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4/20/2012

非移民及移民簽証新收費規定﹔移民局誤認未補材料或沒有去打指紋等案件拒批﹐現有補救方法﹔長期合法居民但于1997年4月1日前犯過罪,最高法院判決也許允許去海外旅遊。


一。 下面是國務院於2012年4月13日起生效的移民和非移民簽證新收費規定,國務院的新費公告讓人混淆不清,故在此提供下列簡易表格﹕

簽証種類

舊費

新費

B-1/B-2, C, D, F, J, I

$140

$160

H, L, O, P, Q, R

$150

$190

E-1/E-2

$390

$270

K-1未婚夫妻

$350

$240

IV FB親屬移民

$330

$230 -加上$88的I-864費用共$318

IV EB職業移民

$720

$405

其他IV/DV

$305

$220

DV抽籤移民計劃

$380

$275

從我們辦公室最近收到的繳費通知包裹中得知,國務院沒有徵收74美元的保安費(security
fee)。

國務院並澄清,依舊的高額繳交的費用不會退還差額,非移民簽証已依舊的低率支付較低的費用,並於2012年7月12日之前面談者不用補差額。在該日之後面談的申請人需補繳差額。

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2012年4月4日的新聞稿中說有一些申請案被拒但不是申請人的錯,而是移民局內部缺乏協調,現在可以透過全國客戶服務中心(NCSC)的1-800-375 -5283熱線,請求加快更正的服務。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1. 以未遞交補材料的文件(RFE)、未對意圖拒絕通知(NOID)作反駮、未對意圖撤銷通知(NOIR)作反駮的理由而被拒絕的案件,但有證明移民局已及時收到申請人答覆的文件。
  2. 以未遞交補材料的文件(RFE)、未對意圖拒絕通知(NOID)作反駮、未對意圖撤銷通知(NOIR)作反駮的理由而被拒絕的案件,而移民局的系統顯示,補材料的通知(RFE)、意圖拒絕通知單(NOID),或意圖撤銷通知單(NOIR)並沒有寄給申請人,或者如果檔案中有一份有效的律師代表授權表(G-28表),沒有寄給代表授權的律師。
  3. 以未遞交補材料的文件(RFE)、未對意圖拒絕通知(NOID)作反駮、未對意圖撤銷通知(NOIR)作反駮或沒有去做面目掃描打指紋的理由而被拒絕的案件,移民局有證据,證實申請人在RFE、NOID、NOIR或通知打指紋前已正確地遞交變更地址的通知,而移民局把文件寄到先前或不正確的地址。
  4. 以申請人沒有去做面目掃描打指紋的理由而被拒絕的案件,但有書面證据,證明申請人已去面目掃描打過指紋或及時要求更改面目掃描打指紋的時間。

這是移民局善意解決方法的一大步,來迅速解決因其內部缺乏協調造成的情況。大多數被拒的案件都是因為上述的理由造成的。第二和第四項的情況很有趣,因為移民服務局終于在第二項中承認,即使它已將文件寄給申請人,但沒有將文件轉發給律師或代表人是錯的。聯邦法規要求移民服務局把所有的文件,包括RFE、NOID或NOIR寄給律師或代表人。第四項有趣的是移民服務局將及時要求重新安排時間視為“有效”的。是否有效的要求,需要提供一個好理由,如果申請人第二次或第三次要求更改時間是否無效的呢?看來服務局官員似乎有太多餘自行決定那些是正當的理由。只要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以這种精神處理,它也應該考慮讓及時已向地區辦公室要求重新安排面談時間的申請人,但卻收到沒去面談的拒絕信,提供加快更正的程序。

三。在獲得綠卡和1997年4月1日前犯了拒絕入境的刑事罪(excludable criminal convictions),而害怕離開美國去海外旅遊的長期的合法居民,如果行程短暫、隨意和單純的,現在可以出國旅遊。當然我們必須提出警告,受到影響的當事人,應密切關注自己案件的詳情。最高法院於2012年3月28日的Vartelas對抗Holder案判定,目前的法律是於1997年4月1日起生效(此法規定合法永久居民去海外旅遊,不管時間如何短暫或單純,將被視為入境,因此受到不准入境inadmissibility的限制)是不溯及既往的。法院此前在其1963年Rosenberg v. Fleuti 案件的裁決宣布的“入境(entry)”說法的一項例外,法院的推理是合法永久居民到美國之外處旅遊,若行程簡短,隨意,和單純,則不視為入境。但請注意,法院的新裁決對1997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定罪者無效。此外,不視為入境的事實并不意味著當事人是無法從美國被遞解出境的。根据美國法律,包括不准入境inadmissibility(先前為拒絕入境)和可移送出境removability(以前為驅逐出境)的理由。一位外籍人士能像Vartelas先生戰勝不准入境的理由,因他只花了為期一周的時間隨意訪問希腊,他先前犯的罪行涉及不被移送出境但不准入境的罪,但如果驅逐出境/可移送出境的理由仍然存在,這位外籍人士仍可被控違反驅逐出境/可移送出境的條例,而非不准入境。那麼這位永久居民可上移民法庭,讓他/她提出辯護,如可根据INA第212(h)條款或根据第240A條款取消移送出境申請豁免。請注意,Fleuti案過去的先例有過不同的行政和司法結果,如時間的長短(一個案例中判一個月太長),和旅遊的意圖- 離境時的目的是單純的但後來變成去從事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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