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10/08/2013


劳工部销毁245(i)确认系统;政府关门对移民机构的影响;承认父母的权利,允许一 些被移送出境的外籍人士返回美国行使父母权利;虚称美国公民的惩罚将有所修改; PERM审核回覆必须包含所有的问题。



1。美国劳工部(DOL)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通知说公告宣布及评论30天后,外籍劳工纸办公室(OFLC)的修订保留计划将被全国档案和记录管理局(NARA)批准 。在此评论及批准程序,NARA确定雇主的劳工认证申请和证明文件不论是以纸张及电子形式来保存,为暂时的记录,并根据批准的处置时间来销毁。截至2013年9月26 日止,OFLC不再能取得2002年或之前的雇主申请纪录文件,或Paradox数据库存储的记录萤幕截图。 Paradox数据库,曾是ETA区域办事处使用的系统,不再被永久方案管理处使用,已被销毁。 OFLC不再能回覆查询资料,如确认优先日期,调档案(FOIA)的要求,或认证复印件。公告的重要性是,销毁这些纪录将使申请人更难提供符合245( i)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案件的所需文件-根据 245(i)条款,当事人必须证明他们是2001年4月30日当日或之前申请移民签证或劳工纸的受益人,并支付1000美元的罚款以便递交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申请人之前可透过调档案的方式(FOIA )要求劳工部(DOL)确认或以其他方式确认符合资格,现在可能很难说服移民官员他们符合245(i)条款的福利,除非他们有递件证明或有向劳工部递案的结果。

2。政府关门,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和国务院(DOS)照常营运; 劳工部的外籍劳工纸办公室(OFLC)既不接受也不处理申请或相关文件-包括劳工条件申请(LCA),现行工资决定申请,或PERM申请。包括iCERT和PERM的系统暂停运作,无法处理。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有上班,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的拘留和执法行动继续运作。政府关门期,ICE的审判律师将仍然处理被拘留的案件;移民法庭确定被拘留的案件是基本的。因此法院处理被拘留的案件将继续,但其他服务项目暂停。

3。 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于2013年8月23日发表“民事移民执法时促进父母权利”的指导,要求ICE人事部门确保该机构的执法活动不一定要破坏未成年子女非法身份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权利,及在执法活动时应特别考虑涉及下列项目: 1 )父母或法律监护人是主要照顾者,不用考虑受养人的公民身份;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家事法庭或儿童福利诉讼中有直接权益关系; 3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人身美国,并有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身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在每个地区办事处需指派经过特别培训的主管级协调员,作为该区父母权利的联系人员。如果父母权利的终止需由法院诉讼或儿童福利机构来决定,而被移送出境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出庭,ICE可因个案情况,协助他/她返回美国,返美唯一的目的是透过回美纸来出庭参与终止诉讼程序。外籍人士将自行负责返回美国,及听证会结束后离境的一切费用,并必须书面承诺,他/她将于父母权利终止听证结束后,毫不迟延地离开美国。这份指导令人吃惊因它承认非法居民,甚至已被移送出境的父母对其子女拥有权利。但除了移民法外,它进一步的允许父母有更多的权利,如抚养子女,选择医疗服务,执行抚养义务,并阻止父母绑架子女。

4 。有关未成年子女误称自己为美国公民,法律内部有了变化。现行法律对当事人于1996年9月30日后,虚称为美国公民而获取福利的人的惩罚非常苛刻,按照移民和国籍法案或任何联邦或州的法律,此人要被移送出境,且无法豁免。国安局的法律顾问办公室于2012年12月6日发布一份正式意见,并于2013年5月30日向国务院提出建议,且移民局对地区检控律师了提供下列指引:

¨只有明知故犯此种虚称行为才应受到永久性的惩罚。提出明确和不容置疑的证据为自己辩护的责任在这个人身上。
¨一个可单独积极辩护的是在虚称自己为美国公民时未满18岁,因为那时不懂也不知虚称为公民的后果。当然,同样地提出明确和不容置疑的证据为自己辩护是他/她的责任。

虽然这份意见只提到未成年子女,但第一个条款应适用于大多数的当事人,例如,市政选举投票常常没有清楚的划界规定,是否只有美国公民才可投票选举,或那些自婴儿或儿童时期即被带来美国,自以为是美国人的人,现在已不再是未成年子女。

5 。 APT先进聚合物技术公司案(2013年9月13日的外籍劳工纸上诉局BALCA案)判定,雇主在填写ETA 9089劳工证申请表格上犯的错误,说公司已经使用3个额外的步骤(PERM申请专业员工的需求)-即员工推荐计划,求职网站,和自己公司的网站。在审查(audit)时,公司递交了求职网站,自己网站和校园招聘的证明。它没有提及9089表采用员工推荐计划和递交校园招聘差别讨论的证明。因为这个差异,核证官员拒绝此申请,之后雇主递交了一份重新考虑的动议申请,要求复审,辩称说此差异是办事员的笔误,是最小且微不足道的错误。此拒绝案被外籍劳工纸上诉局确认,理由是所有重新考虑的澄清事项将被视为法规所禁止的"新的证据",且雇主已有机会在审查回覆时递交澄清的资料,但那时没有递交。案件有趣的是,劳工部的规则禁止ETA 9089表格有任何改变,任何企图把9089表来符合实际证据,将导致被拒。劳工部的解决方案是一个螺纹针的解释,说在审计回覆时将是正确的过程 - 否则,在申请重新考虑时试图做第一次解释将为时已晚,因为它变成了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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