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3/5/2012

臨時豁免申請﹔移民執法局的公眾辯護者﹔有關兒童保護法的新聞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於2012年2月22日對大眾發出警告,說I-601臨時豁免申請現在還不是時候,並警告大眾若有人聲稱他們現在就可遞交I-601豁免的申請是不實的,要避免受騙。該局預計在今春提出擬議規則,年底實施。 3月2日該局公布邀請所有有興趣的人參加3月9日舉辦的電話會議,討論I-601豁免集中信箱的遞交申請。雖然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說這個會議與暫定豁免無關,但看來有關。移民社區對這個即將改變的法律期望非常高,美國移民局於2012年1月6日透過一份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頒布規則,並於2012年1月10日舉行了一個利益相關者的會議。根据該計劃,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雖入境未經過檢查,可以在美國遞交並裁決一份I-601豁免申請,豁免在美國非法居留180天或超過一年。在美國非法居留180天或超過一年將受到三年或十年不准再回美國的懲罰。此計劃無法豁免其他不准再入境的理由,如果豁免批准,將屬臨時性質並有申請人需離境的條件。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將由其美國公民申請人遞交親屬移民的I-130申請,并於日後遞交I-601豁免申請﹔若批准,他們將可去領事館移民簽證處面談,因為他們將不再受到三年或十年不准再回美國的懲罰。依目前的法律規定,如申請人希望冒險回海外領事館面談拿綠卡,要在移民簽證被拒後,那時才允許遞交I-601豁免的申請。

移民執法局(ICE)現在有一位公眾辯護者,他叫安德魯洛倫岑史錐得(Andrew Lorenzen-Strait),他的直屬上司為執法和遞解處(Enforcement and Removal Operations -ERO)的主任加里米德(Gary Mead),他負責協助當事人和社區利益相關單位,處理和解決投訴事宜是否按照移民局的政策和操作原則,特別是移民執法局對美國公民的執法行為﹔通知利益相關單位執法和遞解處的政策、方案和措施,并加強他們對執法和遞解處的使命和核心價值觀的了解﹔參與建立利益相關單位的伙伴關系,來促進溝通,促進合作,並對移民執法投入倡議和行動﹔向移民執法局的領導人物建議利益相關者的調查結果、關注事項、提供建議和安排事宜的優先程序,因為這都涉及改善移民執法的工作和活動。但2012年2月7日的公布消息沒有如何與他接洽的資料。

移民擁護者對兒童保護法很感興趣,是否子女在父母的優先日期排到前已超齡的,可以在日後父母為他申請F-2B類別時(合法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使用父母先前的優先日期,此事於2012年1月24日受到激勵,因第五巡迴法院拒絕政府的重審要求。目前兩個巡迴法庭的案件-第二巡迴法庭的李氏控訴雷諾案(Li v. Renaud)和第九巡迴法庭的De Osorio v. Mayorkas案,都贊同政府否決資格的原判,而第五巡迴法庭的Khalid v. Holder案件,則判與申請人同站一邊。第二巡迴法庭的李氏案件於2011年10月26日拒絕了申請人要求重新聽審的請求,而第九巡迴法庭案重新聽審的請求仍懸而未決。政府可在90天內向聯邦最高法院對Khalid的判決提出移審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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