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4/20/2012


非移民及移民签证新收费规定;移民局误认未补材料或没有去打指纹等案件拒批,现有补救方法;长期合法居民但于1997年4月1日前犯过罪,最高法院判决也许允许去海外旅游。

一。 下面是国务院于2012年4月13日起生效的移民和非移民签证新收费规定,国务院的新费公告让人混淆不清,故在此提供下列简易表格:

签证种类

旧费

新费

B-1/B-2, C, D, F, J, I

$140

$160

H, L, O, P, Q, R

$150

$190

E-1/E-2

$390

$270

K-1未婚夫妻

$350

$240

IV FB亲属移民

$330

$230 -加上$88的I-864费用共$318

IV EB职业移民

$720

$405

其他IV/DV

$305

$220

DV抽签移民计划

$380

$275

从我们办公室最近收到的缴费通知包裹中得知,国务院没有征收74美元的保安费(security fee)。

国务院并澄清,依旧的高额缴交的费用不会退还差额,非移民签证已依旧的低率支付较低的费用,并于2012年7月12日之前面谈者不用补差额。在该日之后面谈的申请人需补缴差额。

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2012年4月4日的新闻稿中说有一些申请案被拒但不是申请人的错,而是移民局内部缺乏协调,现在可以透过全国客户服务中心(NCSC)的1-800-375 -5283热线,请求加快更正的服务。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 以未递交补材料的文件(RFE)、未对意图拒绝通知(NOID)作反驳、未对意图撤销通知(NOIR)作反驳的理由而被拒绝的案件,但有证明移民局已及时收到申请人答覆的文件。
  2. 以未递交补材料的文件(RFE)、未对意图拒绝通知(NOID)作反驳、未对意图撤销通知(NOIR)作反驳的理由而被拒绝的案件,而移民局的系统显示,补材料的通知(RFE)、意图拒绝通知单(NOID),或意图撤销通知单(NOIR)并没有寄给申请人,或者如果档案中有一份有效的律师代表授权表(G-28表),没有寄给代表授权的律师。
  3. 以未递交补材料的文件(RFE)、未对意图拒绝通知(NOID)作反驳、未对意图撤销通知(NOIR)作反驳或没有去做面目扫描打指纹的理由而被拒绝的案件,移民局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RFE、NOID、NOIR或通知打指纹前已正确地递交变更地址的通知,而移民局把文件寄到先前或不正确的地址。
  4. 以申请人没有去做面目扫描打指纹的理由而被拒绝的案件,但有书面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去面目扫描打过指纹或及时要求更改面目扫描打指纹的时间。

这是移民局善意解决方法的一大步,来迅速解决因其内部缺乏协调造成的情况。大多数被拒的案件都是因为上述的理由造成的。第二和第四项的情况很有趣,因为移民服务局终于在第二项中承认,即使它已将文件寄给申请人,但没有将文件转发给律师或代表人是错的。联邦法规要求移民服务局把所有的文件,包括RFE、NOID或NOIR寄给律师或代表人。第四项有趣的是移民服务局将及时要求重新安排时间视为“有效”的。是否有效的要求,需要提供一个好理由,如果申请人第二次或第三次要求更改时间是否无效的呢?看来服务局官员似乎有太多余自行决定那些是正当的理由。只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这种精神处理,它也应该考虑让及时已向地区办公室要求重新安排面谈时间的申请人,但却收到没去面谈的拒绝信,提供加快更正的程序。

三。在获得绿卡和1997年4月1日前犯了拒绝入境的刑事罪(excludable criminal convictions),而害怕离开美国去海外旅游的长期的合法居民,如果行程短暂、随意和单纯的,现在可以出国旅游。当然我们必须提出警告,受到影响的当事人,应密切关注自己案件的详情。最高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的Vartelas对抗Holder案判定,目前的法律是于1997年4月1日起生效(此法规定合法永久居民去海外旅游,不管时间如何短暂或单纯,将被视为入境,因此受到不准入境inadmissibility的限制)是不溯及既往的。法院此前在其1963年Rosenberg v. Fleuti 案件的裁决宣布的“入境(entry)”说法的一项例外,法院的推理是合法永久居民到美国之外处旅游,若行程简短,随意,和单纯,则不视为入境。但请注意,法院的新裁决对1997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定罪者无效。此外,不视为入境的事实并不意味著当事人是无法从美国被递解出境的。根据美国法律,包括不准入境inadmissibility(先前为拒绝入境)和可移送出境removability(以前为驱逐出境)的理由。一位外籍人士能像Vartelas先生战胜不准入境的理由,因他只花了为期一周的时间随意访问希□,他先前犯的罪行涉及不被移送出境但不准入境的罪,但如果驱逐出境/可移送出境的理由仍然存在,这位外籍人士仍可被控违反驱逐出境/可移送出境的条例,而非不准入境。那么这位永久居民可上移民法庭,让他/她提出辩护,如可根据INA第212(h)条款或根据第240A条款取消移送出境申请豁免。请注意,Fleuti案过去的先例有过不同的行政和司法结果,如时间的长短(一个案例中判一个月太长),和旅游的意图- 离境时的目的是单纯的但后来变成去从事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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