交申請和通知打指紋時﹐人身美國;
2.离境時只有因非法居留美國而受到不准再入境的懲罰;
3.為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或子女,子女必須年滿17周歲);
4.是已批准的I-130直系親屬(IR)申請案的受益人;
5.案件正在國務院審理中﹐且已支付I-130直系親屬(IR)申請的移民簽證費﹐並得到國務院的繳費收據;
6.將离開美國,去領事館領取移民簽證;
7.提出證明如果申請被拒﹐美國公民的配偶或父母的生活將遭受极端困難。

B.不符合資格的外籍人士為:

1.在美國移民局已有一份正在審理的I-485申請永久居留權或調整身份的案件;
2.正在遣返程序中,除非移送出境程序已被行政關閉,且在遞交I-601A申請當日﹐法庭沒有重新安排上庭;
3.已有移送出境令,不准再入境令,或者已被美國驅逐出境;
4.先前的移送出境令重新生效;
5.國務院已在2013年1月3日前安排移民簽證面談,包括沒去面談,面談取消或改期;
6.沒有确實證明若被拒入境美國﹐會導致美國公民的配偶或父母生活极端困難﹐否則移民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予以批准;
7.除了非法在美國居留外﹐還有其他不符合移民簽證資格的原因。

只要移民局儘快澄清要如何進行擴大的實施﹐擴大此計劃將鼓勵許多人申請。此擴大範圍的計劃是奧巴馬政府在2014年11月20日宣布行政令的一部分,但不是被提起訴訟的一部分。同一天的備忘錄-“擴大臨時豁免計劃”,美國國安局局長約翰遜,指示移民局發布新的法規和政策﹐讓所有具法定資格的申請人採用I-601A臨時豁免。在他的備忘錄的第二段,約翰遜局長提到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類別。在他的第五段,約翰遜局長說,“今天,我指示國安局修訂其2013的規則來擴大臨時豁免計劃﹐給予所有法定資格且移民簽證排期已排到的家屬。”I-601A豁免是由I-601豁免衍生出來的計劃,I-601規定符合資格的當事人為所有親屬及職業類別,若豁免被拒﹐會有一位符合資格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將遭受極大的困難。如果美國移民局以同樣的方式來解釋“所有法定資格的親屬類別”,那麼任何類別﹐其优先日期已排到者﹐應可以遞交I-601A臨時豁免,如果他或她的一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因豁免不批﹐生活會遭受极大的困難。很顯然的,約翰遜局長在備忘錄中是考慮這樣的解釋,他說,2013年的規則僅擴大臨時豁免程序給美國公民的配偶和子女;它最初沒有擴大臨時豁免給其他具法定資格的人,如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及美國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的成年子女;后來他又補充說:“如上所述,要臨時豁免被批,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不在美國將給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造成”極端困難“。”

在備忘錄中,約翰遜局長也力圖使這個程序更可預測,減少無理拒絕的次數。他指示美國移民局就“极度困難”的定義提供額外的指導意見。目前,美國移民局只給當事人一套通用的範圍來針對極端困難證明。它說,在決定極端困難時﹐會考慮的因素為:

1.健康 - 例如:身体或精神狀況需要持續治療或專門治療;這種醫療在海外的可得性及品質;預期持續治療所需時間;慢性或急性与長期或短期的病情。

2.財務方面的考慮 - 例如:未來的就業能力;銷售房子﹐事業或終止專業營業的損失;生活水準下降;短期損失能否收回;非凡的開銷費用,如特殊兒童的子女需要特殊教育或培訓;照顧家人的費用(老人和生病的父母)。

3.教育 - 例如:損失高等教育的機會;教育品質低或選擇范圍有限;中斷目前的計劃;要受外國教育和文化不同所需額外的時間或學業成績的損失;特殊需求的可得性,比如在特定領域的培訓項目或實習。

4.個人因素 - 例如:在美國的親人﹐出生國或國籍;與配偶/子女分离;相關各方的年齡;在美國居住的時間和社區的密切關係。

5.特殊的因素 - 例如:文化,語言,宗教和种族障礙;恐懼迫害,人身傷害,或損傷的程序令人信服;社會排斥或歧視;使用(或無法使用)社會機構或結构(官方或非官方)的資助,指導,或保護。

按照早期此案裁決的有關投訴,局長約翰遜說,他認為對“極端困難”一詞應予以額外的解說,讓這依法允許的豁免計劃更被廣泛的使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應該闡明,審理官員在判定“極端困難”是否達到標准的考慮因素﹔并進一步引導美國移民服務局的考慮標准﹐确定極端困難的存在性。

I-601A臨時豁免程序的這條路,允許申請人以更安全的方式獲得永久居留權﹐它比普通的I-601豁免處理的範圍更擴﹐更好。因此﹐在其他移民方式不确定的情況下,有資格申請I-601A豁免的人肯定應該考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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