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2015年6月11日


解除无证移民困境的行政令前途渺茫 I-601A豁免前途美好


2015年5月26日第五巡回法庭赞成德州地方法院法官安德鲁汉能Andrew Hanen对奥巴马政府签发的暂缓递解父母计划(DAPA)初步禁令案,使得重要的移民改革前景变暗。虽然这个结果并不意外,因为要克服初步禁令所需的证明标准很高;这个失败意味著时间要拉长,到计划被批准才能生效。

虽然I-601A临时豁免不是每个人都可享用,符合I-601A豁免资格的人应该考虑这个不受争议且自2013年起已生效的计划。此计划非常成功,最新的移民局统计显示,从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64,826份的判决案中有70.2%获批,29.8%被拒。其中有26.2%的案件移民局要求补材料。这些数据非常正面,高于美国移民局在实施方案前的初步批准估计。该方案的优点在于它允许申请人在美国等候豁免的裁决,如果获得批准,申请人向祖国的领事馆或大使馆预约移民签证的面谈 - 这样的面谈就像一般正常的领事馆作业面谈,因为豁免的申请已经审核并批准了。

“对某些直系亲属因非法居留而不准再入境的临时豁免”的最终I-601A临时豁免程序的法规于2013年1月3日公布,规定开始在美国接收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子女(至少17岁以上的未婚子女)的豁免申请,来消除非法移民因非法居留而受到无法调整身份的惩罚。此豁免申请在非法移民决定是否回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做移民签证面谈拿绿卡之前递交并裁决。在I-601A实行之前,无法在美国调整身份的直系亲属,必须离境去领事馆做移民签证面谈,被拒后领事馆将要求递交豁免的申请;豁免审理期间,必须在海外等候,希望不会被拒。I-601A临时豁免审批的标准是显示证明如果申请人不能返回美国,美国公民的父母或配偶会受到极端的困难。

A.符合资格的外籍人士为:

1.在递交申请和通知打指纹时,人身美国;
2.离境时只有因非法居留美国而受到不准再入境的惩罚;
3.为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或子女,子女必须年满17周岁);
4.是已批准的I-130直系亲属(IR)申请案的受益人;
5.案件正在国务院审理中,且已支付I-130直系亲属(IR)申请的移民签证费,并得到国务院的缴费收据;
6.将离开美国,去领事馆领取移民签证;
7.提出证明如果申请被拒,美国公民的配偶或父母的生活将遭受极端困难。

B.不符合资格的外籍人士为:

1.在美国移民局已有一份正在审理的I-485申请永久居留权或调整身份的案件;
2.正在遣返程序中,除非移送出境程序已被行政关闭,且在递交I-601A申请当日,法庭没有重新安排上庭;
3.已有移送出境令,不准再入境令,或者已被美国驱逐出境;
4.先前的移送出境令重新生效;
5.国务院已在2013年1月3日前安排移民签证面谈,包括没去面谈,面谈取消或改期
;
6.没有确实证明若被拒入境美国,会导致美国公民的配偶或父母生活极端困难,否则移民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予以批准;
7.除了非法在美国居留外,还有其他不符合移民签证资格的原因。

只要移民局尽快澄清要如何进行扩大的实施,扩大此计划将鼓励许多人申请。此扩大范围的计划是奥巴马政府在2014年11月20日宣布行政令的一部分,但不是被提起诉讼的一部分。同一天的备忘录-“扩大临时豁免计划”,美国国安局局长约翰逊,指示移民局发布新的法规和政策,让所有具法定资格的申请人采用I-601A临时豁免。在他的备忘录的第二段,约翰逊局长提到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类别。在他的第五段,约翰逊局长说,“今天,我指示国安局修订其2013的规则来扩大临时豁免计划,给予所有法定资格且移民签证排期已排到的家属。”I-601A豁免是由I-601豁免衍生出来的计划,I-601规定符合资格的当事人为所有亲属及职业类别,若豁免被拒,会有一位符合资格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将遭受极大的困难。如果美国移民局以同样的方式来解释“所有法定资格的亲属类别”,那么任何类别,其优先日期已排到者,应可以递交I-601A临时豁免,如果他或她的一位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因豁免不批,生活会遭受极大的困难。很显然的,约翰逊局长在备忘录中是考虑这样的解释,他说,2013年的规则仅扩大临时豁免程序给美国公民的配偶和子女;它最初没有扩大临时豁免给其他具法定资格的人,如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及美国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的成年子女;后来他又补充说:“如上所述,要临时豁免被批,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不在美国将给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造成”极端困难“。”

在备忘录中,约翰逊局长也力图使这个程序更可预测,减少无理拒绝的次数。他指示美国移民局就“极度困难”的定义提供额外的指导意见。目前,美国移民局只给当事人一套通用的范围来针对极端困难证明。它说,在决定极端困难时,会考虑的因素为:

1.健康 - 例如:身体或精神状况需要持续治疗或专门治疗;这种医疗在海外的可得性及品质;预期持续治疗所需时间;慢性或急性与长期或短期的病情。

2.财务方面的考虑 - 例如:未来的就业能力;销售房子,事业或终止专业营业的损失;生活水准下降;短期损失能否收回;非凡的开销费用,如特殊儿童的子女需要特殊教育或培训;照顾家人的费用(老人和生病的父母)。

3.教育 - 例如:损失高等教育的机会;教育品质低或选择范围有限;中断目前的计划;要受外国教育和文化不同所需额外的时间或学业成绩的损失;特殊需求的可得性,比如在特定领域的培训项目或实习。

4.个人因素 - 例如:在美国的亲人,出生国或国籍;与配偶/子女分离;相关各方的年龄;在美国居住的时间和社区的密切关系。

5.特殊的因素 - 例如:文化,语言,宗教和种族障碍;恐惧迫害,人身伤害,或损伤的程序令人信服;社会排斥或歧视;使用(或无法使用)社会机构或结构(官方或非官方)的资助,指导,或保护。

按照早期此案裁决的有关投诉,局长约翰逊说,他认为对“极端困难”一词应予以额外的解说,让这依法允许的豁免计划更被广泛的使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应该阐明,审理官员在判定“极端困难”是否达到标准的考虑因素;并进一步引导美国移民服务局的考虑标准,确定极端困难的存在性。

I-601A临时豁免程序的这条路,允许申请人以更安全的方式获得永久居留权,它比普通的I-601豁免处理的范围更扩,更好。因此,在其他移民方式不确定的情况下,有资格申请I-601A豁免的人肯定应该考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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