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02/05/2011

移民上訴局對“入境日期”的新解釋 有利於那些犯不准再人境罪行的人


移民上訴局(BIA)改變了對犯道德淪喪罪要從哪個入境日期開始起算5年時限的“入境日期”的解釋。根據移民及國籍法案(INA)第237(a)(2)(A)(i)條款規定,一位“在入境日後..五年內被判犯道德淪喪罪” 而被判一年或更長徒刑的外籍人士可被遞解出境。如一位外籍人士入境多次,但到底要用哪個入境日期來算。以前的入境意味著在入境關口受到檢查後核准進入美國或那些沒被允許擅自入境但調整為永久居民或被假釋。移民上訴局重新審查了章程,發現它忽略而沒有考慮國會從1990年和1997年對此法規內容的更改。先前,移民上訴局曾在夏弩案Matter of Shanu,23 I&N Dec. 754(2005年移民上訴局的判例)中解釋,這5年的時限在外籍人士每次入境時重新起算,因此任何入境日期都可以用在這個規則上。因此,調整為永久居民身分的日期可以用來開始計算這5年的時間。隨著這個語法結構的變化,這“任何入境”的規則已不再適用。調整身分將不再被視為入境。

移民上訴局現在認為“'入境日期是指外籍人士在犯下罪行那時人已在美國的入境日期“。請看阿利雅吉案Matter of Alyazji,25 I&N Dec. 397(2011年移民上訴局的判例)的第406頁。移民上訴局查看犯罪的日期是否在入境5年期間內“根據他人身美國的入境日期...這5年的時限也不會因有了新的入境日期而重新算起(如透過調整身份)“。同上第406頁。假設,一位當事人首先以小孩旅遊簽證的身分於1990年來到美國停留2週,後來他重新於1998年以大學生身分再入境美國。他在2002年犯了涉及道德淪喪的罪,並於2004年被定罪。根據這個例子,他可被遞解出境,因為根據他學生簽證身分,他從1998年起人身美國,並在2002年犯下罪行,這是在5年的期間內。

在阿利雅吉案Alyazji,被告於2001年進入美國,2006年調整身分,2007年犯了罪。由於時間沒有因調整身分從重新算起,這個罪行不屬5年期限內,因而移民上訴局發現他不可以被移送出境,終止了他遣送離境的上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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