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08/10/2010

勞工紙雇主在應徵人面談時 問及合法身份的優點與缺點


根據1986年移民改革和控制法案(IRCA)對雇主實施制裁,造成許多雇主采取額外的預防措施,以避免雇用沒有文件的員工。但在避免受到處罰之時,反把小心預防與差別待遇造成一線之差。為雇主自身安全,盡管雇主允許隨時對有意雇用的人士查問合法身份,但我們必須強調,這個過程必須對所有應徵的人作一致的查詢。特別是雇主要為外籍人士提供移民勞工擔保,而需與應徵人面談,以确定應徵者有能力、愿意、符合資格並有空填補空缺的職位。事實上,根据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禁止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籍受到就業歧視”,雇主不能對某些應徵者基於上述提到的特性,選擇性地查問他們的合法身份(www.eeoc.gov)。任何雇主“只對一種特定國籍的當事人,或看起來、聽起來像是外國人的當事人要求就業驗證”,有可能違反民權法案第七章及移民改革和控制法案(IRCA)(www.eeoc.gov)。這表明如果雇主要驗證有意雇用者的合法身份,他們必須對所有的應徵者作相同的驗證過程。

除了這個要求,員工自己也可以挑選“他們希望提供,並會被接受的文件”,而雇主“不能要求員工提供比需求還多或不同的文件,或拒絕接受看似真實的文件。”(請見附註)。這意味著,當已提供的文件看來具有法律效力時,若雇主要求進一步提供合法身份證明時,可能導致雇主受到非法歧視的指控。因此,雖然雇主可以向應徵者要求提供合法身份的文件,他們必須根據民權法案第七章的方式,以避免觸犯機會均等的法律。

附註﹕摘自Ronald J. Tasoff先生刊登在網站http://library.findlaw.com/1999/Dec/1/
128927.html
﹐標題為”雇主制裁“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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